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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罪

鎖定
強盜罪是以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奪取他人財物的行勾。外國刑法罪名。本罪的特徵:(1)行為人在實施強盜行為之前具有奪取他人財物的目的。(2)行力人實施暴力或以暴刀相威脅的隹果,足以達到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3)財物的轉移形式表現為強取。 [1] 
中文名
強盜罪
釋    義
刑法罪名
在因其他原因實施暴力的過程中產生奪取他人財物意圖的,不構成本罪。如被害人在尚未喪失反抗力量的情況下,主動交出財物,則不視為強取,一般只構成未遂罪。本罪一般處5年以上徒刑,並處罰未遂犯。
參考資料
  • 1.    郭翔.犯罪學辭典: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