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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

鎖定
強姦,又叫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強行與被害人進行性交的強制性行為。強姦行為的實施者通常採取某種足以使另一方無法反抗、不敢反抗或是不知反抗的手段,違背對方意志與其強行進行性交行為 [1] 
強姦在國際社會是被禁止和嚴厲打擊的行為,我國立法中提到了與強姦相關的違法行為 [2]  ,在《刑法》(2019修正)、《婦女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等法律中有條文對強姦行為進行限制和懲罰。強姦的相關內容也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部分。學習者不僅需要認識到強姦行為是違法的,還需要了解如何舉報性侵害等現象,以及在性侵害後尋求幫助 [3] 
任何性別的個體都可能成為強姦行為的施害者或受害者。但目前中國現行刑法強姦罪的構成要件中行為主體為男性,即強姦罪成立的前提是強姦行為實施者為男性,受害者是女性。女性侵犯男性性自主權與同性之間的強姦犯罪行為納入強制猥褻罪處理 [4] 
性知識缺乏、性觀念淡薄、濫用酒精等都是強姦犯罪的誘因。強姦行為侵犯了強姦受害者的性權利,造成其身體與精神的巨大傷害,嚴重損害了強姦行為承受者的人格尊嚴 [1] 
強姦行為會對受害者造成身體與心理上長期和嚴重影響,並且和其他女性相比,在兒童期和成年期遭受性暴力的婦女更易於試圖或實施自殺 [5] 
預防和應對強姦,需要家庭、學校、社區和社會各方共同參與和努力,社會各主體應明確具體責任,在立法上多維度進行完善,促進未成年人性侵害防治法治體系建設 [6] 
中文名
強姦
外文名
rape
別    名
強制性交
強暴

強姦定義

強姦是指在違背被害人意願的前提下,強行與之進行性交。其中,違背被害人的意願進行性交既包括其中一方不同意發生性交行為時的強迫行為,也包括其中一方雖然同意進行性交,但雙方就性交方式未達成一致意見時的強迫性交行為,例如甲同意在使用安全套的前提下與乙發生性交行為,但乙採取暴力手段,在不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與甲性交,此時強姦罪也成立。
強姦行為的實施者通常採取某種足以使另一方無法反抗、不敢反抗或是不知反抗的手段,違背對方意志與其強制進行性交行為。強姦行為可以包括強迫進行陰道性交、口交、肛交等行為,例如男子強行將陰莖插入婦女肛門或口中的行為,已被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刑法明文規定為強姦行為 [1]  ,在我國台灣地區刑法第10條第5款增設了性交的定義:稱性交者,一、是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但目前在我國大陸地區現行刑法中,除陰道性交外的強迫他人口交、肛交、手淫等行為僅受強制猥褻罪懲治 [2] 
強姦行為的實施者和受害者既可能是男性,也可能是女性。強姦行為既可能出現在異性之間,也可能出現在同性之間。但目前,中國刑法中的強姦罪僅對女性被男性強姦作出了明確規定 [1]  。域外部分國家或地區的刑法已擴大了強姦罪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範圍,為所有人的性自主權利提供一體化的保護,即不僅保護遭男子強姦的女子,還保護遭女子強姦的女子、遭男子強姦的男子和遭女子強姦的男子 [7] 
強姦行為侵犯了強姦受害者的性權利,剝奪了其性選擇權或性自由權,造成其身體與精神的巨大傷害,嚴重損害了強姦行為的承受者的人格尊嚴。在全世界大部分的國家,強姦行為都屬於犯罪行為,受到法律的約束與懲罰 [1] 

強姦常見類型

強姦依據強姦行為主體性別分類

首先,根據強姦行為的施害者性別分類,在現實生活中,強姦行為的施害者既可能是男性,也可能是女性,故可以將強姦行為分為實施者為男性與實施者為女性的強姦行為。
實施者為男性的強姦行為
目前中國現行刑法對於強姦罪的概念以女性權利為本位,針對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最高可判處死刑 [2]  。也就是説,我國現行刑法主要將剝奪女性自由意志或故意與未滿14週歲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定義為強姦罪,即目前的強姦罪成立的前提是強姦行為實施者為男性 [4] 
實施者為女性的強姦行為
在現實生活中,強姦行為的施害者同樣可能是女性。性權利的權利主體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女性與男性的性權利應該共同得到刑法的關注與重視 [8] 
然而,根據上述中國現行刑法的規定,強姦罪的單獨的直接正犯只包括男性,這使得當加害人為女性時,男性的性自主權無法得到我國現行刑法的有效保護,目前我國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9修訂)中第二百三十七條將侵犯男性性自主權的犯罪行為納入強制猥褻罪 [2] 
目前,域外許多國家或地區的刑法已擴大了強姦罪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範圍,德國1975年刑法典中的強姦罪還僅指“強迫婦女”,但1998年新版刑法典中就只規定“強姦他人”,美國部分州的法律也已將男性納入強姦犯罪的受害人範圍中。在我國台灣地區的刑法中也將強姦罪的受害者由“婦女”擴大為“男女” [9] 
其次,根據強姦行為中兩個主體的性別差異分類,強姦行為可能發生在異性之間,也可能發生在同性之間。
異性之間的強姦行為
異性之間的強姦行為可以根據強姦行為的施害者性別分為男性對女性實施的強姦行為與女性對男性實施的強姦行為,但目前中國現行刑法中強姦罪成立的前提是強姦行為實施者為男性 [4]  ,女性侵犯男性性自主權的犯罪行為納入強制猥褻罪處理 [1] 
同性之間的強姦行為
同性之間的強姦行為既包括男性同性之間,也包括女性同性之間的強迫性行為。1979年中國第一部刑法典中曾將男性同性性侵害(即“雞姦”)納入流氓罪中,對女性同性性侵害則沒有規定 [10]  。1997年刑法取消了對流氓罪的規定,“流氓罪”被廢止。目前中國法律實踐中,女性同性強姦行為通常援用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進行定罪處罰。男性同性之間強姦行為在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9修訂)中作為對於男性的強制猥褻罪進行保護,但相對於傳統的強姦罪的刑罰力度相比,針對發生在同性之間的強姦行為的刑法保護仍存在明顯瑕疵 [11] 

強姦依據強姦行為主體與被害人社會關係分類

根據受害人與強姦行為實施者之間是否有社會關係,可以將強姦行為分為陌生人強姦與熟人強姦。
陌生人強姦是指發生在陌生人之間的強姦行為,強姦實施者與被害人之間先前不存在社會關係 [12] 
熟人強姦,即受害人與犯罪者之間相互熟識,例如約會強姦、婚內強姦等。作為強姦行為的一種,熟人強姦具有強姦行為的共性,即在客觀上使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被害人的意願為前提,即在另一方不同意性交的情況下或者以違背其意願的方式,強行與之進行性交,使婦女處於不能、不敢或不知反抗狀態而對其乘機姦淫,侵害了婦女的性自由權 [1] 
與傳統的陌生人強姦相比,由於熟人強姦施害者在作案前進行的精心預謀,受害人自身警惕性不足,致使熟人強姦的犯罪成功率較高,根據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女童保護基金和北京眾一公益基金會共同發佈的2019年性侵兒童案例報告,其中在性侵兒童案例統計部分的301起案例中,熟人作案212起,佔比70.43%,其中,教師、教職工(含培訓老師)作案76起,佔比35.85%;家庭的親戚朋友作案27起,佔比12.74%;鄰居(含同村人)作案24起,佔比11.32%;家庭成員(父親、繼父等)作案22起,佔比10.38% [13] 
此外,熟人強姦案件具有極強的隱蔽性,在案發前的犯意流露極少,令受害人難以察覺防範,案發後此類案件暴露程度低,被害人一般不願報案,司法機關追查極為困難 [12] 

強姦常見誤解澄清

強姦常見誤解1

大多數受害者都是被陌生人強姦的?
不!根據美國最大的反性暴力組織全美強姦、性虐待和亂倫網絡(Rape, Abuse & Incest National Network)協會的統計,基於2010~2017年美國司法部的統計數據,每十起強姦行為中有八起都屬於熟人強姦,陌生人強姦僅佔19.5% [14] 
在熟人強姦犯罪中,強姦犯罪嫌疑人與受害人的關係可能是朋友、同學、同事、師生、戀人、親屬甚至是近親屬,彼此在日常生活中有較多可以正常接觸的場合,給犯罪嫌疑人預謀實施犯罪帶來了充足的機會。平日裏受害人也難以察覺對方的隱蔽性企圖而缺乏相應的警惕性,使得熟人強姦的犯罪成功率較高 [12] 

強姦常見誤解2

只有女性可能遭到強姦?
不!強姦行為的受害者既可能是男性,也可能是女性。性權利作為人們自然享有的一項權利,其主體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不同性別的強姦行為受害者都應受到刑法的保護,但目前中國現行刑法對於強姦罪的概念以女性權利為本位,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9修訂)中第二百三十七條將侵犯男性性自主權的犯罪行為納入強制猥褻罪 [2] 

強姦常見誤解3

遭到強姦的受害者也有錯?
不!強姦行為的發生絕不是受害者的錯,強姦行為的發生是由於強姦行為實施者違背受害者的意願進行性交行為,受害者有罪論的觀點模糊了強姦行為中實施者的錯誤,甚至會使得受害者在受到侵害時難以正當地維護自己的權益以及受害者本身對該事件產生責備自己的傾向 [15] 

強姦常見誤解4

如果受害者不是處女,即使發生了性交行為也不是強姦?
不!無論受害者是不是處女,只要是違揹她的意願的性交行為就是強姦。
任何違背當事人一方意願的性交行為都構成強姦行為,與其是否之前曾有過性交行為、是否是處女無關。
一個人曾與A發生過性交行為,不代表其願意與B發生性交行為,一個人曾與多人發生過性交行為,不代表其願意與任何人發生性交行為 [16] 

強姦常見誤解5

如果一位女性讓一位男性請他吃飯、看電影或喝酒買單,她就應該和他發生性交關係?
不!無論男女外出約會的花費如何,雙方都不應該以此為藉口發生強迫性交關係。性交行為的發生需要雙方明確的同意,一個親密的戀愛關係並不意味着可以擁有強制另一方進行性交行為的權利。即使在戀愛約會之中,性交行為的發生也應尊重另一方的意願,已經處於戀愛關係中雙方之間也可能出現強姦行為 [16] 
強姦行為成立與否不取決於施害者是否付費,強姦行為區別於援助交際。援助交際通常是指在校女學生為了獲得金錢資助或者奢侈物品,而為他人提供約會、聊天等陪伴服務或者提供性服務的行為。實際上,這裏援助交際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在校女學生接受成年男子金錢、美食、服裝、首飾等物質方面的援助;二是成年男子接受在校女學生陪伴服務或者提供性服務方面的援助 [17] 

強姦常見誤解6

如果一位女性同意和男性接吻、纏綿或愛撫,就意味着她已經同意和對方發生性交關係?
不!無論是什麼樣的性交行為,進行到何種程度,人人都有權對任一性交行為説“不”,且這樣的拒絕應該得到尊重。性交行為的發生需要雙方的同意,此處的同意既包括是否進行性交行為,也包括對方對於性交行為發生的方式、程度等的明確同意,例如另一方同意口交併不能等同理解為其對於陰道性交行為的自動同意。
違背被害人的意願,即在另一方不同意性交的情況下或是以違背其意願的方式強行與之進行性交即構成強姦行為。違背被害人的意願進行性交行為既包括其中一方不同意發生性交行為的強迫行為,還包括對於性交行為的方式與程度的認可,如其中一方雖然同意進行性交、但雙方就性交方式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強行性交行為,例如雖然一方同意接吻但並不同意進行性交行為 [16] 
性權利是人人享有的一項權利,性自主權是該項權利中最基礎、最核心的內容,每個人都有權對任何性交行為的發生、停止、性交行為的進行方式等説“不”,不論對方表達許可還是拒絕,都應當表示尊重 [3] 

強姦常見誤解7

女性嘴上説着“不”,但其實心裏在説“好”?
不!沒有得到對方明確的同意,任何違背對方意願的性交行為都是強姦。
戀愛關係中雙方對於性行為的發生、方式等問題都擁有決定權,性意願只能由當事人自主考慮和自願表達,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強迫 [16] 
從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來看,性侵害罪中的不同意大致可分為三種形式:其一,施害者所使用的手段具有嚴重的強制性,因此導致被害人的同意無效。這是一種典型的性侵害行為;其二,被害人由於年齡或身體原因缺乏有效的性同意能力,施害者與之發生性交行為就構成犯罪;其三,對於成年健康的被害人,施害者所使用的手段不具有明顯的強制性,這種行為一般很少使用暴力或者沒有身體傷害,威脅也沒有用語言表達出來,當事人雙方以前還可能認識,性行為可能在卧室發生,雙方起初可能因為約會而見面,女方雖然説“不要”但是卻沒有身體反抗 [18] 
對於性交行為的拒絕就是不同意性交行為的發生,女性的沉默也不意味着暗示同意發生性交行為,沒有抗拒也不表示同意,性意願的自主性是實施自願性交行為的前提。換言之,“不要”就是不要,沒有明確表示“可以”,就是拒絕。違背對方意志發生性交行為就會構成強姦 [19] 

強姦常見誤解8

女性穿着暴露,看起來性感撩人,就該被強姦?
不!受害者穿着、裝扮不能夠成為正當化強姦行為的藉口,受害人的穿着和打扮與侵害者的動機之間沒有直接關聯。在美國聯邦犯罪局的研究中表明,所收集到的強姦案例中僅有4.4%涉及由於女性穿着、容貌等因素造成刺激與挑撥,促使強姦行為發生 [20] 

強姦常見誤解9

當男性性喚起時,他們一定需要性交?
不!在生理上,男性性喚起後並不比女性更需要性交。而且,即使男性在性興奮時,他們仍然具有自控能力 [16] 
男性與女性在生理層面上同樣擁有性需求,且男性在性喚起後並不比女性更需要性交,即使在性興奮時,男女雙方都保有自控能力,這種自控能力在種族、年齡、教育程度等因素中略微有所區別,但男女雙方確實同時都具有性自控力 [21] 

強姦常見誤解10

用酒精灌醉女性、或使用毒品及其他藥品的方式使女性喪失清醒神志、沒有反抗的情況不屬於強姦?
不!強姦包括使用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強行與被害人進行性交的強制性行為。其他手段是指採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具有強制性質的手段,用酒灌醉或者藥物使用、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姦都屬於強姦行為。
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違背婦女意志,實際上也違背婦女意志,又使用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強姦與進行婦女性交行為,則構成強姦罪 [2] 

強姦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

我國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中涉及到了與強姦相關的內容。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9修正)從強姦罪、強制猥褻罪等刑事犯罪角度進行闡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從禁止對女性性騷擾和強迫賣淫等角度進行闡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正)從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角度進行闡述,此外《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關於做好預防少年兒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見》(2013)、《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幼兒園)預防性侵害學生工作的通知》(2018)中也涉及到強姦相關的內容。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共同保障了我國公民在面對強姦時的合法權益。

強姦《刑法》(2019修正)

第十七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第八十一條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 

強姦《婦女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四十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第四十一條 禁止賣淫、嫖娼。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或者對婦女進行猥褻活動。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婦女進行淫穢表演活動 [22] 

強姦《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正)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凌他人;
第二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無正當理由的,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照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確定被委託人時,應當綜合考慮其道德品質、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與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聯繫等情況,並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被委託人:
(一)曾實施性侵害、虐待、遺棄、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十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對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學校、幼兒園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學校、幼兒園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範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學校、幼兒園應當及時採取相關的保護措施。
第五十四條 禁止拐賣、綁架、虐待、非法收養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性騷擾。
第六十二條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
第九十八條 國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查詢系統,向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23] 

強姦其他相關政策文件

近年來,教育部門、司法機構、婦聯等出台了一些防範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政策和措施。如2013年《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關於做好預防少年兒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見》、2018年《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幼兒園)預防性侵害學生工作的通知》等,但在具體執行上沒有形成合力,還存在着內容上不繫統的問題,缺乏通過性文化、性生理、性心理等多維度的全面性教育推廣,同時,途徑也不夠系統,只有少部分學校開展性教育,家庭和社會在性教育上發揮的作用非常有限 [24] 

強姦我國各部委相關教育類文件

強姦作為性侵害的常見形式之一,在教育中往往會從保護隱私部位、預防性侵害等角度進行呈現。我國各部委發佈的相關教育類文件中,《中國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2018版)》強調了青少年接受和參與全面性教育的重要性,《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2007)、《中小學健康教育指導綱要》(2008)從形成自我保護意識角度強調了預防性侵害教育的必要性,《普通高中體育與健康課程標準》(2017)、《普通高等學校健康教育指導綱要》(2017)從性問題上的守法觀念角度強調了性與性行為教育的必要性,這些都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內容。

強姦《中國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七、掌握正確的生殖與性健康知識,避免過早發生性行為,預防艾滋病等性傳播疾病。
(一)接受和參與全面性教育,可提升青少年對性與生殖健康的認知水平,提升保護自身、尊重他人身心健康的責任意識。
(六)過早發生性行為、早孕或人工流產,會對青少年身心造成極大傷害。不安全性行為可帶來艾滋病、梅毒、淋病等性傳播疾病的感染。青少年要避免過早發生性行為,拒絕性騷擾、性誘惑和性暴力 [25] 

強姦《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

小學4~6年級
模塊二:預防和應對公共衞生事故
  • 初步瞭解青春期發育基礎知識,形成明確的性別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高中年級
模塊二:預防和應對公共衞生事故
  • 學習健康的異性交往方式,學會用恰當的方法保護自己,預防性侵害;
  • 當遭到性騷擾時,要用法律保護自己 [26] 

強姦《中小學健康教育指導綱要》

水平二(小學3~4年級)
  • 初步瞭解兒童青少年身體主要器官的功能,學會保護自己 [27] 

強姦《普通高中體育與健康課程標準》

水平五
  • 努力控制由於性吸引產生的干擾;
  • 正確認識正常的異性交往和性罪錯的區別;
  • 增強性問題上的守法觀念 [28] 

強姦《普通高等學校健康教育指導綱要》

性與生殖健康
· 預防性侵害的方法和技能 [29] 

強姦相關國際文件

一些國際文件也從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保障兒童權利角度對強姦這一話題進行了闡述。聯合國通過的《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從懲處和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角度要求懲處家庭內的配偶強姦等各種強姦行為、《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從保障兒童權利角度強調對於兒童性侵害的懲治,具體內容如下:
聯合國大會1994年2月23日第48/104號決議通過的《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是聯合國大會第四十八屆會議通過的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補充,其中明確提到在家庭內發生的配偶強姦、在社會上發生的強姦等行為,並要求懲處對婦女施加暴力的行為,為遭受暴力行為的婦女提供運用司法機制的機會等 [30] 
聯合國大會1989年11月20日第25號決議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是第一部有關保障兒童權利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性約定,公約中提出各國應保護兒童免受身心摧殘、傷害或凌辱,忽視、虐待或剝削,包括性侵犯。我國是《兒童權利公約》的簽約國,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批准了《兒童權利公約》 [31] 

強姦學習目標

強姦作為一種基於性和社會性別的暴力行為,對個人安全、健康和尊嚴造成嚴重損害。預防性暴力和性別暴力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內容。在全面性教育中,關於性別暴力的學習內容同時涉及到關於暴力、許可和身體完整性的知識、自我保護和求助的技能,以及關於性別和權利的觀念和態度。在聯合國《國際性教育技術指導綱要》(修訂版)中,與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相關的學習目標主要出現在核心概念4下“暴力與安全保障”的第1個主題“暴力”以及第2個主題“許可、隱私及身體完整性”,核心概念3“理解社會性別”下的第3個主題“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三個主題內容均貫穿5~8歲、9~12歲、12~15歲、15~18歲以上四個年齡段 [3]  ,具體學習目標如下:
核心概念4:暴力與安全保障
主題1:暴力
學習目標(5~8歲)
要點:能夠識別欺凌和暴力,並認識到這是錯誤行為,這一點非常重要
學習者將能夠:
►定義取笑、欺凌和暴力(知識);
►明白來自家庭成員或其他成年人的欺凌和暴力是錯誤的,且欺凌和暴力並非受害者的過錯(態度);
►示範如何安全應對同伴間的欺凌或暴力(技能)。
要點:能夠識別兒童虐待,並認識到這是錯誤行為,這一點十分重要
學習者將能夠:
►定義兒童虐待,包括性虐待和利用網絡對兒童進行的性剝削(知識);
►認同虐待兒童的行徑是對兒童權利的侵犯而不是受害者的過錯,這包括由相識且信賴的成年人,甚至是家庭成員對兒童的性虐待(態度);
►示範當一個成年人試圖對自己進行性虐待時,自己可以採取的行動(例如:説“不”或“走開”,並將遭遇告訴值得信賴的成年人)(技能);
►識別父母/監護人或值得信賴的成年人,並示範遭受虐待時如何與這些人溝通(技能)。
要點:能夠認識到父母或親密伴侶之間的暴力是錯誤的,這一點非常重要
學習者將能夠:
►識別可能發生在父母或親密伴侶之間的暴力類型(例如:身體傷害,惡毒的言語、或強迫做某些事)(知識);
►認識到父母或者親密伴侶之間的暴力是錯誤的(態度);
►描述當在家庭中目睹這種暴力時將如何向可信賴的成年人尋求支持(技能) [3] 
學習目標(9~12歲)
要點:性虐待、性騷擾和欺凌(包括網絡欺凌)是有害的,在這些情況下懂得尋求幫助非常重要
學習者將能夠:
►描述性虐待(包括強姦、亂倫和網絡性剝削)、性騷擾和欺凌(包括網絡欺凌)的例子(知識);
►明白兒童性虐待是違法的,並且有許多權威機構和相關服務能夠幫助正在遭受性虐待的兒童(知識);
►認同在遭受性虐待、性騷擾、亂倫或欺凌時,尋求支持的重要性(態度);
►示範在知道有人正在遭受欺凌、性虐待或性騷擾時如何有效應對(技能);
►展示在自己或認識的人受到性虐待、性騷擾、亂倫和欺凌時、如何尋求幫助(技能)。
要點:親密伴侶之間的暴力是錯誤的,在目睹這種暴力時,尋求幫助非常重要
學習者將能夠:
►定義親密伴侶暴力(知識);
►列舉親密伴侶暴力的例子(知識);
►認識到親密伴侶暴力是錯誤的、兒童在目睹這種暴力時主動尋求幫助將對他們有益(態度);
►示範如果在家庭中經歷這種暴力,將如何向值得信賴的成年人尋求支持(技能) [3] 
學習目標(12~15歲)
要點:性虐待、性侵害、親密伴侶暴力和欺凌是對人權的侵犯
學習者將能夠:
►比較和對比欺凌、情感暴力、身體暴力、性虐待、性侵害和親密伴侶暴力(知識);
►認同遭受由成年人、年輕人或權威者實施的性虐待、性侵害、親密伴侶暴力和欺凌並非受害者的過錯,並認同這些行為是對人權的侵犯(態度);
►示範如何舉報性虐待、性侵害、親密伴侶暴力和欺凌等現象(技能);
►示範如何向可信賴的成年人和機構尋求幫助、以防止性虐待、性侵害、親密伴侶暴力和欺凌的發生,併為倖存者提供支持(技能) [3] 
學習目標(15~18歲以上)
要點:每個人都有責任倡導人人享有健康與福祉並且不受暴力影響
學習者將能夠:
►分析有效減少身體暴力、情感暴力和性暴力等暴力行為的成功範例(知識);
►體會到公開反對所有場合下(包括學校、家庭、網絡和社區)的暴力和侵犯人權的行為非常重要(態度);
►倡導創建安全環境,以鼓勵每個人都能獲得尊嚴和尊重(技能) [3] 
主題2:許可、隱私與身體完整性
學習目標(5~8歲)
要點:每個人都有權決定誰能以何種方式觸摸他們身體的哪些部位
學習者將能夠:
► 描述“身體權”的含義(知識);
► 識別身體的隱私部位(知識);
► 認識到每個人都有“身體權”(態度);
► 示範如何應對讓自己感到不舒服的身體接觸(例如:説“不”、“走開”,告訴可信賴的成年人)(技能);
► 識別並描述當經歷不舒服的身體接觸時,應如何與父母/監護人或可信賴的成年人溝通(技能) [3] 
學習目標(9~12歲)
要點:在成長過程中,我們需要了解什麼是不受歡迎的性關注以及什麼是隱私需求
學習者將能夠:
► 解釋對於青春期的男孩和女孩來説,身體隱私和私密空間變得更為重要;對女孩來説,廁所和水的使用尤其重要(知識);
► 定義不受歡迎的性關注(知識);
► 認識到無論男孩女孩,不受歡迎的性關注是對他們的隱私和身體權的侵犯(態度);
► 通過果斷和自信的溝通來保護自己的隱私並對抗不受歡迎的性關注(技能) [3] 
學習目標(12~15歲)
要點:每個人都有保障自身隱私和身體完整性的權利
學習者將能夠:
► 描述隱私權和身體完整權的含義(知識);
► 認同每個人都有保護自身隱私和身體完整性的權利(態度);
► 表達對自身的隱私權和身體完整權的看法(技能)。
要點:每個人都有權決定在性方面做什麼和不做什麼,並且應該積極地與伴侶溝通,獲得對方的許可
學習者將能夠:
► 描述什麼是許可,並解釋其對性決策的影響(知識);
► 認同給予性許可和感知性許可的重要性(態度);
► 根據個人界限對性行為表示許可或拒絕(技能) [3] 
學習目標(15~18歲以上)
要點:許可是與伴侶健康、愉快且自願發生性行為的關鍵
學習者將能夠:
► 分析自己或他人在性行為方面表示許可和拒絕,以及認同他人給予或不給予性許可能帶來哪些好處(知識);
► 比較並對比男性和女性的身體如何被區別對待,以及可能影響雙方自願性行為的雙重標準(知識);
► 認識到基於雙方自願的性行為是健康性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態度);
► 展示如何表示許可與拒絕,以及如何解讀他人的許可或拒絕(技能)。
要點:瞭解是哪些因素在影響人們解讀或給予許可的能力
學習者將能夠:
► 討論在決定是否發生性行為時,聽取和尊重他人的許可意味着什麼(知識);
► 比較和對比在認同或表達性許可方面的成功和失敗的事例(知識);
► 分析可能影響表達和認同許可的能力的因素(比如酒精和其他物質、社會性別暴力、貧窮、權力關係)(知識);
► 認識到規避可能損害性許可有效性的因素很重要(態度);
► 展現出表達許可和拒絕的能力(技能);
► 展現出認同別人的許可或拒絕的能力(技能) [3] 
核心概念3:理解社會性別
學習目標(5~8歲)
要點:瞭解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和尋求幫助的途徑非常重要
學習者將能夠:
► 定義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並認識到它在許多場所都可能發生(如學校、家庭或公共場所)(知識);
► 瞭解社會性別觀念和社會性別刻板印象會影響我們對待他人的方式,包括歧視和暴力(知識);
► 認同所有形式的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都是錯誤的(態度);
► 如果自己或認識的人正在經歷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包括在學校內或學校周邊發生的暴力,描述在這種情況下該如何找到一個值得信賴的成年人並向其訴説該遭遇(技能) [3] 
學習目標(9~12歲)
要點:任何形式的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都是對人權的侵犯,無論施暴者是成年人、青少年還是權威人士
學習者將能夠:
► 瞭解性虐待和社會性別暴力,包括來自性伴侶的暴力和強姦都是源於權力和支配的犯罪,並非由於性慾控制能力低下(知識);
► 為發現和減少社會性別暴力制定具體策略(知識);
► 認識到暴力行為的旁觀者和目擊者可以採取安全措施干預暴力行為,並且也可能受到暴力的影響(知識);
► 認識到社會性別暴力永遠是錯誤的,且施暴者可以是成年人、當權者或青少年(態度);
► 展示如何與預防社會性別暴力和提供社會性別暴力受害者支持的可信賴的成年人和服務機構取得聯繫(技能) [3] 
學習目標(12~15歲)
要點:所有形式的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都是錯誤的,是對人權的侵犯
學習者將能夠:
► 舉例説明什麼是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例如:欺凌、性騷擾、情感暴力、家庭暴力、強姦、女性生殖器損毀/切割、童婚、早婚和強迫婚姻、恐同暴力),並説出社會性別暴力可能發生的場所,包括學校、家庭、公共場所或網絡(知識);
► 認同所有形式的性暴力都是對人權的侵犯(態度);
► 如自己或認識的人正在經歷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或擔心可能會遭遇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展示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識別值得信賴的成年人並向其訴説相關經歷(技能)。
要點:社會性別刻板印象可能是暴力和歧視的根源
學習者將能夠:
► 解釋社會性別刻板印象如何導致欺凌、歧視、虐待和性暴力(知識);
► 解釋性虐待和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是源於權力和支配慾望的犯罪,並非由於一個人沒有能力控制自己的性慾望(知識);
► 認識到社會性別不平等和社會性別角色刻板印象會導致性暴力(態度);
► 展示如何主張社會性別平等、反抗社會性別歧視或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技能) [3] 
學習目標(15~18歲以上)
要點:親密伴侶之間的暴力是有害的,如遇到這種暴力可以尋求相應的幫助
學習者將能夠:
► 認識到親密伴侶之間的暴力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形式(例如在心理層面、身體層面、性層面)(知識);
► 認識到親密伴侶之間的暴力是錯誤的,並且可以擺脱這種虐待關係(態度);
► 展示在自己經歷此類暴力時如何向一個值得信賴的成年人尋求支持(技能)。
要點:每個人都有責任倡導社會性別平等,並公開反對侵犯人權的行為,包括性虐待、有害行徑和其他形式的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
學習者將能夠:
► 分析在倡導促進社會性別平等和減少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方面的一些成功案例(知識);
► 意識到在公共和私人空間,包括在網絡上公開反對侵犯人權和社會性別不平等的重要性(態度);
► 倡導社會性別平等,消除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技能) [3] 
《珍愛生命——幼兒性健康教育繪本》插圖 《珍愛生命——幼兒性健康教育繪本》插圖 [32]
初中性教育中與強姦有關的內
初中階段的性教育不再是概括性地介紹性暴力這一上位概念。在七年級的教學內容中,不同的性暴力類型被作為獨立的話題進行討論,其中就包括強姦,青少年會嘗試探討對於強姦的理解和觀念,形成更加深入地認識和思考。八年級則可以進一步探討與許可和拒絕相關的內容,幫助青少年識別可能存在強姦的場景,並練習應對方式 [16] 

強姦現狀

當前中國性侵害兒童犯罪數量不斷增加,同時,未成年性侵害類犯罪態勢日益嚴重。根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大數據專題報告之性侵害類犯罪中,2014年至2016年9月全國法院審理的性侵害類案件中,猥褻兒童犯罪總量居第二,未成年人性侵害類犯罪佔比為9.46%。其中,性侵害類犯罪被告人年齡分佈主要在18歲至35歲之間,佔比為52.6%,未成年人犯罪佔比9.46% [33] 
根據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女童保護基金和北京眾一公益基金會共同發佈的2019年性侵害兒童案例報告,2019年全年媒體公開報道的性侵害兒童(18歲以下)案例301起,受害人數807人,年齡最小的為4歲。2013年至2018年,每年媒體公開報道的兒童被性侵害的案例分別是125起、503起、340起、433起、378起、317起。
其中在性侵害兒童案例統計部分的301起案例中,熟人作案212起,佔比70.43%;陌生人作案82起,佔比27.24%。從“女童保護”近幾年來發佈的報告看,熟人作案比例一直居高,最高比例達87.87%(2014年)。在212起熟人作案的案例中,依次為:教師、教職工(含培訓老師)作案76起,佔比35.85%;家庭的親戚朋友作案27起,佔比12.74%;鄰居(含同村人)作案24起,佔比11.32%;家庭成員(父親、繼父等)作案22起,佔比10.38%;網友作案21起,佔比9.91%;其他生活接觸人員作案42起,佔比19.81%。
“女童保護”發現,在301起案例中有,有167起是施害人多次作案,佔比55.48%,包括對同一受害兒童多次性侵,也包括多次對多名兒童多次性侵。301起案例中,施害人對同一受害人多次實施性侵的有47起,佔比15.61%;一人性侵多人的案例84起,佔比27.91%。在沒有外界力量阻止的情況下,施害人往往多次作案,不會自動終止,持續作案往往達到2~3年,本年度曝光案例中,持續作案最長的時間長達22年。這種現象比較集中地反映在熟人作案中 [13] 
2020年6月1日,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14~2019)》,全面梳理總結了2014至2019年全國檢察機關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2014年至2019年,強姦共有17690例,位列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數量第六名。與2014年相比,2019年強姦犯罪人數逐年上升,2019年較2016年分別上升92.22%、77.88%、101.85% [34] 
全面性教育中涉及同意、強迫和暴力等問題的學習與討論,能夠幫助和鼓勵青年一代在遭遇性暴力、性剝削和性虐待時不再保持沉默,能夠主動尋求幫助,更好地直面性。然而中國目前性教育中對暴力、性權利等話題的關注仍相對較少,教師對性教育的理解尚存在誤區,存在性教育師資力量尚不足等問題 [3] 

強姦相關研究

強姦強姦行為的危險因子

強姦罪犯文化素質、道德修養不高
性知識缺乏、性觀念淡薄是強姦犯罪的誘因之一,在針對356例強姦案資料的分析表明,強姦的動機不僅在於用武力強迫的方式達到性滿足,而且在於用誘騙的方式達到某種權利或優越感的滿足。罪犯小學以下文化程度佔74.6%,農民佔54.6%,未婚者佔72.1%,小於30歲的佔66.5%,其中20歲以下的青少年犯罪較為突出,佔40.8% [35] 
酒精
根據上述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大數據專題報告,2014年至2016年9月全國法院審理的性侵害類案件中,被告人在實施性侵害犯罪之前多有飲酒行為,佔比為66% [33] 
酒精通過影響大腦的正常功能,使得平時被壓抑着的某些想法與行為得以釋放。它也提供給了犯罪者一個可以利用的藉口(“我喝醉了,我不知道我那時在做什麼”)。同時,喝酒也會降低受害者的反抗能力,讓其不足以反抗施暴者 [36] 
受害人性知識缺乏,性防衞能力差
受害人性知識缺乏、性防衞能力差、法制觀念淡薄是強姦犯罪的另一誘因,在356例強姦案的數據中,受害人小學以下文化佔84.3%,農民佔50.3%,未婚者63.7%,20歲以下的受害人為57.5%,特別是14歲以下的幼女極易成為受害對象,佔32.4%,且有相當一部分女性對性的社會意義和後果缺乏理解,以至於被奸後未主動報案 [35] 
影視文學作品中美化強姦行為
部分影視文學作品中通過虛假的女性性反應描寫、女性心理描寫,把女性界定為普遍渴求被強姦的性別羣體,女性被描述為強姦行為的煽動者和自願參與者。
例如在電影《蘋果》中,林東從開始以玩弄女性為已任的強姦犯一躍變成了呵護女人的温情男人,忽視了強姦行為帶來的傷害和後果,甚至產生了強姦能夠產生感情的迷思,這部影片輕視那些受害者所遭受的痛苦和屈辱,促使男性想象自己是否也可以僥倖成功地強姦一名女性,從而增加真實犯罪的概率 [37] 

強姦強姦行為的危害

強姦行為會對受害者造成身體與心理上長期和嚴重的影響。研究數據顯示,有被強姦史的女性會出現更多的心境障礙、抑鬱障礙、焦慮障礙和雙相障礙,同時驚恐、社會恐怖、進食障礙、強迫障礙等反應以及酒精可卡因、興奮劑等物質濫用的出現頻率也高於控制組,和其他女性相比,在兒童期和成年期遭受性暴力的婦女更易於試圖或實施自殺 [5] 
具體而言,與強姦行為相關的心理創傷症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創傷重現,強姦受害人可能會出現反覆閃現強姦事發的場景、重複噩夢等情況;(2)社會性退縮,即強姦受害人可能會在強姦行為發生後出現社會交往減少、孤僻、退縮,與外界接觸的頻度和程度減退的狀況;(3)迴避行為,受害者會避免和逃避任何可能觸發他們關於強姦相關回憶的情感和想法;(4)持續增長的生理喚醒特徵,這一症狀主要表現為失眠、更高的警覺性、難以集中注意力等 [38] 
聯合國婦女署執行主任努卡(Phumzile Mlambo-Ngcuka)表示,“強姦並非孤立的短暫行為”,它不但造成肉體傷害,更會長期折磨人的精神,甚至引發懷孕或是感染疾病等後果,從而改變受害者的一生。努卡表示,強姦的影響也絕不僅僅限於受害者本人,而是會波及到家⼈、朋友、伴侶和同事。導致女性因“恐懼或羞辱”而被迫離家出走 [39] 

強姦如何預防和應對強姦

目前現有研究中關於構建未成年人性侵害防範體系的建議,主要針對以下幾個方面提出:預防性侵害教育體系、預防性侵害保護體系、預防性侵害支持體系和預防性侵害法制體系。具體來講,主要包括推廣全面性教育,促進未成年人對強姦等性侵害形成正確認識,瞭解如何防範性侵害,搭建保護體系,幫助未成人受侵害後主動披露,形成成人社會的保護與支持,並加強完善法制體系,要求學校、家庭、司法部門等社會各主體明確自身為未成年人提供保護支持的具體責任,在立法上對防範、懲治與救濟治療多維度進行完善,促進未成年人性侵害防治法治體系的建設 [6] 
預防和應對強姦,需要學校、家長、社會各方共同參與和努力。
學校角度
學校教育中儘量推廣全面性教育,全面性教育能夠改善青少年的性與生殖健康,幫助他們有效地應對從童年邁向成年過程中所面臨的身心健康和社會交往方面的挑戰。學校針對不同年齡段青少年開展有針對性的性行為相關知識的介紹,培養學生做出明智性決策的能力。此外,應強化學校預防和報告校園性侵害工作的意識和責任,加強對教師的監督和管理,規定學校開展全面性教育的課程,強化性侵害案件校方責任 [40] 
家庭角度
父母應加強與子女的溝通,關心子女心理成長和行為養成,關注孩子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促進其心智健全、人格積極發展,樹立全面正確的性觀念,幫助其構起一個現代而健康的性別角色平等觀,教育孩子如何切實有效地交流感情 [41] 
社會角度
從社會角度來看,教育部門等相關主管部門應當聯動學校、家長各方,開展多部門合作,積極減少或預防強姦行為的發生,創造安全健康的學習環境。對於已經發生的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建立對未成年被害人援助體系,保證對犯罪人的有力追訴,同時保證被害人得到有效的經濟或心理援助,使其能夠儘快走出陰影,迴歸社會,減小性侵犯罪對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後續影響 [40]  [42] 

強姦典型案例

強姦典型案例一:韋明輝強姦案

案件介紹
2016年2月9日20時許,被告人韋明輝酒後在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某縣自家新房門外遇到同村的A某(被害人,女,歿年5歲)在玩耍,遂以取鞭炮為由將A某某騙至自家老房門口,雙手掐A某頸部致其昏迷後抱到自家責任田內的紅薯洞旁,又去老房拿來柴刀、鋤頭,先對A某實施姦淫,後將其放入紅薯洞內,用柴刀切割A某的喉嚨並用鋤頭挖泥土將A某掩埋。經法醫鑑定,A某系被他人掐、扼頸部導致窒息死亡,被性侵時為活體,被切割頸部前已死亡。
法律裁判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韋明輝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提起公訴。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韋明輝無視國家法律,酒後掐扼被害人頸部,對被害人實施姦淫,並致被害人死亡。韋明輝的行為已構成強姦罪,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予以嚴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項、第(五)項的規定,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韋明輝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後,被告人韋明輝提出上訴。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依法核准被告人韋明輝死刑。韋明輝已於2019年被執行死刑。
教育意義
人民法院對姦淫幼女犯罪歷來堅持零容忍的立場,對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本案中,被告人韋明輝強姦5歲幼女並致其死亡,挑戰社會倫理道德底線,犯罪性質惡劣,手段殘忍,情節、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人民法院依法判處並對韋明輝執行死刑,彰顯了司法機關從嚴打擊性侵害兒童犯罪、最大限度保護兒童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決心和態度。

強姦典型案例二:李堉林猥褻兒童案

案件介紹
2018年3月,被告人李堉林(32歲)通過手機同性交友軟件結識被害人C某(男,時年13歲),後李堉林通過網絡聊天得知C某系未成年的初二學生,後邀約C某到酒店見面與其發生了同性性交行為,四川省某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堉林犯猥褻兒童罪提起公訴。
法律裁判
四川省某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堉林犯猥褻兒童罪提起公訴。四川省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堉林為滿足性慾,採用進行同性性行為的方式對不滿十四周歲的男性兒童實施猥褻,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應當依法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被告人李堉林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後,被告人李堉林提出上訴。四川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教育意義
本案系性侵害男童的一起典型案例,兒童處於生理發育初期,人生觀、價值觀尚不成熟,欠缺足夠的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能力,法律對兒童羣體的身心健康應給予特殊、優先保護。本案中,被告人李堉林作為成年男性,引誘男童與其發生性交行為,嚴重傷害兒童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判決其構成猥褻兒童罪,並依法對其從重處罰,向社會公眾傳遞出依法平等保護男童的明確導向,也希望學校和家庭對男童的性安全教育給予同等重視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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