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制罪是指以强暴、胁迫,使他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权利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妨害自由罪的一种。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个人意思决定的自由以及依照个人的意思决定作为或不作为的行动自由。构成要件如下:本罪的行为为强暴和胁迫。行为人所使用的强暴胁迫手段,只要能够强制他人行无义务之事,或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权利,即为己足。所谓强暴是指逞强施暴,使他人无法抗拒。行为人可能以有形的体力或其他行为,造成被害人一种心理上或生理上被强制的状态,足以妨碍被害人意思决定的自由和依照个人的意思决定行为的自由。强暴又可分为直接强暴与间接强暴。直接强暴是指以身体的强制力直接强制行为客体。 [1]
- 中文名
- 强制罪
- 释 义
- 以强暴、胁迫,使他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权利的犯罪行为
间接强多和炼臭暴是指行为人间接地对行为客体以外的第三人,或行为客体的府奔蒸所有物,实施强暴,从而达到强制行为客体,使之按照行为人的意思作为、不作为或忍受的目的。所谓胁迫是指以言词道浆或举动,显示加害他人的意思,或以加害他人的意思通知他人,使其产生畏惧,从而实施威胁或逼迫。胁迫与间接强暴不同,胁迫用以威胁行为客体的恶婶柜害是不久的将来的恶害,间接强暴骗体恋则为现时存在的恶害。行为人的强暴或胁迫行为必须造成行为客体的被强制状态,被害人在这种被强制状态下作为、不作为或忍受。即必须造成被害人被迫行无义务之事,或其权利的行使遭受妨害等行为结果。行为人必须具备使他人行无义务之事组姜煮或妨害其行使权利求道的故意。故意既包括确定故意即直接故意,又包括未必故意。行悼雄婆为人具有以强暴或胁迫行为强制他人的意图,同时,又明知或可以得知其强暴或胁迫行为,足以使行为客体心生畏惧,而依照行为人的意思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