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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
鎖定
- 中文名
- 強制性公積金
- 外文名
-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 簡 稱
- 強積金或MPF
- 用 途
- 強制香港所有僱員成立投資基金以作退休之用
強制性公積金提出時間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實行的一項政策。
強制性公積金目的
促進香港金融市場發展;
為香港僱員退休之後多一點經濟保障。
強制性公積金有關法規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是香港法例第426章,1993年10月15日實施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是香港法例第485章,2000年12月1日實施
《2001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2002年2月6日立法會通過
《2002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2002年7月12日立法會通過
《2002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2003年2月1日實施
《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
強制性公積金監察部門
強制性公積金是由香港公營機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監察。該局於1998年9月成立,角色是:
規管及監督私人託管的公積金計劃的運作;
核准受託人的資格;
為公積金計劃註冊;
為訂立規則或指引;
速進香港相關計劃的金融市場發展。
強制性公積金退休計劃
職業退休計劃是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以外的另一個選擇。
歷年受檢控的顧主
2006年3月7日 新同樂飲食 (已轉營)[1]
2003年10月6日 龍華酒店
強制性公積金種類
強積金計劃分為三類:
僱主營辦計劃:只限受僱於同一僱主及其有關連公司的有關僱員參加。正因如此,僱員人數必須龐大,僱主營辦計劃方具成本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