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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報告

鎖定
強制報告是指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未履行報告職責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文名
強制報告
所屬領域
法律

目錄

強制報告概念

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未履行報告職責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強制報告基本含義

(一)強制報告主體
1.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2.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其中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是指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機構;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校外託管、臨時看護機構;家政服務機構;為未成年人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培訓、監護、救助、看護、醫療等職責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
(二)應當報告的情形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隱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損傷的;
2.不滿十四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懷孕、流產的;
3.十四周歲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懷孕、流產的;
4.未成年人身體存在多處損傷、嚴重營養不良、意識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毆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嚴重的學生欺凌行為;
6.未成年人因自殺、自殘、工傷、中毒、被人麻醉、毆打等非正常原因導致傷殘、死亡情形的;
7.未成年人被遺棄或長期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
8.發現未成年人來源不明、失蹤或者被拐賣、收買的;
9.發現未成年人被組織乞討的;
10.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
民政部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報告主體報告的情形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將相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具備先期核實條件的相關單位、機構、組織及人員,可以對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況進行初步核實,並在報案或舉報時將相關材料一併提交公安機關。
(三)相關單位的職責
公安機關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報案或舉報後,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案件初步情況,並製作筆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涉嫌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審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對不屬於自己管轄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未成年人需要保護救助的,應當委託或者聯合民政部門或共青團、婦聯等羣團組織,對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實施必要的經濟救助、醫療救治、心理干預、調查評估等保護措施。發現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經教育仍不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依規予以懲處。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及教育、民政、衞生健康等主管行政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四)法律責任
負有報告義務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報告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機關或者本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關單位或者單位主管人員阻止工作人員報告的,予以從重處罰。
違法竊取、泄露報告事項、報告受理情況以及報告人信息的,依法依規予以嚴懲。
對於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長期不重視強制報告工作,不按規定落實強制報告制度要求的,根據其情節、後果等情況,監察委員會應當依法對相關單位和失職失責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依法調查處理。
對於因及時報案使遭受侵害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護、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懲處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民政部門應及時向其主管部門反饋相關情況,單獨或聯合給予相關機構、人員獎勵、表彰。 [1-5] 
參考資料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 2.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監察委員會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國家衞生健康委員會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
  • 3.    最高人民檢察院《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追責典型案例》,2022年5月
  • 4.    《醫療系統落實強制報告制度典型案例》,2022年11月
  • 5.    《未成年人檢察業務》,中國檢察出版社,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