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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雲龍

(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雙崗派出所民警)

鎖定
張雲龍,男,1988年6月5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人,漢族,大學文化,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雙崗派出所民警,住合肥市瑤海區。因涉嫌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1-2] 
中文名
張雲龍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安徽省合肥市
出生日期
1988年6月5日

張雲龍犯罪經歷

2019年10月17日凌晨1時許,被害人李某1在合肥市廬陽區伯爵假日酒店(雙崗店)2301房間內與朋友李某2、楊某一起吃飯。被告人張雲龍系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雙崗派出所民警,因核查相關違法犯罪線索,通過指示該賓館工作人員刷卡進入2301房間對李某1、李某2、楊某三人現場詢問。後,被告人張雲龍電話通知輔警童某、鄒某到房間內協助詢問,並安排輔警童某、鄒某將李某2、楊某二人帶至房間外過道進行看管,其在2301房間內對李某1進行單獨詢問。當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張雲龍又安排輔警童某、鄒某將李某2、楊某二人帶回雙崗派出所,而其本人繼續留在2301房間內對李某1進行單獨詢問。詢問期間,被告人張雲龍通過打臉、拉拽、言語威脅等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被害人李某1發生性關係。當日凌晨5時50分許,被害人李某1被張雲龍帶至雙崗派出所。至6時55分許,李某1、李某2、楊某等人離開雙崗派出所。
離開後,被害人李某1告知李某2其被強姦,李某2遂陪同李某1等人於8時許至合肥市公安局投訴,並於9時許至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報案,9時30分至12時40分,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隊進行了現場勘驗。同時在第一時間對被害人李某1和被告人張雲龍進行了身體檢查。經法醫人身檢查,被害人李某1面頰部紅腫、右手手背靠近手腕部青紫、右腿膝關節上方內側青紫;被告人張雲龍左側腰背部自上而下有三處傷痕,右側背部有一處傷痕。
經鑑定,送檢李某1牛仔褲、休閒褲、衞生間馬桶上衞生棉及牀單上的可疑斑跡中檢出人精斑,與張雲龍基因型相同;李某1陰道擦拭物、乳房擦拭物、右手指甲擦拭物、休閒褲上可疑斑跡、牀單上可疑斑跡中檢出混合基因型,包含李某1、張雲龍DNA分型。

張雲龍依法判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雲龍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手段,強行姦淫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根據被告人張雲龍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張雲龍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1-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