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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辛泰

鎖定
張辛泰,男,漢族, 1937年10月生,河北省蠡縣人。曾任鐵道部副部長。2005年9月3日因病在北京逝世,享年68歲。1959年畢業於唐山鐵道學院橋隧系,1959年 9月參加工作,1956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59年9月在唐山鐵道學院任助教,1963年 3月任鐵道部武漢大橋工程局設計處、中國援越志願隊一支隊技術員。1970年8月任中國援坦贊鐵路組一橋隊技術員、武漢大橋工程局橋樑研究所革命委員會副主任。1977年 5月任武漢大橋工程局副局長。1981年 9月調鐵道部政治部工作。1982年 12月任鐵道部副部長、部黨組成員。1990年8月免去鐵道部副部長職務。1991年1月任南昆鐵路工程指揮部領導小組副組長。1991年7月因收受賄賂撤銷副部級待遇和南昆鐵路工程指揮部領導小組副組長職務,同年12月開除黨籍。1992年6月被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1997年任鐵道部建設司助理巡視員、高級工程師。1998年3月退休。2005年9月逝世。 [1] 
中文名
張辛泰
出生日期
1937年10月
逝世日期
2005年9月3日
畢業院校
唐山鐵道學院(現西南交通大學)
出生地
河北蠡縣

目錄

張辛泰人物生平

張辛泰,1937年出生於革命家庭; 1953年入團,1956年入黨,1959年畢業於唐山鐵道學院橋樑隧道系;歷任助教、政治輔導員、技術員、鐵道部大橋局橋樑技術研究所革委會副主任、大橋局革委會副主任,1982 年 12 月至 1990 年 8 月任鐵道部副部長、黨組成員,1990年12 月任南(寧)——昆(明)鐵路領導小組副組長(副部級);1966—年因抗美援越得到過越南政府頒發的勳章; 1971年被評為坦贊鐵路優秀援外戰士;1982年當選為中共十二大中央候補委員, [3]  1983年起任鐵道部副部長,是中國土木工程學會第四屆理事會副理事長。長期從事橋樑設計施工和組織管理工作。參加了成昆線大渡河橋設計、栓焊梁攻關、援建越南紅河大橋搶修施工,主持了南京長江大橋管柱基礎下沉試驗和焦枝線沮漳河大橋設計。 [2]  1988年當選為中共十三大代表。
1987年至1989年11月,張辛泰在任鐵道部副部長職務期間,收受李春花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李春花批辦“違流”的計劃外運煤車皮1列共50個車皮,載量共2500噸。 [4]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表了《關於貪污、受賄、投機倒把分子必須在期限內自首坦白的通告》,從而在華夏大地掀起了一場廉政風暴,並在中原重鎮、京廣線和隴海線這兩條鐵路大動脈的交匯點——鄭州鐵路局炸響了第一聲驚雷:挖出了鄭州鐵路局副局長潘克明、鄭州鐵路局局長何志鉅、鄭州鐵路局黨委書記劉德民等一窩鐵路“蛀蟲”。進而在全國鐵路最高“統帥部”鐵道部查處了副部長羅雲光、運輸局局長徐俊、運輸局副局長鬍均樂等一批貪污、受賄犯罪分子。鐵道部黨組當即決定,為不因鄭州鐵路局領導班子問題而影響鐵路運輸,立即派工作組進駐鄭州鐵路局整頓,協助檢察機關工作,作好領導班子後備人選的考核工作,這個工作組的組長恰恰是張辛泰。
1989年10月12日,張辛泰親自率領工作組趕赴鄭州,並立即向有關人員傳達了鐵道部黨組的意見。張辛泰表示:“反腐敗是黨的大事,我們一定要配合檢察機關工作,查到誰是誰,一查到底。”
只可惜中原大地的這聲驚雷,並沒有驚醒張辛泰。作為當時.鐵道部黨組成員、赴鄭州工作組組長,張辛泰對於黨紀、政紀和法律的規定,應該是完全瞭解的。他更應該清楚貪污賄賂犯罪將會給黨和國家帶來什麼危害。但是,張辛泰並沒有懸崖勒馬。就在這年的11月,李春花又以其兒子結婚為由,送來一台松下 NRC25CH型二百五十立升三開門電冰箱。張辛泰又收下了。
1989 年6月中旬的一天,李春花帶着一位軍官走進了張辛泰的辦公室,拿出一份從山西大同平旺車站發至湖北當陽玻璃廠的計劃外運煤車皮申請表(實為違流計劃外車皮),請張辛泰幫忙批辦。畢竟是“吃了人家的嘴軟,拿了人家的手短”,儘管張辛泰也知道審批車皮計劃的難處,自己又不主管運輸局工作,但他還是親自將申請表送到了當時的鐵道部運輸局副局長賈霜手中。部長交辦的事,賈霜怎敢怠慢,當即轉交運輸局計劃處副處長王某,並説明:這是辛泰部長交辦的。部長、局長親自關照,處長也不能含糊,揮筆在申請表上批註:辛泰部長交辦,請批二千五百噸一列。運輸局批准後,張辛泰又指派秘書到北京鐵路局辦好了其他手續。幾天後,一張手續齊全的一列五十輛二千五百噸的運煤計劃表交到了李春花手中。一場交易,在這權、錢土壤培植的“私交”中成交了。 [3] 
1991年4月25日,張辛泰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廳投案自首,最高人民檢察院於1991年5月6日以受賄決定對其立案偵查,5月21日對其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經偵查查明:被告人張辛泰在任鐵道部副部長期間,於1987年至1989年11月間,先後收受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管理局生產處工作人員李春花(另案處理)賄賂的日本產夏普牌吸塵器 1 台、松下牌 210 升、250 升電冰箱各1台、夏普牌多制式錄相機1台、日立牌54釐米通控彩色電視機1台、夏普牌轉盤式微波爐1台,以上物品共計價值人民幣20270元,在此期間,被告人張辛奏於1989年6月利用職權,違反映路合理運輸流向的規定,幫助李春花批辦了從山西省大同市某煤礦到湖北省當陽市某玻璃廠的計劃外運煤車皮一列(50節)。1991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此案偵查終結,移交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審查起訴,1992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將張辛泰受賄一案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1992年6月29日,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公開審理了張辛泰受賄案,認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起訴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被告人張辛泰無視國法,身為國家高級幹部競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予懲處,鑑於被告人張辛系犯罪。後能投案自首,積極退贓,確有悔改表現,根據被告人張辛秦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經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可減輕處罰,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條第(2)項、第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 [5]  1992年 8 月,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張辛泰犯有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 3 年,緩刑 5 年。 [6] 
1997年7月任鐵道部建設司助理巡視員、高級工程師。1998年 3月退休。曾任中國鐵道學會、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副理事長。2005年9月3日因病在北京逝世,享年68歲。 [1] 
參考資料
  • 1.    中國鐵道年鑑編輯部.中國鐵道年鑑:中國鐵道年鑑編輯部,2006:518
  • 2.    楊慎 主編.中國建築年鑑: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1987:543
  • 3.    孟慶元主編;中共北京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編.歷史的裁決 首都反腐敗鬥爭啓示 3:法律出版社,1992:146-152
  • 4.    北京市地方誌編纂委員會.北京年鑑:北京市地方誌編纂委員會,1993:223
  • 5.    《中國法律年鑑》編輯部.中國法律年鑑 1993:中國法律年鑑社,1993:1064
  • 6.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研究室編.改革開放40年紀檢監察工作紀事:中國方正出版社,2018: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