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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賀文

鎖定
張賀文,男,漢族,湖南株洲人,1967年10月生,1987年12月參加工作,1989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南大學生物醫學工程專業畢業,碩士研究生、醫學碩士。曾任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2021年6月,湖南檢察機關依法對張賀文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中文名
張賀文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湖南瀏陽
出生日期
1967年10月

張賀文人物履歷

1985.09-1987.07 湖南省委黨校黨史專業大專學習;
1987.07-1987.12 畢業待分配;
1987.12-1993.11 中南製藥機械廠統計員、辦公室秘書、副主任、主任、企管科科長(其間:1989.08-1991.12,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本科學習);
1993.11-1994.06 長沙市西區區委辦公室幹部;
1994.06-1996.12 湖南省醫藥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科員;
1996.12-1998.01 湖南省醫藥管理局直屬機關團委書記(副處級) 、局黨組秘書(其間:1997.09-2000.07,中央黨校領導幹部在職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研究生學習);
1998.01-1998.03 湖南省醫藥管理局辦公室副主任;
1998.03-2001.02 瀏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01.02-2003.05 瀏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瀏陽工業園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正縣級);
2003.05-2004.03 瀏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瀏陽工業園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其間:2003.09-2006.05,中南大學生物醫藥工程專業碩士研究生學習,獲醫學碩士學位);
2004.03-2008.11 瀏陽市委副書記(兼)、瀏陽生物醫藥園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08.11-2014.01 長沙市人民政府副廳級幹部(長沙國家生物產業基地管委會主任);
2014.01-2015.11 衡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5.11-2017.12 衡陽市委常委、秘書長; [1] 
2017.12-2019.02 永州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常務) [2] 
2019.02-2020.08 永州市委副書記、市委政法委書記、市委黨校(市社會主義學院、市行政學院)校(院)長 [3] 
2020.08-2020.11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4-6] 

張賀文人物事件

張賀文違紀被查

2020年11月3日,三湘風紀消息,永州市委原副書記張賀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湖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7] 

張賀文免去職務

2020年11月27日,免去張賀文同志的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職務。 [6] 

張賀文依法雙開

2021年3月26日,據湖南省紀委監委消息:經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紀委監委對永州市委原副書記張賀文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賀文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房產情況,在組織進行談話時不如實向組織説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搞權色、錢色交易;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攬、企業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方面謀利,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鉅額財物。
張賀文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紀法意識淡薄,貪慾膨脹,濫權妄為,與不法商人沆瀣一氣,甘於被“圍獵”,其行為已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在黨的十九大後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湖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張賀文開除黨籍處分,終止其湖南省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資格;由湖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8] 

張賀文決定逮捕

2021年4月,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張賀文作出逮捕決定。 [9] 

張賀文提起公訴

2021年6月,湖南省永州市委原副書記張賀文(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郴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賀文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意見。郴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0年至2020年,被告人張賀文利用擔任瀏陽市工業園(先後更名為湖南瀏陽生物醫藥園區、瀏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瀏陽市工業園工作委員會副書記、書記,長沙國家生物產業基地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衡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衡陽市委常委、秘書長,永州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企業經營和融資、工程項目承攬及工程款支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0-11]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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