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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華宇

(中國光大銀行原黨委副書記、副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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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華宇,男,漢族,1958年10月出生,河南民權縣雙塔鄉 [6]  [8-9]  ,大專學歷,1985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6年10月參加工 [6]  ,2001年2月調入中國光大銀行。曾任中國光大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
2023年08月11日,張華宇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華宇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華宇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查封、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11] 
中文名
張華宇
性    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河南民權縣雙塔鄉 [6]  [8-9] 
出生日期
1958年10月

張華宇人物履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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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河南省銀行學校(現中國人民銀行鄭州培訓學院)畢 [7]  [10] 
早年在河南省工作多年,曾相繼擔任河南省商丘地區人民銀行辦公室主任、商丘地區夏邑縣人民銀行行長、商丘城市信用聯社主任等職 [6] 
1994年,他調至交通銀行工作,歷任鄭州分行信貸部管理處處長、西安分行副行 [6] 
2000年4月至2001年1月,任交通銀行西安分行行 [6] 
2001年02月至2007年03月,歷任中國光大銀行總行營業部黨委書記、主任,總行黨委委員、行長助理;
2007年03月至2018年04月,歷任中國光大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光大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18年04月至2018年08月,任中國光大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光大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18年09月,辭職。 [1-3] 

張華宇人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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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華宇接受調查

2022年1月4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光大集團紀檢監察組、山東省紀委監委消息:中國光大銀行原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張華宇涉嫌嚴重違法,接受監察調查。 [1]  [4] 

張華宇開除黨籍

2022年7月4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光大集團紀檢監察組消息:日前,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光大集團紀檢監察組、山東省菏澤市監委對中國光大銀行原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張華宇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華宇嚴重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豪華旅遊和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高檔宴請;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權違規安排兒子、女婿、弟弟等親屬及關係人子女數十人到光大系統工作,為多人在職務晉升、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損害光大系統政治生態;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便利,為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規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違規參與民間借貸;利用職務便利和影響力為他人在融資貸款、人事安排等方面謀利,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張華宇身為黨員領導幹部,背離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置黨中央三令五申於不顧,頂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生活腐化墮落,追求低級趣味;在職時為有關企業謀取利益,退休前夕辭職,辭職後在與原任職務有業務關聯的企業領高薪,是“提前築巢”“逃逸式辭職”腐敗的典型,是權力與資本相互勾連、瘋狂逐利的典型,亦是由風及腐、風腐一體、甘於被圍獵的典型。張華宇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且在黨的十八大之後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給予張華宇開除黨籍、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5] 

張華宇一審宣判

張華宇接受一審宣判 張華宇接受一審宣判
2023年8月11日,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張華宇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華宇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華宇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查封、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一、受賄罪。2001年2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張華宇利用擔任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營業部黨組書記、主任、光大銀行黨委委員、副書記、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協調貸款、業務拓展、就業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有關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73.6271萬元。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張華宇利用原擔任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行長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協調貸款、公司信用評級調整、就業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有關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91.9536萬元。菏澤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華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張華宇離職後,利用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告人張華宇犯數罪,應予並罰。鑑於其受賄罪具有坦白情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構成自首,且自願認罪、認罰,大部分贓款贓物已退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11]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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