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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茂才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

鎖定
張茂才,男,漢族,1954年9月生,山西省保德縣人,1970年12月參加工作,1974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高級政工師。曾任山西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2020年6月24日,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張茂才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張茂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 [1] 
中文名
張茂才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山西省保德縣
出生日期
1954年9月
畢業院校
中央黨校

張茂才人物履歷

1970.12——1974.09,山西省保德縣賈家峁公社、橋頭公社團委書記,團縣委幹事;
1974.09——1977.09,山西師範學院政史系政治專業學習;
1977.09——1979.05,山西省忻縣地委組織部幹事;
1979.05——1980.12,山西省忻縣地區教育局幹事;
1980.12——1982.09,山西省忻州地委組織部幹事;
1982.09——1985.08,山西省忻州地委組織部組織科科長;
1985.08——1992.06,山西省委宣傳部幹部處處長(其間:1991.03——1991.07,在山西省委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2.06——1995.12,山西省新聞出版局副局長、機關黨委書記;
1995.12——1999.02,山西省新聞出版局(版權局)副局長(其間:1997.09——1998.07,在中央黨校中青年理論宣傳培訓班學習);
1999.02——2000.02,山西省臨汾地委委員、組織部長;
2000.02——2000.09,山西省臨汾地委副書記(其間:1997.09——2000.07,在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法學專業學習);
2000.09——2001.01,山西省臨汾市委副書記;
2001.01——2003.02,山西省臨汾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3.02——2006.02,山西省臨汾市委書記;
2006.02——2008.02,山西省運城市委書記;
2008.02——2012.01,山西省晉城市委書記;
2012.01——2013.01,山西省政協副主席;
2013.01——2018.01,山西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2] 
中共十七大代表,第八屆、第九屆山西省委委員。 [3] 

張茂才人物事件

張茂才違紀被查

2019年3月2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茂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4] 

張茂才開除黨籍

2019年6月20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張茂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茂才理想信念喪失,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規收受禮金;違背組織原則,長期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他人職務晉升和工作調動提供幫助並收受鉅額財物,嚴重破壞了任職地區的政治生態;毫無紀律和法律意識,將公權力作為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與私營企業主大搞權錢交易;家風不正。
張茂才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張茂才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5] 

張茂才依法逮捕

2019年7月12日,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張茂才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張茂才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6] 

張茂才提起公訴

2019年8月,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張茂才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淄博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茂才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張茂才利用擔任山西省臨汾市市長、中共臨汾市委書記、運城市委書記、晉城市委書記、山西省政協副主席、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7] 

張茂才一審開庭

2019年10月17日,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茂才受賄一案。淄博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茂才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2年至2018年,被告人張茂才先後利用擔任山西省臨汾市市長、中共臨汾市委書記、運城市委書記、晉城市委書記、山西省政協副主席、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晉升及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244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茂才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張茂才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羣眾60餘人旁聽了庭審。
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8] 

張茂才一審宣判

一審宣判 一審宣判
2020年6月24日上午,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茂才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張茂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張茂才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8年,被告人張茂才先後利用擔任山西省臨汾市市長、中共臨汾市委書記、運城市委書記、晉城市委書記、山西省政協副主席、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晉升、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244.4465萬元。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茂才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張茂才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 

張茂才家庭情況

張茂才和妻子高明蘭有兩個兒子,大兒子叫張劍,二兒子叫張軒。 [9]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