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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節夫

鎖定
張節夫字子亨,相州安陽縣(今河南安陽市)人。紹興元年(1131),迪功郎張節夫任荊湖東路安撫司隨軍錢糧官,奉命往曹成軍中,曹成再次叛變,張節夫等遁去。
本    名
張節夫
子亨
所處時代
南宋
主要作品
《謝講和赦表》
官    職
南劍州通判
紹興八年(1138),左迪功郎、德安府節度推官張節夫招降偽齊蔡州知州劉永壽等,轉左承務郎 [1] 
紹興九年(1139)正月,張節夫為岳飛寫表謝與金朝講和赦(即《謝講和赦表》 [2]  ),申述了收地兩河,唾手燕雲之宏誓大願,傳誦一時。 [3] 
紹興十一年(1141),岳飛被削奪兵柄後,左宣教郎張節夫等仍隨從岳飛。八月,宋廷發表張節夫任南劍州通判,強迫他離開岳飛。 [4]  紹興十二年(1142),因岳飛冤獄之牽連,張節夫也被“勒停”,送邵武軍(今福建邵武市)“羈管”,又因朱芾亦流放此地,移送建昌軍(今江西南城縣)“羈管”。 [5] 
參考資料
  • 1.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18紹興八年正月辛丑注,卷121紹興八年八月戊辰,《宋會要》兵15之6。
  • 2.    《鄂國金佗稡編》卷10
  • 3.    《三朝北盟會編》卷192,《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25紹興九年正月丙戌。
  • 4.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41紹興十一年八月己卯。
  • 5.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45紹興十二年五月甲辰、六月乙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