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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競平

(雲南省紀律檢查委員原紀檢組組長)

鎖定
張競平,雲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派駐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原紀檢組組長(副廳級)。
張競平從一個修理工進步到當了副廳級紀檢組組長,截止2003年收受了賄賂13.5萬元,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1] 
2003年5月,張競平涉嫌受賄一案,已由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偵查終結,移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中文名
張競平
出生日期
1956年11月

張競平人物經歷

張競平,1956年11月出生,1974年12月與其好友李某同時被雲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招工到下屬的汽車修理廠當工人。他本分老實,好學上進,比較能幹,後被正式調到了外經貿廳機關工作。他工作幹得讓人滿意,很快就當了幹部、入了黨。後來,他一面工作,—面學習,參加成人高考考進了雲南大學,直至獲得了研究生學歷文憑。接着,他不斷升遷,先後當過省外經貿廳儲運處副處長、處長、廳長助理,2000年10月又被提拔到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當上了紀檢組組長。
隨着學習、思想、政治的進步,張黨平明白事理,是非觀念較強。案發後,用他自己的話説:“我最痛恨的就是腐敗呀!”他還説:“我過去不多接觸人,對社會上拉拉扯扯的風氣憎恨。我所處的這個位置,條件好,油水大,如果要撈錢,我可以撈很多錢,但我沒有搞。我曾經被下派到基層掛職鍛鍊過,回機關後,我在下面結識的好友上昆明來辦事,都是我自己掏錢招待。……”

張競平犯罪之路

1999年底,李某(另案處理)打算辭去公職,創辦自己的私營企業,經營貨物運輸代理業務,遂策劃並組建自己的公司。為使自己的公司獲得貨物運輸代理經營權,李某先後多次找到雲南省外經貿廳主管該項業務並負責審核申報的儲運處處長張競平、主任科員高武(另案處理),請求幫忙。在張競平的安排下,高武明知李某所辦的公司不具備申報貨運代理條件,仍為華某出謀劃策,提供便利,指使華某將其公司的兩個自然人股東更換為兩個法人股東。在高武的授意下,李某私刻了“德宏瑞豐汽車運輸公司”的印鑑,用本來不是出資人的昆明博愛工貿有限公司和未經登記註冊的德宏瑞豐汽車運輸公司,作為昆明榮建經貿有限公司的股東,更換了該公司兩個自然人股東尹愛睏和陳樹英,並偽造了申報材料,完善了申報手續。
李某將偽造的申報材料報到雲南省外經貿廳後,高武將李某偽造的申報材料和更換公司股東的情況向張競平作了彙報,張競平提出先申報保證獲得貨代經營權,待以後政策放寬後再補辦手續,取得合法地位,依法經營……為感謝張競平幫忙獲得貨運代理經營權,李某先後共4次向張競平行賄了13.5萬元。張競平收受賄賂贓款後,將其用於裝修家庭住房、存入銀行和用於零星開支。 [2] 

張競平立案偵查

2002年下半年雲南省紀委在辦案中,發現了張競平受賄的問題。省紀委找張競平談話,由於他比較坦白,沒費多少勁,他就如實地交待了自己組織上事先掌握的問題。談話快結束時,紀委的同志問他還有什麼需要説明的,此時的張競平反問道:“如果我講出來,可否從輕處理?”“當然可以啦!”接着,張競平就主動地講出了他另外受賄的事實。
2002年8月5日,省紀委將張競平涉嫌受賄犯罪一案移送雲南省檢察院辦。8月7日,張競平涉嫌受賄案被立案偵查,同月21日,張競平被依法逮捕。本案從立案到偵查終結只用了一個半月的時間,因為張競平從頭到底都很配檢察機關。在搜查時,他把贓款存摺拿給辦案人員,並告知錢存在什麼銀行,何時取了多少,用在何處,存摺上還有多少,等等。並積極地全部退出了贓款。檢察院反貪局辦案人員説,張競平是個“態度誠懇”的犯罪嫌疑人。 [2] 
在受理了張競平涉嫌受賄案後,省檢察院領導非常重視,指示反貪局:“雖然張競平認罪態度較好,但一定要認真偵查,‘重事實,重證據,重調查研究,’把案子辦成鐵案。”反貪局辦案幹警以極端負責的精神,加班加點,廢寢忘食地戰,廣泛、深入、細緻地進行調查取證工作,對全部涉案人員該立案的立案,該訊問的訊問,最終查明;張黨平在擔任雲南省對外貿易經濟台作廳廳長助理兼儲運處處長、機關服務中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放棄職責,違法行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了賄賂10多萬元。

張競平人物評價

張競平從一個修理工進步到當了副廳級紀檢組組長,表面看思想上政治上可謂是比較成熟的,可他還是成了階下囚。究其原因,最主要的是張競平腦海裏缺乏法律觀念,做了個“法盲高官”。—直到案發後,受賄10多萬元的張競平還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在接受審訊時,張競平還問辦案人員:“我出了這種事,省級機關是在不成了,能不能到地州去任職?”在得到“當然不行了”的回答後,張競平又問:“那麼,還能不能保留我的公職呢?”簡直讓人聽了好笑。
    不懂法的結果,導致張競平自己演出了悲劇。他在交待問題中懺悔道:“我走到今天這一步簡直沒想到,感到很悲哀呀!現在看來,李某前前後後送給我4次錢,我們雙方都知道,就是我幫助他申報貨代的事給的感謝,只是我們都礙於面子,誰都不去捅破此事,但我們雙方都清楚此事。李某每次送給我錢都是在過節之前,且又是以朋友的名義送錢,這只不過是一種隱藏真實想法的表面現象,這下面隱藏着我給予他幫助而他感謝我的這一真正的因果關係。坦白地説,其實我和他都心照不宣地認識到,他送錢給我的主要原因肯定是我為他的公司成立做了一定工作,這實質是權錢交易的因果關係,而表面上我卻沉醉在朋友情中,心想李某還重情義呀。收受他送的這些錢,現在才明白是違法犯罪的。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