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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福慶

(組織賣淫犯罪嫌疑人)

鎖定
張福慶(綽號張某4子、小東子),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2007年10月19日因尋釁滋事被大慶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一年六個月;2014年4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大慶市公安局龍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4月10日因毆打他人被大慶市公安局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4月20日因本案被大慶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經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2018年12月27日,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判處張福慶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中文名
張福慶
出生地
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
出生日期
1986年11月20日

張福慶犯罪經歷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19日,被告人張福慶夥同其女友李秀娟為非法獲利,先後租用大慶市讓胡路區乘風新城小區4號公寓331房間、3號公寓428房間作為住處,通過他人介紹、貼發招聘廣告等方式,招募才某某、王某1、畢某、劉某1、張某1、張某某等多名未成年少女在大慶市讓胡路區附近、大慶市第四醫院附近歌廳以人民幣500-30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不等價格進行賣淫,違法所得五五分成。期間,對賣淫女性有威脅引誘、暴力強迫行為,非法獲利15800元,部分違法所得用於日常花銷,剩餘部分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

張福慶依法判決

2018年12月27日,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福慶、李秀娟組織五名未成年人進行賣淫,並有強迫情節,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組織、強迫賣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犯罪中作用相當,均系主犯。關於指控的第8起,因有賣淫女才某某及嫖客劉某2的證言,可以認定二人經張福慶介紹並收取嫖資後進行賣淫嫖娼的事實存在。判決如下:被告人張福慶犯組織、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