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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永澤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主席)

鎖定
張永澤,男,漢族,1969年3月生,雲南丘北人,1997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7年7月參加工作,研究生學歷,工學博士,研究員。曾任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 [6]  [8] 
2024年1月10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張永澤受賄案一審獲刑十四年 [15] 
中文名
張永澤
性    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雲南丘北
出生日期
1969年3月
畢業院校
成都科技大學

張永澤人物履歷

1987.09-1991.07 成都科技大學水利工程系陸地水文專業學習
1991.07-1994.09 成都科技大學水利工程系水文學及水資源專業碩士研究生
1994.09-1997.07 四川聯合大學水利工程系高速水力學國家重點實驗室水力學及河流動力學專業博士研究生
1997.07-1998.05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工作
1998.05-1998.06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科技處副處長
1998.06-2001.06 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副處級)
2001.06-2003.08 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局副局長(正處級)
2003.08-2008.01 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局黨組副書記、局長(副廳級)
2008.01-2009.11 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局黨組副書記、局長(正廳級)
2009.11-2012.04 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黨組副書記、廳長
2012.04-2015.06 西藏自治區山南地委副書記、行署專員
2015.06-2016.05 西藏自治區山南地委書記
2016.05-2017.05 西藏自治區山南市委書記 [1]  [5] 
2017.05-2017.06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山南市委書記 [3] 
2017.06-2022.01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 [6]  [8] 
中國共產黨西藏自治區第九屆委員會委員 [7]  ,中國共產黨西藏自治區第十屆委員會委員。 [2] 

張永澤人物事件

張永澤違紀被查

2022年1月8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西藏自治區政府副主席張永澤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4] 

張永澤免去職務

2022年1月18日,西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決定免去張永澤的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職務。 [9] 

張永澤終止資格

2022年1月18日,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昌都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罷免張永澤的西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張永澤的代表資格終止。 [9] 

張永澤依法雙開

2022年7月7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西藏自治區政府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張永澤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永澤毫無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政績觀嚴重扭曲,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不堅決、打折扣,鑽營算計、跑官要官,嚴重破壞任職地區和單位的政治生態,對抗組織審查,大搞迷信活動;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生活奢靡、貪圖享樂,長期接受他人提供的高檔宴請和服務;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去向,違規選拔任用幹部;違規收受禮金,搞錢色交易;違規干預插手工程項目建設和環境評價審批工作;私德不修,家風敗壞,對家人不管不教;靠環保吃環保,大肆進行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張永澤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是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相互交織的典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張永澤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免去其第十屆西藏自治區黨委委員職務,終止其西藏自治區第十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10] 

張永澤依法逮捕

2022年7月25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張永澤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張永澤作出逮捕決定。 [11] 

張永澤公開通報

2022年9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10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進行公開通報,其中有:西藏自治區政府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張永澤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問題。2013年至2021年,張永澤先後收受禮品、禮金摺合共計106.61萬元和蟲草10斤;與家人多次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食用高檔菜餚、飲用高檔酒水,費用均由私營企業主支付。張永澤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2年6月,張永澤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12] 

張永澤提起公訴

2022年9月,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張永澤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陝西省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已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永澤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張永澤利用擔任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局黨組副書記、局長,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黨組副書記、廳長,山南地委副書記、行署專員,山南地委書記,山南市委書記,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環評審批、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3] 

張永澤一審開庭

2023年9月7日,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張永澤受賄一案。
陝西省西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張永澤利用擔任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局黨組副書記、局長,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黨組副書記、廳長,山南地委副書記、行署專員,山南地委書記,山南市委書記,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環評審批、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5181萬餘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張永澤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永澤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張永澤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羣眾20餘人旁聽了庭審。 [14] 

張永澤一審宣判

2024年1月10日上午,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張永澤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張永澤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張永澤當庭表示認罪,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張永澤利用擔任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局黨組副書記、局長,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黨組副書記、廳長,山南地委副書記、行署專員,山南地委書記,山南市委書記,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環評審批、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5181萬餘元。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永澤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張永澤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受賄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其受賄所得的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或退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5]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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