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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曉霈

鎖定
張曉霈,男,漢族,1957年11月出生,籍貫河南洛陽,1976年8月參加工作,1984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23年6月開除黨籍),吉林工業大學鑄造專業畢業,大學學歷,教授級高級經濟師。曾任吉林省政協副主席。 [5-6] 
2024年1月,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宣傳部與中央廣播電視總枱央視聯合攝製的年度反腐大片《持續發力縱深推進》中講述了張曉霈的違紀事件 [10] 
2024年4月30日,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吉林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張曉霈受賄案,對被告人張曉霈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張曉霈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11-12] 
中文名
張曉霈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河南洛陽
出生日期
1957年11月
畢業院校
吉林工業大學

張曉霈人物履歷

1978.03—1982.01 吉林工業大學鑄造專業學生
1982.01—1986.01 吉林市第一機械廠車間副主任
1986.01—1989.07 吉林化學工業公司(簡稱吉化)機械廠車間技術員、副主任、主任
1989.07—1992.01 吉林化學工業公司機械廠副廠長
1992.01—1993.01 吉林化學工業公司容器衝壓廠廠長
1993.01—1994.02 吉林化學工業公司機械廠廠長
1994.02—1995.02 吉林化學工業公司機裝公司副經理(正處級)
1995.02—1997.08 吉林化學工業公司機械廠廠長
1997.08—1998.02 吉林化學工業公司生產部副部長(正處級)
1998.02—1999.01 吉林市經貿委副主任(正縣級)
1999.01—2000.12 吉林化學工業公司機械廠廠長兼黨委書記
2000.12—2001.08 吉化集團公司副經理、黨委常委
2001.08—2004.12 吉化集團公司經理兼黨委副書記
2004.12—2005.01 吉林市委常委(正廳級)
2005.01—2006.09 吉林市委常委、副市長(正廳級)
2006.09—2007.01 吉林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7.01—2011.04 吉林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1.04—2013.01 吉林市委書記
2013.01—2014.12 吉林省政協副主席,吉林市委書記 [5] 
2014.12—2018.01 吉林省政協副主席 [1-2]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共產黨吉林省第十一屆委員會委員 [3] 

張曉霈人物事件

張曉霈審查調查

2022年11月25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吉林省政協原副主席張曉霈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4] 

張曉霈開除黨籍

2023年6月28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吉林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張曉霈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曉霈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毫無紀律規矩意識,大肆打探案情、干預執紀執法工作;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背組織原則,賣官鬻爵,嚴重破壞任職地區政治生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説明問題;利用職權為親屬謀取鉅額利益;既想當官又想發財,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業務承接、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張曉霈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張曉霈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7] 

張曉霈依法逮捕

2023年7月,吉林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張曉霈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張曉霈作出逮捕決定。 [8] 

張曉霈提起公訴

2023年10月13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吉林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張曉霈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由山東省菏澤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菏澤市人民檢察院已向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曉霈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張曉霈利用擔任吉化集團公司黨委副書記、經理,吉林市委常委、副市長,吉林市委副書記、市長,吉林市委書記,吉林省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9] 

張曉霈一審開庭

2024年1月18日,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吉林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張曉霈受賄一案。
菏澤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4年上半年至2022年夏天,被告人張曉霈利用擔任吉化集團公司黨委副書記、經理,吉林市委常委、副市長,吉林市委副書記、市長,吉林市委書記,吉林省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業務承攬、用地審批、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934萬餘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張曉霈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曉霈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張曉霈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1] 

張曉霈一審宣判

2024年4月30日,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吉林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張曉霈受賄案,對被告人張曉霈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張曉霈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4年上半年至2022年夏天,被告人張曉霈利用擔任吉化集團公司黨委副書記、經理,吉林市委常委、副市長,吉林市委副書記、市長,吉林市委書記,吉林省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業務承攬、用地審批、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934萬餘元。2022年11月17日,張曉霈主動到紀檢監察機關投案。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曉霈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張曉霈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構成立功;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3]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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