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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明傑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發改委原副主任、曲婉婷母親)

鎖定
張明傑,漢族,遼寧鐵嶺人,生於1956年4月,大學文化,民盟成員。1972年2月參加工作,曾任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發改委副主任、市城鎮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1] 
2021年11月17日上午,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明傑受賄、濫用職權,同案被告人王紹玉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張明傑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張明傑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9]  2022年3月24日上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張明傑受賄、濫用職權,同案被告人王紹玉受賄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1] 
中文名
張明傑
性    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遼寧鐵嶺
出生日期
1956年4月

張明傑人物履歷

1980年04月,哈爾濱市輕工幹部學校科員;
1983年02月,哈爾濱市輕工業局供銷處科員;
張明傑、曲婉婷母女 張明傑、曲婉婷母女
1990年05月,哈爾濱市輕工職工中等專業學校幹部;
1992年01月至1999年11月。哈爾濱市建委信訪處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副處長;
1999年12月,哈爾濱市建設局信訪處處長;
2003年,任哈爾濱道里區副區長(副局級); [1] 
2011年09月,哈爾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副局長;
2011年11月,任哈爾濱市房管局副局長(正局級);
2011年12月,任哈爾濱市城管局副局長、市環境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正局級); [1] 
2013年05月,任哈爾濱市發改委副主任、市城鎮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1] 
2014年07月至2014年11月,哈爾濱市城鎮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正局級)。 [4-5] 

張明傑人物事件

張明傑涉嫌貪污

2014年7月28日至9月27日,中央第八巡視組進駐黑龍江省進行巡視,職工代表張國聯合其他職工向巡視組遞交材料舉報張明傑。
2014年9月,張明傑被免去發改委副主任職務。9月28日,在中央巡視組離開的第二天,松北區人民檢察院以犯罪嫌疑人張明傑涉嫌濫用職權罪向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報請逮捕。經審查,次日,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以張明傑涉嫌濫用職權罪對其逮捕。根據指控,張明傑被控的犯罪事實與其擔任道里區副區長期間的一宗國企改制的資產處置密切相關。 [2] 
2014年9月,張明傑因涉嫌貪污、受賄與濫用職權罪被羈押。 [6] 

張明傑公開審理

2016年7月19日,哈爾濱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明傑犯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告人王紹玉犯貪污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明傑曾系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政府副區長,主管哈爾濱市原種繁殖場國有企業改制工作,並任道里區改制領導小組組長。2009年,張明傑與被告人王紹玉及哈爾濱市東江農業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奇共謀後,在《哈爾濱市原種繁殖場產權轉讓合同》討論稿中加入了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內容,由張明傑以多種理由矇蔽原種場及其上級主管單位有關人員在已被加入包含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內容的《哈爾濱市原種繁殖場產權轉讓合同》上簽字。其後,哈爾濱產權交易中心出具了《產權交易憑證》,張明傑命原種場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及公章等證照交予東江公司有關人員。2010年至2011年間,張明傑利用其作為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政府副區長,主管農村徵地工作職務之便,與王紹玉及魏奇共謀,在哈爾濱市哈齊鐵路客運專線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哈爾濱市土地儲備中心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分中心徵收土地過程中,虛構原種場土地使用權已轉移的事實,騙取徵地款共計3.4985億元。2012年7月,王紹玉代表張明傑與魏奇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利益均分。
2011年春,張明傑在任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政府副區長期間,利用其主管農村徵地工作的職務之便,收受下屬榆樹鎮黨委書記孫文軍、鎮長劉曉明為感謝其下撥徵地款而給予的好處費10萬。
2009年8月,東江公司併購原種場後,張明傑作為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在繼續主管原種場職工安置工作過程中,未按規定由轉讓方負責發放職工安置款,而是同意將6160萬元違規轉入由東江公司實際控制的以原種場名義開設的銀行賬户中,並由受讓方東江公司負責發放職工安置款。致使其中11467218.50元至今未歸還。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明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紹玉與國家工作人員相勾結,夥同貪污,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貪污犯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張明傑犯有數罪,應當數罪併罰。 [7] 
對於指控張明傑表示不認罪,案件預計要審理兩天。 [8] 

張明傑中紀委站

2020年9月,歌手曲婉婷在微博發文,引發關注。有網友對其隔空喊話:“母親被羈押後6年不敢回國一次,卻在國外用贓款逍遙自在,這就是你的孝心嗎?”
2020年9月27日,中紀委網站評曲婉婷母親張明傑案:境外不是資產轉移天堂。 [3] 

張明傑一審宣判

2021年11月17日上午,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哈爾濱市城鎮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原主任張明傑受賄、濫用職權,同案被告人王紹玉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張明傑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張明傑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受賄罪判處王紹玉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涉案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沒收、追繳。
一審宣判 一審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張明傑在任哈爾濱市道里區政府副區長兼道里區改制領導小組組長期間,在國有企業哈爾濱市原種繁殖場併購過程中,以及在哈爾濱市哈齊鐵路客運專線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哈爾濱市土地儲備中心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收購、收儲哈爾濱市原種繁殖場部分土地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徵地補償款被併購單位違規獲取、部分職工安置款被違規使用,造成公共財產損失共計人民幣2.3259億餘元。
2011年11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張明傑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併購單位謀取利益後,先以借款為名向該單位實際控制人索要人民幣500萬元,後夥同王紹玉向該實際控制人索要以哈爾濱市原種繁殖場土地參與的該單位50%股權,摺合人民幣9317萬餘元。案發後,辦案機關依法扣押、凍結了上述單位資產及張明傑、王紹玉部分違法所得款物。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明傑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告人王紹玉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均應依法懲處。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9] 

張明傑二審宣判

2022年3月24日上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哈爾濱市城鎮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原主任張明傑受賄、濫用職權,同案被告人王紹玉受賄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明傑受賄、濫用職權,王紹玉受賄一案,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11月17日一審宣判,認定張明傑單獨受賄人民幣500萬元,與王紹玉共同受賄摺合人民幣9317萬餘元;張明傑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公共財產損失共計人民幣2.3億餘元,對張明傑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王紹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並對查封、凍結、扣押在案的涉案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宣判後,張明傑、王紹玉不服,分別提出上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並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全面審查,經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並經合議庭評議,依法作出二審裁定。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裁定中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予以確認,認為張明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張明傑夥同王紹玉共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受賄罪;張明傑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張明傑、王紹玉具有索賄情節,應依法從重處罰。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11] 

張明傑事件評論

違紀違法者,應該受到黨紀國法嚴懲,這是再簡單不過的道理。2014年9月,張明傑因涉嫌貪污、受賄與濫用職權罪被羈押。2020年,曲婉婷微博發文“為母叫屈”,受到眾多網友質疑。人民羣眾痛恨腐敗分子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攫取大量不義之財,滿足親屬子女奢靡生活。如今,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進行公開宣判,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彰顯了公平正義。嚴厲懲處腐敗分子,是強化“不敢腐”高壓態勢的必然要求,任何腐敗分子都要為自己的違紀違法行為付出相應代價。
張明傑案之所以備受關注,不僅在於她是一位知名歌手的母親,更因為她是侵害羣眾利益的“蛀蟲”。據法院經審理查明的相關信息,張明傑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徵地補償款被併購單位違規獲取、部分職工安置款被違規使用,造成公共財產損失2億多元。張明傑還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併購單位謀取利益後,向該單位實際控制人索要500萬元,以及摺合9300多萬元的股權。
身為國家公職人員,張明傑本應用手中的權力為人民羣眾謀利益,但她全然忘卻權為民用、利為民謀的道理,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涉案金額巨大,嚴重損害人民羣眾的利益。對“蛀蟲”依法予以嚴懲,正是深入整治羣眾身邊腐敗問題的具體實踐,是反腐為民、反腐惠民的直接體現。
每一次依法對腐敗分子的懲治,都是一次正義的昭彰。網友這樣評論張明傑案一審宣判的消息,“法律是公平的,正義不會缺席”“對腐敗分子決不手軟”“必須受到嚴懲,為其違法犯罪行為付出應有代價”。這再次證明,反腐敗是民心所向,對腐敗分子依法懲治正是迴應人民羣眾的期待。 [10]  (中紀委網站評)

張明傑個人生活

女兒:曲婉婷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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