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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新起

鎖定
張新起,男,漢族,1956年8月生,山東榮成人,1974年7月參加工作,1977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21年8月被開除黨籍 [5]  ),山東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曾任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2]  [5] 
2023年2月2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張新起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張新起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張新起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張新起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12] 
中文名
張新起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山東榮成
出生日期
1956年8月
畢業院校
山東省委黨校

張新起人物履歷

1974.07-1975.11 山東省榮成縣東山公社下鄉知青;
1975.11-1978.11 山東省榮成縣水產供銷公司統計員;
1978.11-1980.07 煙台師專中文系(今魯東大學文學院)學生;
1980.07-1985.12 山東省煙台地區建築公司宣傳幹事、黨辦秘書、副主任、直屬二隊黨支部書記;
1985.12-1989.02 山東省煙台地區建築公司黨委副書記、副經理;
1989.02-1992.10 山東省煙台市建委副主任;
1992.10-1994.09 山東省煙台市規劃局局長、黨組書記;
1994.09-1997.12 山東省萊州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1997.12-2001.01 山東省煙台市委常委、萊州市委書記(其間:1997.08-1999.12,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1.01-2002.12 山東省濰坊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市政府黨組副書記;
2002.12-2003.02 山東省濰坊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2003.02-2006.09 山東省濰坊市委副書記、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其間:2000.09-2003.06,在山東省委黨校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6.09-2007.03 山東省濰坊市委書記、市委黨校校長;
2007.03-2011.11 山東省濰坊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委黨校校長;
2011.12-2012.03 山東省青島市委副書記、市政府黨組書記;
2012.03-2017.02 山東省青島市委副書記、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2017.02-2018.01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 
中共十七大代表,第十、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山東省第七、八、九次黨代會代表,中共山東省第九屆委員會委員,第十屆、十一屆、十二屆、十三屆山東省人大代表(2021年5月終止) [3]  [6-7]  [10] 

張新起人物事件

張新起行政警告

2013年11月22日10時25分,位於山東省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儲運分公司東黃輸油管道原油泄漏發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7.5億元。2014年1月10日,國務院對山東省青島市“11·22”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出批覆,同意國務院事故調查組的調查處理結果,認定是一起特別重大責任事故,同意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給予時任青島市委副書記、市長張新起(副省級)行政警告處分。 [1]  [4] 

張新起違紀被查

2021年2月23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新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 

張新起辭去代表

2021年5月27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日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張新起辭去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張新起的山東省十三屆人大代表資格終止。 [6] 

張新起開除黨籍

2021年8月17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張新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新起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錢款;大肆從事營利活動;膽大妄為,毫無紀法底線,把公權力當成牟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張新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張新起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5] 

張新起依法逮捕

2021年8月,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張新起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張新起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8] 

張新起提起公訴

2021年11月1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消息,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張新起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後,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交由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新起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張新起,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南京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張新起利用擔任山東省濰坊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市長,濰坊市委書記,青島市委副書記、市長,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企業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開發、工程承接、規劃審批、職務調整等事項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9] 

張新起一審開庭

2022年7月14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張新起受賄一案。
張新起受審
張新起受審(2張)
南京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張新起利用擔任中共濰坊市委副書記、濰坊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濰坊市委書記,中共青島市委副書記、青島市人民政府市長,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企業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開發、工程承接、規劃審批、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6年至2021年,張新起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55億餘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張新起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新起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張新起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1] 

張新起一審宣判

2023年2月2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張新起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張新起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張新起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張新起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張新起利用擔任中共濰坊市委副書記、濰坊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濰坊市委書記,中共青島市委副書記、青島市人民政府市長,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開發、工程承接、規劃審批、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6年至2021年,張新起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55億餘元。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新起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依法懲處。鑑於其到案後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並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2]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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