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張新華

(原廣州市國營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總經理)

鎖定
張新華,1962年出生,中專文化程度,廣州白雲區人,原廣州市國營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總經理。 [1]  2013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廣東省檢察院批捕。 [2]  2014年8月21日,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檢方指控張新華涉嫌貪污罪和受賄罪,應數罪併罰。2014年12月10日廣州中院一審宣判,白雲農工商原總經理張新華犯貪污罪、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張新華,貪腐達3.4億,梳理省內涉及貪腐案的金額,無人能出其右。 [3] 
中文名
張新華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廣州白雲區
出生日期
1962年
職    務
廣州市國營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原總經理
性    別
學    歷
中專

張新華人物簡介

  • 2003年前,任廣州市國營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副經理,因涉嫌“失職瀆職”被紀檢部門帶走談話、調查;
  • 2003年,出任廣州市國營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經理;
  • 2008年4月,出任有林投資總經理;
  • 2013年6月28日,被廣州市紀委監察採取“雙規措施”;
  • 2013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30日,被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批捕;
  • 2014年8月21日,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檢方指控張新華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應數罪併罰。 [2] 

張新華涉案查處

本人照片 本人照片
2013年09月22日,廣州市紀委監察局通報,涉案金額約3.4億元。廣州市紀委監察局透露,廣州市國營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經理張新華主要通過賤賣國有資產土地、物業,收受私人老闆鉅額賄賂。
廣州市國營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經理張新華涉嫌嚴重經濟違紀,廣州市紀委監察局對其進行立案查處。經初步核實,張新華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鉅額賄賂人民幣9000多萬元、港幣800多萬元,夥同他人共同侵吞鉅額國有資產合計人民幣2.4億元。鑑於張新華涉嫌構成犯罪,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014年8月21日,張新華在廣州市中級法院受審,張新華被控在擔任廣州市國營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經理一職期間,共貪污2.84多億元,受賄9780萬元、港幣238萬元,張新華於2013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廣東省檢察院批捕。檢方指控張新華涉嫌貪污罪和受賄罪,應數罪併罰。 [2] 

張新華涉案事件

“保護”國有資產為名由個人控制
本人照片 本人照片
張新華在擔任白雲農工商公司經理、廣州有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期間,利用主管全面工作,負責管理公司所屬及下屬公司資產物業的職務之便,假借企業改制之名,通過虛設債務、低估資產、隱瞞債券等手段,將白雲農工商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的大量國有資產轉至廣州市廣田置業有限公司名下,涉及的國有資產有房產、廠房、果園和土地,遍及廣州市白雲區、越秀區和天河區,甚至香港九龍尖沙咀也有一套房產涉及其中。
而廣田公司則是張新華以“保護”國有資產為名主持成立的,名義上該公司由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監管,實則由張新華個人實際控制。 [1] 
國有資產私有化
2006年,張新華擅自成立私營性質的廣州新雨田置業有限公司,並與廣田公司合併,使國有資產全部私有化。而張新華將原國營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的部分管理層人員也拉入了新成立的新雨田置業有限公司,張新華在新雨田公司佔有25.4%的股份,摺合人民幣7200餘萬元。
經評估,張新華涉嫌貪污的這些被非法轉移的國有土地和房產價值達2.84多億元。 [1] 
賄款曾為弟弟還賭債
其利用務之便,在多處地塊使用權的轉讓過程中收受鉅額賄賂,高達人民幣9780萬元、港幣238萬元,並全部佔為己有。
1998年,張新華在與廣州鴻安物業發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江某燦開發恆華閣項目過程中,收受其賄送的港幣30萬元,用於為其弟張新發償還賭債。 [1] 
謀取利益受賄
2004年至2011年間,張新華在負責轉讓地塊和辦理房地產過户手續過程中,曾為廣州宏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廣州潤越投資有限公司、廣州龍鳴投資有限公司提供方便並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三家公司行賄人賄送的人民幣1550萬元、港幣208萬元以及人民幣5130萬元。 [1] 
過節費行賄
在2003年至2013年的十年間,張新華將白雲農工商公司下屬公司資產處理的風險代理交給廣州諾臣律師事務所承接,期間多次收受律師楊悦宏(楊月紅)以過節費名義賄送的人民幣400萬元。 [1] 

張新華案件進展

對貪污數額有異議
張新華對檢方認定的貪污和受賄數額有異議,認為其貪污和受賄的數額少於檢方所指控的數額,但具體數額是多少,張新華表示他自己也不是非常確定。 [1] 
翻供不認定自首
檢方認為,張新華雖然自動投案,但庭審時又翻供,因此不能認定為自首。 [1] 
成立私營公司擔心國有資產拍賣
張新華表示,成立私營公司是因為擔心國有資產被拍賣,為了安置員工才成立私營公司,用領導私人持股的方式託管國有資產。但與此矛盾的是,張新華表示私營公司安置了30多名原國企公司員工,而原國企卻有3000多名員工。 [2] 
涉嫌土地非法轉讓程序合法
對於指控張新華涉嫌土地非法轉讓的貪污罪名,張新華的辯護人認為,在本案的證據裏沒有看到張新華貪污的行為,因為當時的地塊轉讓價經過法院的評估,程序合法。 [2] 

張新華判處死刑

20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30分,張新華因涉嫌貪污、受賄,在廣州中院一審被判死刑。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