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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敬華

(第十九屆中央候補委員,江蘇省委原副書記)

鎖定
張敬華,男,漢族,1962年7月生,江蘇泰州人,大學學歷,經濟學學士學位,198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5年8月參加工作。曾任第十九屆中央候補委員,江蘇省委副書記、江蘇省政協黨組副書記。 [4]  [8]  [13]  [17] 
2023年11月21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蘇省委原副書記張敬華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張敬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張敬華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23] 
中文名
張敬華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江蘇泰州
出生日期
1962年7月
畢業院校
南京大學

張敬華人物履歷

1981.09-1985.08 南京大學經濟系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85.08-1987.10 國家計委綜合司幹部(其間:1986.07-1987.07中央機關講師團赴河北省灤縣支隊隊員)
1987.10-1993.04 江蘇省計劃經濟委員會綜合處科員、副科長
1993.04-1994.03 江蘇省計劃經濟委員會綜合處科長
1994.03-1996.10 江蘇省計劃經濟委員會綜合處副處長
1996.10-2000.12 江蘇省生產調度辦公室副主任(正處級)
2000.12-2001.06 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臨時負責人
2001.06-2003.06 江蘇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副主任、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
2003.06-2004.01 江蘇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副主任
2004.01-2006.01 江蘇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
2006.01-2008.03 江蘇省政府副秘書長
2008.03-2009.07 江蘇省環境保護廳廳長
2009.07-2010.01 江蘇省徐州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10.01-2012.04 江蘇省徐州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2.04-2012.06 江蘇省鎮江市委書記
2012.06-2013.03 江蘇省鎮江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3.03-2016.03 江蘇省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
2016.03-2017.07 江蘇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
2017.07-2021.02 江蘇省委常委、南京市委書記兼南京市江北新區黨工委書記 [7]  [11] 
2021.02-2021.11 江蘇省委副書 [1]  [5-6] 
2021.11-2021.12 江蘇省政協黨組副書記 [4]  [13] 

張敬華擔任職務

中共十八大代表 [9]  ,第十九屆中央候補委員 [8]  ,第十二屆、十三屆江蘇省委委員 [10]  [14]  ,江蘇省十二屆、十三屆人大代表(2022.01終止) [2-3]  [16] 

張敬華人物事件

張敬華違紀被查

2021年12月1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江蘇省委原副書記張敬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2] 

張敬華免去職務

2021年12月1日,江蘇省委決定:免去張敬華的江蘇省政協黨組副書記職務。 [13]  [15] 

張敬華終止資格

2022年1月14日,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南京市選出的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張敬華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被責令辭去代表職務,南京市人大常委會已接受其辭職,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張敬華的代表資格終止。 [16] 

張敬華依法雙開

2022年5月31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第十九屆中央候補委員、江蘇省委原副書記張敬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敬華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政績觀偏差,為謀求個人進步搞經濟數據造假,違規干預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喪失紀法底線,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張敬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張敬華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江蘇省第十四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17] 

張敬華決定逮捕

2022年6月20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江蘇省委原副書記張敬華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張敬華作出逮捕決定。 [18] 

張敬華提起公訴

2022年9月29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江蘇省委原副書記張敬華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敬華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張敬華利用擔任江蘇省環境保護廳廳長,徐州市委副書記、市長,鎮江市委書記,江蘇省人民政府秘書長,江蘇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江蘇省委常委、南京市委書記兼南京市江北新區黨工委書記,江蘇省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開發、債務催收、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9-20] 

張敬華確認處分

2022年10月12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通過,全會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張敬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張敬華開除黨籍處分。 [21] 

張敬華開庭審理

2023年7月27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江蘇省委原副書記張敬華受賄一案。
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至2021年,被告人張敬華利用擔任江蘇省環境保護廳廳長,徐州市委副書記、市長,鎮江市委書記,江蘇省政府秘書長,江蘇省政府副省長,江蘇省委常委、南京市委書記兼南京市江北新區黨工委書記,江蘇省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開發、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984萬餘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張敬華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敬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張敬華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羣眾20餘人旁聽了庭審。 [22] 

張敬華一審宣判

2023年11月21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蘇省委原副書記張敬華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張敬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張敬華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21年,被告人張敬華利用擔任江蘇省環境保護廳廳長,徐州市委副書記、市長,鎮江市委書記,江蘇省政府秘書長,江蘇省政府副省長,江蘇省委常委、南京市委書記兼南京市江北新區黨工委書記,江蘇省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開發、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984萬餘元,其中1676萬餘元未實際取得。
張敬華受賄一案一審宣判 張敬華受賄一案一審宣判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敬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張敬華到案後如實供述監察機關已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部分受賄系犯罪未遂,認罪悔罪,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3]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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