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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敏

(江蘇省宿遷市泗洪縣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

鎖定
張敏,男,漢族,1970年8月出生,江蘇泗洪人,大學本科學歷,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1995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4年8月參加工作。曾任江蘇省泗洪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23年5月18日,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百四十萬元。判決現已生效。 [3] 
中文名
張敏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江蘇泗洪
出生日期
1970年8月
畢業院校
江蘇省委黨校

張敏人物履歷

1994.08--1995.08,江蘇省泗洪縣大樓鄉水利站副站長;
1995.08--1998.03,江蘇省泗洪縣青陽鎮水利站站長;
1998.03--1999.11,江蘇省泗洪縣紀委監察局辦事員;
1999.11--2000.08,江蘇省泗洪縣紀委委員、紀委辦事員;
2000.08--2003.02,江蘇省泗洪縣紀委黨風廉政建設辦公室副主任;
2003.02--2005.06,江蘇省泗洪縣紀委黨風廉政建設辦公室主任;
2005.06--2006.02,江蘇省泗洪縣紀委常委、縣監察局副局長、縣紀委黨風廉政建設室主任;
2006.02--2007.08,江蘇省泗洪縣峯山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2007.08--2007.12,江蘇省泗洪縣峯山鄉黨委書記、鄉長;
2007.12--2008.05,江蘇省泗洪縣峯山鄉黨委書記;
2008.05--2010.07,江蘇省泗洪縣峯山鄉黨委書記、人大主席;
2010.07--2011.12,江蘇省泗洪縣歸仁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
2011.12--2012.02,江蘇省泗洪縣歸仁鎮黨委書記;
2012.02--2015.03,江蘇省泗洪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歸仁鎮黨委書記,泗洪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縣招商局局長等職務;
2015.03--2016.05,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泗洪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縣重大項目招商局局長;
2016.05--2017.10,江蘇省泗洪縣委常委、泗洪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
2017.10--2019.05,江蘇省泗洪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19.05--2020.05,中建材新材料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2020.05,中建材新材料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任瑞昌市廊道運輸有限公司總經理。 [1-2] 

張敏人物事件

張敏基本案情

違反廉潔紀律。2003年5月,張敏投資入股泗洪縣甲集團,實際出資33萬元人民幣(幣種下同),自2015年至2021年3月,按其佔股比例獲得分紅406萬餘元。
受賄罪。2015年3月至2021年1月,張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泗洪縣甲集團、海化公司負責人許某某等在經營活動、工程建設等事項上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財物共計1549萬餘元。
其中,2018年10月,時任泗洪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的張敏與海化公司負責人許某某合作成立金剛公司,專門用於購買泗洪某破產企業天然緣公司資產。2018年11月,金剛公司拍得天然緣公司資產,款項均由海化公司支付。2019年3月,張敏與海化公司簽訂書面股權合作協議書,約定出資1000萬元,張敏佔40%,海化公司佔60%,但張敏一直未出資。其間,許某某多次向張敏催要出資款,張敏均以經濟困難為由拒絕。後張敏利用職務便利為金剛公司清理廠房垃圾、海化公司辦理貸款等事項提供幫助。2021年6月,政府以3700萬元價格徵收金剛公司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着物,許某某將其中1002萬餘元送給張敏。
2003年5月,張敏投資入股泗洪縣甲集團,實際出資33萬元,自2015年至2021年3月,按其佔股比例獲得分紅406萬餘元。自2015年1月起,張敏利用職務便利,多次為甲集團經營、糾紛處理等事項提供幫助。2015年至2021年1月,甲集團負責人決定在分紅之外給予張敏“顧問費”“加班費”等共計256.2萬元。
2017年至2019年,張敏利用職務便利,為泗洪縣乙置業公司在公司經營、糾紛處理等方面提供幫助。2018年6月,張敏在明知乙置業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某無資金需求的情況下,向其出借50萬元,口頭約定月息5分。陳某某出於對張敏幫助的感謝表示同意。2019年8月,經張敏催要,陳某某向其支付“利息”60萬元。2020年4月,張敏向陳某某提出購買其開發的小區房屋2套,並安排其妻子與陳某某簽訂了購房合同,辦理了產權登記,房屋總計價值134萬餘元。張敏在有能力支付購房款的情況下一直未支付。
2020年12月,張敏利用其職務便利,為個體老闆郭某某承接工程提供幫助,以借錢為由向郭某某索要20萬元。

張敏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經上級監委指定管轄,2022年5月8日,宿遷市監委對張敏嚴重違法問題立案調查,同日對其採取留置措施。2022年5月12日,新天山水泥公司(中建材新材料有限公司系新天山水泥公司下屬企業,張敏的幹部管理權限在新天山水泥公司黨委)紀委對張敏立案審查。
【黨紀政務處分】2022年9月23日,經新天山水泥公司紀委研究並報新天山水泥公司黨委審議,決定給予張敏開除黨籍處分,新天山水泥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移送審查起訴】2022年9月26日,宿遷市監委將張敏涉嫌受賄罪一案移送宿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2022年11月21日,宿遷市人民檢察院將張敏涉嫌受賄罪一案向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3年5月18日,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百四十萬元。判決現已生效。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