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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恩亮

(黑龍江省鶴崗市委原書記)

鎖定
張恩亮,男,滿族,1970年1月生,黑龍江望奎人。1990年8月參加工作,1998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哈爾濱理工大學思想政治教育專業畢業,法學博士,會計師。曾任黑龍江省鶴崗市委書記。 [1]  [6-8] 
2023年2月7日,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恩亮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案件一審公開宣判,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百三十萬元。 [9] 
中文名
張恩亮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滿族
籍    貫
黑龍江望奎
出生日期
1970年1月
畢業院校
哈爾濱理工大學

張恩亮人物履歷

1988.09—1990.08 黑龍江省糧食學校財會專業學習
1990.08—1990.10 大興安嶺地區行署糧食局財務科科員
1990.10—1991.12 大興安嶺地區行署糧食局駐大連議價糧油經銷處會計
1991.12—1996.12 大興安嶺地區行署糧食局團委副書記(其間:1992.09—1995.06黑龍江商學院成人教育財會專業在職大專學習)
1996.12—1997.05 大興安嶺地區行署糧食局辦公室副主任
1997.05—1999.02 大興安嶺地區行署審計局副局長(1995.08—1998.07東北林業大學會計學專業函授在職大學學習)
1999.02—2000.08 大興安嶺地區團委副書記
2000.08—2003.01 團省委副書記、黨組成員(其間:2002.05—2002.12掛職任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廳副廳長)
2003.01—2008.05 團省委副書記、黨組成員,省青聯主席(2002.07—2005.07中央黨校經濟管理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
2008.05—2009.02 團省委書記、黨組書記,省青聯主席
2009.02—2011.01 團省委書記、黨組書記(2006.04—2009.12中國農業科學院研究生院農業推廣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農業推廣碩士學位)
2011.01—2011.04 黑河市委副書記、市長候選人
2011.04—2016.12 黑河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8.09—2014.03哈爾濱理工大學思想政治教育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
2016.12—2017.01 鶴崗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候選人
2017.01—2018.12 鶴崗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8.12—2021 鶴崗市委書記 [5-6] 
中國共產黨黑龍江省第十二屆委員會委員 [2]  ,中共十九大代表 [3]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4] 

張恩亮人物事件

張恩亮違紀被查

2021年5月,鶴崗市委書記張恩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5] 

張恩亮依法雙開

2022年5月17日,據黑龍江省紀委監委消息:經黑龍江省委批准,黑龍江省紀委監委對中共第十二屆黑龍江省委委員、鶴崗市委原書記張恩亮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恩亮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抗組織審查,官迷心竅,跑官買官並被騙,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規購買辦公用房;違反組織紀律,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借貸獲得大額回報,搞權色、錢色交易;違反工作紀律,違規設立並使用“小金庫”款項;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侵吞、挪用公款,在職務調整、工程項目承攬、項目資金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涉嫌貪污、挪用公款和受賄犯罪。
張恩亮身為黨員領導幹部,毫無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官迷心竅,不信馬列信鬼神,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嚴重違背組織原則,大肆賣官鬻爵,破壞黨的選人用人制度;為官不廉,為政擅權,既想當官又想發財,侵佔國有鉅額財產,與不法商人大搞權錢交易;生活腐化墮落,大搞權色、錢色交易,道德敗壞,嚴重破壞所任職地區的政治生態,嚴重損害黨的事業和形象。其行為已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乃至黨的十九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極其嚴重,影響極其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黑龍江省紀委常委會會議、黑龍江省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後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張恩亮開除黨籍處分,終止其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由黑龍江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7] 

張恩亮一審開庭

2022年6月23日,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鶴崗市委原書記張恩亮受賄、貪污、挪用公款一案。綏化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恩亮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綏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4年7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張恩亮利用擔任團省委副書記、書記,省青年聯合會主席,黑河市委副書記、市長,鶴崗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或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資金撥付、人事任免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317萬餘元。2012年5月至2017年3月,張恩亮利用擔任黑河市委副書記、市長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379萬餘元。2015年上半年,張恩亮利用擔任黑河市委副書記、市長職務上的便利,將公款人民幣3000萬元借給他人使用,進行營利性活動。2019年5月,上述挪用款項本息已返還。公訴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張恩亮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恩亮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張恩亮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自願認罪悔罪。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8] 

張恩亮一審宣判

2023年2月7日,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鶴崗市委原書記張恩亮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案件一審公開宣判。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張恩亮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八十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百三十萬元。對查封、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張恩亮貪污、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張恩亮利用擔任黑河市委副書記、市長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379萬餘元。2004年7月至2021年3月,張恩亮利用擔任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黑龍江省委員會副書記、書記,黑龍江省青年聯合會主席,黑河市委副書記、市長,鶴崗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人事任免、工程承攬、項目資金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及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317萬餘元。2015年上半年,張恩亮利用擔任黑河市委副書記、市長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計人民幣3000萬元,數額巨大,進行營利性活動。
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恩亮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應予數罪併罰。張恩亮具有坦白情節,且認罪認罰,犯罪所得被全部追繳,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全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9]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