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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德強

(天津市委巡視組原正局級巡視專員)

鎖定
張德強,男,漢族,1964年3月生,天津市人,1982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天津市委巡視組正局級巡視專員。 [3] 
2022年3月,張德強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4] 
中文名
張德強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天津
出生日期
1964年3月
畢業院校
中央黨校

張德強人物履歷

1982.07—1987.07 天津市河北區工商局京津公路工商所、局辦公室幹部;
1987.07—1992.06 天津市河北區委組織部幹部科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其間:1988.09—1991.06天津市委黨校黨政幹部基礎科大專班學習);
1992.06—1999.01 天津市委組織部黨政幹部處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其間:1993.08—1995.12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本科班經濟專業學習);
1999.01—2001.07 天津市委組織部區縣幹部處助理調研員;
2001.07—2004.06 天津市委組織部幹部監督處副處長;
2004.06—2007.09 天津市委組織部幹部監督處調研員、副處長;
(2002.03—2005.01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法學理論專業學習)
2007.09—2008.09 天津市委組織部幹部監督處調研員、副處長(主持工作),舉報中心主任;
2008.09—2010.05 天津市委組織部幹部監督處(舉報中心)處長(主任);
2010.05—2011.10 天津市委組織部幹部監督處(舉報中心、巡視工作聯絡辦公室)處長(主任);
2011.10—2011.12 天津市委巡視組副組長、副局級巡視專員,市委組織部幹部監督處(舉報中心、巡視工作聯絡辦公室)處長(主任);
2011.12—2014.02 天津市委巡視組副組長、副局級巡視專員,市委組織部幹部監督處(巡視工作聯絡辦公室)處長(主任);
2014.02—2014.10 天津市委巡視組副組長、副局級巡視專員,市委組織部幹部監督處(巡視工作聯絡辦公室)處長(主任),市幹部監督工作信息技術研發服務中心主任(兼);
2014.10—2015.05 天津市委巡視組副組長、副局級巡視專員,市委組織部幹部監督處(巡視工作聯絡辦公室)處長(主任);
2015.05—2016.05 天津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幹部監督處(巡視工作聯絡辦公室)處長(主任);
2016.05—2020.01 天津市委組織部副部長;
2020.01—2021.07 天津市委巡視組正局級巡視專員;
2021.07 被免職。 [1] 

張德強人物事件

張德強接受調查

2021年7月23日,據天津市紀委監委消息:天津市委巡視組原正局級巡視專員張德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2] 

張德強決定逮捕

2022年2月,天津市委巡視組原正局級巡視專員張德強(正局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天津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張德強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2] 

張德強提起公訴

2022年3月,天津市委巡視組原正局級巡視專員張德強(正局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德強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張德強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天津市委組織部助理調研員、副處長、處長、副部長,天津市委巡視組正局級巡視專員等職務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上述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 

張德強開除黨籍

2022年6月12日,中國共產黨天津市第十一屆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十一次全體會議審議並通過天津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張德強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天津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之前作出的給予張德強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