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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弢

(重慶市高級法院原副院長)

鎖定
張弢,1963年生,中國社會科學院博士、博士後。
1999年至2009年,張弢在擔任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902萬餘元。 [2] 
2011年1月26日,一審宣判張弢受賄、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認定張弢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2] 
中文名
張弢
出生日期
1963年
畢業院校
中國社會科學院
學    位
博士

目錄

張弢人物簡

張弢,1963年生,中國社會科學院博士、博士後。
1997年7月,張參加“博士生服務團”赴重慶市掛職。
2002年7月,張弢任重慶市高級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高級法官。
2006年,張弢入選首屆“重慶市十大優秀中青年法學、法律專家”。
曾是西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 [2] 

張弢法院宣判

2011年1月26日,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張弢受賄、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認定張弢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至2009年,張弢在擔任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期間,利用職務 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902萬餘元。此外,自2005年起,張弢明知嶽寧(黑社會性質組織領導者,已判刑)經營的 “白宮”夜總會等系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組織,仍長期到“白宮”夜總會娛樂、賭博併入股經營,又通過嶽寧對外發放高利貸,縱容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 動。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張弢受賄金 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並積極退贓,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張弢身為負有查禁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還構成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亦應依法懲處。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