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張建軍

(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原區委副書記、區長)

鎖定
張建軍,男,漢族,中國國籍,安徽碭山人,1966年7月出生,1989年7月參加工作,1991年1月入黨,安徽農學院畜牧專業畢業,大學學歷。曾任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委副書記、區長。 [1]  [3] 
2022年5月,張建軍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中文名
張建軍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安徽碭山
出生日期
1966年7月
畢業院校
安徽農學院

張建軍人物履歷

1985.09—1989.07 安徽農學院畜牧專業
1989.07—1994.03 碭山縣區劃辦工作(期間:1989.12—1991.12下派任朱樓鎮邵寨行政村村長)
1994.03—1997.05 碭山縣官莊壩鎮科技副鎮長(下派)
1997.05—1998.02 碭山縣官莊壩鎮黨委副書記
1998.02—2000.03 碭山縣官莊壩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2000.03—2001.12 碭山縣官莊壩鎮黨委書記
2001.12—2002.07 碭山縣周寨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2002.07—2002.12 碭山縣周寨鎮黨委副書記、鎮長(暫享受副縣級待遇)
2002.12—2006.12 碭山縣副縣長(2004.09—2004.12省委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6.12—2011.04 靈璧縣副縣長
2011.04—2013.04 宿州市住建委副主任、黨組成員
2013.04—2015.12 宿州市 埇橋區區委常委,區政府副區長、黨組成員(2015.09—2015.11 山東省煙台市芝罘區掛職學習)
2015.12— 宿州市 埇橋區委副書記,區政府代區長、區長、黨組書記 [1] 
2021.08,免去宿州市埇橋區委副書記、常委、委員,埇橋區人民政府區長職務。 [3] 

張建軍所獲榮譽

2020年12月8日,獲“安徽省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先進個人”稱號。 [2] 

張建軍人物事件

張建軍資格終止

2021年10月22日,宿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由埇橋區選出的宿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張建軍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提出辭去市人大代表職務,埇橋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決定接受其辭職。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張建軍的代表資格終止。 [4] 

張建軍依法雙開

2021年12月24日,據中安在線官消息,經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監委對宿州市埇橋區原區委副書記、區長張建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建軍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三觀”扭曲,既想當官又想發財,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和旅遊安排;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肆無忌憚,私慾膨脹,公然利用職權為親屬“搭台鋪路”,為不法商人牽線搭橋,違規收受禮金,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利,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利,並收受鉅額財物。
張建軍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安徽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張建軍開除黨籍處分;由安徽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5] 

張建軍依法逮捕

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原區委副書記、區長張建軍(正處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22年2月,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張建軍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6] 

張建軍提起公訴

2022年5月,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原區委副書記、區長張建軍(正處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建軍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張建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7] 

張建軍開庭審理

2022年5月19日,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原區委副書記、區長張建軍涉嫌受賄罪一案,在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公訴機關指控,1998年至2021年,被告人張建軍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工作調動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1688萬餘元。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建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後,張建軍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張建軍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張建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8-9]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