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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尚華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

鎖定
張尚華,男,漢族,1964年10月出生,重慶市人,1986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西南石油學院礦產普查勘探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工學博士學位。曾任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1] 
2020年9月29日,法院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尚華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百五十萬元;對被告人張尚華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2] 
中文名
張尚華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64年10月
畢業院校
西南石油學院
出生地
重慶江北

張尚華人物履歷

1982.09——1986.07,西南石油學院勘探系石油地質專業學習,獲工學學士學位;
1986.07——1990.09,西南石油學院管理工程系輔導員、團總支書記;
1990.09——1992.07,西南師範大學思想政治教育專業學習,獲法學學士學位;
1992.07——2008.07,西南石油大學(學院)工作,歷任研究生部團總支書記,學校團委副書記,化學工程系黨總支副書記,學校辦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黨委辦公室副主任,機關黨總支副書記,機關黨總支書記、校長辦公室副主任(其間:1999.09——2002.06,在西南石油學院礦產普查勘探專業研究生學習,獲工學博士學位;1995.02,任副縣級;1999.11,任正縣級;2005.09——2008.07,掛職任達州市政府副秘書長、市發改委副主任,達縣縣委常委、副縣長);
2008.07——2010.01,廣元市政府副秘書長(其間:2008.09,兼任廣元市天然氣綜合利用工業園區管委會黨委書記、主任);
2010.01——2010.03,廣元市政府副秘書長,廣元市天然氣綜合利用工業園區管委會黨委書記、主任,旺蒼縣委副書記、代縣長;
2010.03——2011.06,旺蒼縣委副書記、縣長,廣元市天然氣綜合利用工業園區管委會黨委書記;
2011.06——2011.07,旺蒼縣委副書記、縣長;
2011.07——2011.09,旺蒼縣委書記、縣長;
2011.09——2015.12,旺蒼縣委書記;
2015.12——2016.01,巴中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
2016.01——2019.12,巴中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1]  [3] 

張尚華人物真相

日前,四川省紀委監委官網發佈專題片《勇毅篤行》第五集,揭露了巴中市原副市長、旺蒼縣委原書記張尚華的“兩面人”嘴臉。
表面上自我包裝成儒雅親民的學院派形象,背地裏購買、使用偽造的學歷、文憑;人前大談要走出酒桌子、牌桌子、OK廳,人後在休閒會所一邊唱歌喝酒,一邊研究人事調整…… [6] 
在人前台上,張尚華倡導領導幹部要“三進三出”,即走進運動場、健身房、大自然,走出酒桌子、牌桌子、OK廳。
然而,張尚華的所作所為與自己所倡導的勤政有為大有出入。極其荒唐的是,2015年的某一天,他在某休閒會所,一邊唱歌喝酒,一邊審核研究人事調整動議工作方案;一手拿着酒杯,一手拿筆籤批。 [6] 

張尚華人物事件

張尚華違紀被查

2019年5月22日,據四川省紀委監委消息:巴中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張尚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3] 

張尚華依法逮捕

2019年12月4日,四川省內江市人民檢察院在中國檢察網發佈消息稱,巴中市政府原副市長張尚華涉嫌受賄一案,由四川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內江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內江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張尚華決定逮捕。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4] 

張尚華依法雙開

2019年12月10日,據四川省紀委監委消息:經四川省委批准,四川省紀委監委對巴中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張尚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3] 
經查,張尚華理想信念喪失,毫無黨性原則,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裏不一,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搞封建迷信,沉溺享樂,追求低級趣味,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公款旅遊,公車私用,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的安排打高爾夫球,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車輛,利用職務上的影響,將應當由親屬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支付、報銷,將公權力淪為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甘於被“圍獵”;購買、使用偽造的學歷、文憑;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
張尚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四川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四川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張尚華開除黨籍處分;由四川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巴中市第四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1] 

張尚華提起公訴

2020年2月,四川省巴中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張尚華(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內江市人民檢察院向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尚華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意見。內江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張尚華利用擔任廣元市天然氣綜合利用工業園區管委會書記、旺蒼縣縣長、旺蒼縣縣委書記、巴中市政府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5] 

張尚華一審開庭

2020年6月,內江市中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張尚華受賄案。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張尚華利用擔任廣元市天然氣綜合利用工業園區管委會書記、旺蒼縣縣長、旺蒼縣委書記、巴中市政府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設、房地產開發、能源投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465萬餘元。庭審中,張尚華當庭表示認罪悔罪。相關部門110名領導幹部旁聽庭審,接受警示教育。 [2] 

張尚華公開宣判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尚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係數額特別巨大。張尚華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案發後退出全部犯罪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