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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寶祥

(吉林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

鎖定
張寶祥,男,漢族,1964年7月出生,吉林柳河人,1986年7月參加工作,198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吉林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
2020年11月,吉林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張寶祥(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被依法雙開。 [1] 
中文名
張寶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吉林柳河
出生日期
1964年07月
畢業院校
吉林大學

張寶祥人物履歷

1982.09——1986.07 吉林財貿學院經濟專業學生
1986.07——1993.02 歷任長春市政府辦公廳調研室科員、綜合處主任科員、綜合處副處長等職
1993.02——1998.08 長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開發區分局局長
1998.08——2000.12 長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寬城分局局長
2000.12——2002.06 長春市商業銀行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監事長
2002.06——2005.11 長春市商業銀行董事長、行長、黨委書記
2005.11——2006.08 長春市商業銀行行長、黨委書記
2006.08——2006.11 長春市南關區委副書記、副區長、代區長
2006.11——2008.12 長春市南關區委副書記、區長
2008.12——2013.03 長春市寬城區委書記
2013.03——2014.08 吉林省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主任,黨組書記。
2014.08——2019.11 吉林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 [2] 
中國共產黨吉林省第十一屆委員會候補委員 [3] 

張寶祥人物事件

張寶祥接受調查

2019年11月,吉林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張寶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4] 

張寶祥提起公訴

2020年9月,吉林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張寶祥(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白城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寶祥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白城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3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張寶祥在擔任長春市商業銀行行長、長春市寬城區委書記、吉林銀行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銀行貸款、人事安排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5] 

張寶祥依法雙開

2020年11月,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紀委監委對吉林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張寶祥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寶祥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以虛假整改欺騙組織;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在職工錄用、職務晉升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安排,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參與賭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張寶祥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組織觀念淡漠,與私營企業主勾肩搭背、甘於被“圍獵”,搞權錢交易,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吉林省委常委會議討論,並經中央紀委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張寶祥開除黨籍處分,待召開下一次吉林省委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由吉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吉林省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