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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港市人民政府

鎖定
張家港市人民政府是江蘇省張家港市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市政府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省委和省政府、蘇州市委和蘇州市政府以及市委的決策部署,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努力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着力建設法治政府。市長候選人韓衞。 [1] 
中文名
張家港市人民政府
性    質
江蘇省張家港市國家行政管理機關
地    區
張家港市
類    型
機關
所屬國家
中國

張家港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

市長:蔡劍峯 [4] 
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蔣鵬 [3] 
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公安局局長:錢飛 [3] 
市監察委員會委員:倪建鑫 [3] 

張家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一、為使市政府各項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 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蘇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以及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規則。
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各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實行政務公開,提高行政質量和效率,切實貫徹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張家港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職責

五、市政府對蘇州市政府和本市人民代表大會(在其閉會期間則是市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六、市政府組成人員包括: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政府序列的各委員會主任、各局局長。
七、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市長助理協助 市長、副市長工作。
八、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 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九、副市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等活動。
十、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在市長領導下,協助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委員會主任、各局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張家港市人民政府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 共服務職能。
十三、切實改進領導經濟工作的方式方法,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 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和區域經濟合作,實現經濟增 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
十四、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法制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羣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制。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五、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完善社會管理規章、政策,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 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加強城鄉基層羣眾性 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並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健全各 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十六、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張家港市人民政府決策程序

十七、要健全羣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完善重大決策 的規則和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十八、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經濟調控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社會管 理事務、規範性文件、大型項目等重大決策,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 定。
十九、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者發展規 劃為依據,經過法律分析和專家或者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的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 分協商;涉及鎮(場)、開發區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人民羣眾切身利益的,應通過多 種途徑和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存在爭議的,主管部門在提交建議時應當向市政府一併提交 爭議各方的論點和理由。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應當對建議進行合法性審查,並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 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羣眾團體、基層企業、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和階段 性工作部署,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二十二、各地、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市政府的重大決策,認真落實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和階段性工作部署,及時報告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適時作出通報,確保政令暢通。

張家港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

二十三、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法規範行政權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增強法制觀 念,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市政府根據全市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適時作出決定,制定、修改或者廢止規範性文件。市政府作出行政複議等重大具體行政行為,由市長辦公會 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
二十五、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文件,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方針政策和市政府的有關規定。 部門規範性文件要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備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審查並定期向市政府報告。
二十六、提請市政府討論和審議的規範性文件草案,必須經過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核。
二十七、要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脱鈎、與責任掛鈎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職責,有效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探索建立行政執法績效評估、獎懲機制和辦法,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張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監督

二十八、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 作,接受質詢,依法備案規範性文件,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十九、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要按照行政處罰法等法 律的規定,接受同級政府部門的行政執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 督。對司法監督、行政執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 報告。
三十、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規範性文件備案制度和行政複議法,及時發現並糾 正違反法律、法規的規範性文件,以及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羣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 道暢通。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閲批重要的羣眾來信。
三十二、市政府受理的行政複議案件,以市政府為被告或者被申請人的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 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承辦,相關職能部門協辦。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羣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問題,各 部門要予以重視,對重大問題,要積極主動地查處、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要加強政府網 站建設,及時發佈政務信息,便於羣眾知情、參與和監督。重視羣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 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張家港市人民政府會議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及市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各委員會主任、各局局長組成。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列席;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負責人,市委有關部門負責人,市法院、市檢察院負責人,市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負責人以及無黨派人士列席。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或由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 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蘇州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文件、指示、決 定;
(二)傳達貫徹市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決定、決議;
(三)通報情況,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討論其他需要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市政府全體會議確定的工作部署和討論的重大問題,市政府辦公室應做好有關事項的落實、催辦和督辦工作。
三十六、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長外出期間,由 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議案;
(三)討論通過向上級政府請示或報告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通過市政府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文件;
(五)聽取市長、副市長和各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彙報;
(六)討論決定各地、各部門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七)通報和討論市政府其他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
三十七、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者市長委託分管副市長主持召開,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市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三十八、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或者市長、副市長委託市長助理、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召開,研究、協調市政府工作中的專門問題。
三十九、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長或由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確定。
凡確定提交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有關部門應事先做好準備。涉及幾個部門的問題,主辦或牽頭部門要主動商有關部門形成統一的意見。主辦部門協調有困難的,由分管副市長或秘書 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分管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進行協調,形成書面材料,由分管副市長簽署意見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討論的議題由主辦牽頭部門的負責人或 分管副秘書長彙報,必要時也可由分管副市長彙報。有爭議的、事先未協調好的和沒有具體 解決方案的議題,一般不提交常務會議討論。需提請市委常委會研究確定的問題,分管副市長應作好彙報的準備。
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議題由會議主持人確定。
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
四十、市政府領導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須 向市長或主持會議的副市長請假。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會議的,須向市政府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請假,並安排其他負責同志參加會議。如對議題有 意見或者建議,可以提出。
四十一、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市政府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後 報市長簽發,或者由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專題會議紀要由分管副市長簽發。各有關部門對會議紀要的貫徹落實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辦公室對會議紀要的 執行情況要進行檢查、催辦、督查和反饋。
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如作新聞報道,須經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同意,重大問題應請示市長決定。報道的稿件由市政府秘書長(市政府 辦公室主任)或者有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審定。
四十二、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一般應提前10天報送市政府審批。會議經費納入部門正常預算,市財政不單獨安排。市政府領導指示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按市政府領導同志的指示辦理。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辦公室的名義召開,一般不邀請各鎮人民政府、常陰沙農場的負責人出席。以市政府名義召開全市性會議,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市 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或者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同意,報市長批准。

張家港市人民政府公文審批

四十四、各部門和各鎮人民政府、常陰沙農場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和《江蘇省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細則》(蘇政辦發[1996]237號)的有關規定,對明顯不符合規定的公文,一律退回報文單位。
四十五、各部門、各鎮人民政府、常陰沙農場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 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呈報的請示件,應經市政府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後,按分工送市長或副市長審批。重大問題,分管副市長審批後,再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批。其他公文,由辦公室負責人提出擬辦意見,報送有關領導閲批。請示件應當一事一文,不得越級,多頭請示。應自收文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辦理答覆請示件。暫時不能辦理解決的,應及時與請示部門溝通、通報和反饋辦理進展情況。
四十六、審批公文時,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閲表示“已閲知”;對於已有擬辦意見的非 請示件,圈閲則表示同意擬辦意見;對於請示件所提出的請示事項和需作出明確答覆的其他 公文,則應提出具體意見,作出明確批示。領導圈閲時,應註明日期。
四十七、市政府公佈的規範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 免,由市長簽署。報請蘇州市政府或市委決定的重要工作報告、計劃、請示,由市長簽發。
四十八、以市政府名義發文,一般工作由分管副市長簽發,涉及其他副市長分管的內容,須 經相關副市長審核後再簽發;屬於重大問題的,先由分管副市長審核,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 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轉發部門的文件,經分管 副市長同意,再由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如有需要,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簽發或核報市長簽發。
市政府文件和市政府辦公室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佈。
四十九、各部門和各鎮政府、常陰沙農場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各部門、各鎮政府、常 陰沙農場的主要負責人簽發。除市政府領導直接交辦的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個人 報送公文。
五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 發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部門聯合發文時,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報 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長或秘書長、副秘書長負責進行協調。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提高公文辦理質量和效率。對市政府批辦或市政府辦公室轉辦的 公文,屬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有關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需要市政府審批的事項,應 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本部門意見;需要主辦部門會相關部門辦理的事項,主辦部門要抓緊會 商,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需要調查論證的事項,應先説明辦理情況,報告結果不得超 過30個工作日。特急、緊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確的辦理時限為準。
對交辦的市人民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各部門要認真負責地辦理,在規定期限內辦結並答覆。

張家港市人民政府作風紀律

五十二、市政府領導同志要密切關注經濟、社會、科技發展新趨勢,做學習的表率,不斷充 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市政府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組織學習經濟、科學、文化、法律和 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蔘加。
五十三、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減少 陪同和隨行人員,簡化接待,不要迎送;不吃請,不收禮。各部門負責人在市內工作,照此 原則執行。
五十四、市政府領導同志的主要活動實行一週一報的預報制度。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 部門和地方召開的會議及其他事務性活動;確需領導同志參加,各部門和地方應當事先報告 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酌情統籌安排。
五十五、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 關規定辦理。
五十六、市政府領導同志接待、會見內外賓,有關部門應提供接待對象的背景材料,由接待 單位向市政府提出請示,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各地、各部門不要直接向市政 府領導同志發送涉外活動的邀請函或請柬。
五十七、市政府每年向蘇州市政府報告一次工作。各地和各部門每半年向市政府報告一次工 作。遇有特殊情況隨時請示報告。
五十八、各地、各部門重要活動和信息、重大事故和突發事件,部、省、蘇州市級領導(包 括同級的離退休幹部),本省省級機關、蘇州市級機關各部門主要領導,外省直轄市主要領 導以及國內知名人士、本省縣級市主要領導等重要內賓來張家港工作或活動的信息,要及時 準確地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
五十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上級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 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六十、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 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 或者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者文章,事先 須經市政府同意。
六十一、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室 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經同意後,應把出差、休假的時間、地點、聯繫電話及有關事項 及時反饋市政府辦公室。
各鎮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常陰沙農場場長離開本市外出,應事先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由市政府辦公室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六十二、市政府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樹 立規範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 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予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 受下級的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 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三、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1999年4月28日市政府印發的《張家港市人民政府 工作規則》(張政發[1999]57號)同時廢止。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