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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慧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黨組成員)

鎖定
張家慧,女,漢族,1965年3月出生,重慶萬州人,研究生學歷,法學博士學位,副研究員,1990年1月參加工作,1998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成員。
2020年12月4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張家慧受賄、行政枉法裁判、詐騙案,對被告人張家慧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以行政枉法裁判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 [1] 
中文名
張家慧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重慶萬州
出生日期
1965年3月
畢業院校
西南政法大學

張家慧人物履歷

1990年01月至1992年07月,歷任四川省萬縣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書記員、助理審判員;
1992年07月至1997年09月,歷任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副科級助理審判員、正科級審判員;
1997年09月至2000年06月,就讀西南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
2000年06月至2001年09月,待分配;
2001年09月至2002年01月,在中國社會科學院從事法學學科博士後研究;
2002年01月至2004年09月,歷任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中級人民法院正科級助理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庭副庭長、庭長(其間:2002年01月至2004年06月,在中國社會科學院從事法學學科博士後研究);
2004年09月至2006年03月,任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正處級);
2006年03月至2006年12月,任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
2006年12月至2010年11月,任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
2010年11月至2012年07月,任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行政審判庭庭長; [2-3] 
2012年07月至2019年11月,任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4-5] 

張家慧人物事件

張家慧被人舉報

2019年4月30日,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敲詐勒索案,被害者就是張家慧夫婦——他們的“出格”言行被一名男子悄悄錄製成音視頻,並威脅要發佈到網絡上而索要錢財。因擔心音視頻公開帶來負面影響,劉遠生答應支付200萬元了事,並三次轉賬50萬給涉事男子(參見看看新聞4月30日報道《“吹牛顯擺”遭偷錄高院副院長丈夫稱屢次被敲詐》)。
多位知情者舉報稱張家慧是“中國法院系統史上最富有的法官,身家至少200億”。記者調查發現,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張家慧已被龐大的家族企業簇擁——其夫劉遠生通過直接持有企業股權,以及通過張劉雙方親友、商業夥伴擔任相關公司投資人、高管,掌控着龐雜的利益鏈,構建了價值超百億的商業帝國。 [6] 

張家慧違紀被查

2019年5月31日,海南省委政法委聯合調查組通報,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張家慧同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海南省紀委監委審查調查。 [7] 

張家慧免去職務

2019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免去:張家慧的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4] 

張家慧依法雙開

2019年11月30日,據海南省紀委監委消息:經海南省委批准,海南省紀委監委對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成員、副院長張家慧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家慧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指使他人串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在私人會所宴請他人;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填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
張家慧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背離黨的宗旨,毫無黨性原則,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善於偽裝,品行低劣,私慾膨脹,以權謀私,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海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海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張家慧開除黨籍處分,由海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繼續追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5] 

張家慧依法逮捕

2019年12月11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消息,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成員、副院長張家慧(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海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海南省人民檢察院交辦,由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張家慧作出逮捕決定。該案在進一步辦理中。 [8] 

張家慧提起公訴

2020年3月,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成員、副院長張家慧(副廳級)涉嫌受賄罪、行政枉法裁判罪、詐騙罪一案,經海南省人民檢察院交辦,由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家慧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張家慧,聽取了辯護人意見。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張家慧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在行政審判活動中指使、授意他人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特別嚴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行政枉法裁判罪、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9] 

張家慧一審開庭

2020年6月17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張家慧受賄、行政枉法裁判、詐騙一案。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2006年以來,被告人張家慧利用擔任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黨組成員、副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通過打招呼等方式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4375萬元;2015至2016年,被告人張家慧身為司法工作人員,為使其丈夫劉遠生實際控制的海南迪納斯投資有限公司少繳或不繳增容費,在行政審判活動中指使、授意他人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致使該公司少繳納增容費4621萬餘元;2001年6月,張家慧夫婦虛構幫助他人疏通關係減輕刑事處罰,騙取相關人員價值人民幣143萬餘元的財物。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張家慧的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行政枉法裁判罪、詐騙罪。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家慧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張家慧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被告人張家慧的親屬,詐騙案被害人的親屬,部分全國和省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院特邀監督員,新聞記者和各界羣眾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案件擇期宣判。 [10-11] 

張家慧一審宣判

2020年12月4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張家慧受賄、行政枉法裁判、詐騙案,對被告人張家慧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以行政枉法裁判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張家慧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張家慧利用擔任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黨組成員、副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通過打招呼等方式,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審理中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4375萬元。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張家慧身為司法工作人員,為使其丈夫劉遠生實際控制的海南迪納斯投資有限公司少繳或不繳增容費,在行政審判活動中指使、授意他人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致使該公司少繳納增容費4621萬餘元。2001年6月,被告人張家慧夫婦虛構幫助他人疏通關係減輕刑事處罰,騙取相關人員價值人民幣143萬餘元的財物。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家慧的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行政枉法裁判罪、詐騙罪,應依法數罪併罰。張家慧受賄和詐騙數額均屬特別巨大,行政枉法裁判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鑑於張家慧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有坦白情節,積極退贓,要求親屬以個人和公司資產全額退繳受賄、詐騙所得及行政枉法裁判給國家造成的增容費損失,自願認罪認罰,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 

張家慧官方通報

2019年11月30日晚,由海南省委政法委牽頭成立的聯合調查組對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張家慧和海南迪納斯投資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劉遠生的有關問題進行了通報。
通報全文如下:
2019年5月13日,海南省委政法委牽頭,成立了海南省紀委監委、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海南省公安廳參加的聯合調查組。聯合調查組依據各自法定職責,對網絡反映的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張家慧和海南迪納斯投資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劉遠生的有關問題,依紀依法開展調查。2019年5月31日,海南省監委對張家慧依法採取留置措施,公安機關對劉遠生依法採取強制措施。2019年11月29日,經海南省委批准,海南省紀委給予張家慧開除黨籍處分,海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對網絡反映的問題,聯合調查組深入調查,調取相關資料1300餘冊,查閲公司賬務資料15.6萬餘頁,與相關人員談話1200餘人(次)。有關問題已基本查清,現通報如下。
一、關於反映張家慧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
1.關於反映張家慧不如實申報名下財產的問題
聯合調查組查明,2016年1月張家慧填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時,瞞報、漏報劉遠生實際控制和參股的26家公司。2017年3月,張家慧和劉遠生辦理了離婚手續。張家慧不如實申報個人有關事項的行為違反組織紀律。
2.關於反映張家慧打麻將賭博的問題
聯合調查組查明,網絡上傳播關於張家慧打麻將的三段視頻系劉遠生的生意夥伴易某武偷拍。一段視頻是張家慧的外甥劉某等人在海口水雲天咖啡廳包廂打麻將,張家慧站在旁邊觀看;一段視頻是2015年2月春節前後,劉遠生和張家慧的外甥劉某等人在海口水雲天咖啡廳包廂打麻將,結束後劉某及其妻子陳某玲正在數錢,張家慧不在現場;一段視頻是2016年6月20日,張家慧與同事、朋友一同前往重慶市參加其外甥賀某的婚禮,第二天晚上張家慧與同事、朋友在所住酒店包廂打麻將。另查明,張家慧自2011年學會打麻將後,經常召集人員打麻將賭博,其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3.關於反映張家慧、劉遠生在海口水雲天小區內有一座湖邊會所,經常宴請他人的問題
聯合調查組查明,2005年底,海南唯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唯舍公司)在其濱涯湖邊的項目用地上建設了一棟三層建築,作為開發水雲天小區一期的售樓處使用。2014年4月,劉遠生將該建築的第一、第二層作為其公司的辦公室,將第三層進行高檔裝修,設有會客廳、餐廳,不對外營業,屬於帶有私人會所性質的接待場所。張家慧、劉遠生不時在此宴請他人。張家慧的行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
4.關於反映張家慧不正確履行職責,拒不執行最高法督辦通知的問題
聯合調查組查明,2005年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南一中院)裁定,將三亞市開發建設總公司(以下簡稱三亞建總公司)名下的“晉泰大廈”1419.2625㎡的房產抵償給海南思邁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思邁公司)。由於案件多年得不到有效執行,2018年思邁公司兩次向最高法反映,最高法掛網督辦,海南省高院要求分管執行工作的張家慧主持開展該案件的協調工作。2018年7月26日張家慧主持召開協調會議,提出三亞建總公司以現金償債的方式解決該債務,但思邁公司不同意,仍要求三亞建總公司以房產抵債。目前沒有證據證明張家慧在該案處理過程中存在違紀違法問題。
5.關於反映張家慧干預文昌華都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都公司)訴訟案件的問題
聯合調查組查明,王某雄名下的華都公司與海南金瑞隆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瑞隆公司)存在合同糾紛,雙方於2015年1月在文昌市公證處進行債權債務公證。當月,金瑞隆公司向海南一中院申請強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2016年7月王某雄提出執行異議,被海南一中院裁定駁回。后王某雄多次複議、訴訟,均被海南一中院、海南省高院駁回。目前沒有證據證明張家慧干預本案複議、訴訟工作。
6.關於反映張家慧干預李某華案件,致其案件由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龍華法院)移送至海南省高院,訴訟費提高至208萬元,張家慧還利用關係網干預李某華户籍恢復的問題
聯合調查組查明,2011年李某華因股權糾紛將新南洋大酒店起訴至龍華法院,2013年李某華追加訴訟請求,要求確認新南洋大酒店持有的海南海伊特經濟技術開發有限公司50%股權歸其所有。因為李某華追加訴訟的50%股權標的額約為4億元,龍華法院按規定將該案移送有管轄權的省高院。案件移送至海南省高院後,根據法院相關規定,原告繳納訴訟費的計費方式由按件計費變為按標的額計費,李某華繳納的訴訟費因此提高至208萬元。
聯合調查組查明,2014年儋州市公安局發現李某華真實户籍在廣東省吳川市,便將其在儋州市的重複户籍註銷。於是,李某華請求海南省高院中止審理上述股權糾紛案件,同時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儋州市公安局註銷其户籍的具體行政行為。期間,李某華為保留其儋州户籍,主動註銷了其廣東吳川户籍,導致其成為沒有户籍的人。儋州市公安局已協調吳川市公安局,辦理李某華户口的恢復手續。目前沒有證據證明張家慧干預李某華案件審理和李某華户籍恢復事宜。
二、關於反映張家慧、劉遠生鉅額資產的問題
7.關於反映張家慧、劉遠生夫婦直接或間接控制多家公司,擁有鉅額資產的問題
公安機關按照法律規定,對張家慧、劉遠生個人資產情況,以及劉遠生實際控制和參股的公司情況進行了調查,並聘請專業公司進行了資產評估。現查明,與劉遠生相關聯的公司共計36家,已轉讓3家、註銷或吊銷8家,目前劉遠生實際控制或參股的公司25家。經評估,目前劉遠生擁有海口水雲天小區房地產項目資產價值9.76億元,擁有重慶雷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雷士公司)70%股份和房產價值2.4億元,加上其他資產,劉遠生及其公司的資產為18.007億元;劉遠生、張家慧共同所有資產1341.69萬元;張家慧個人資產1430.41萬元;張家慧及其子劉某爽共同所有資產255.40萬元;劉某爽的個人資產4135.88萬元。有關部門將根據調查結果對張家慧、劉遠生的違紀違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8.關於反映劉遠生名下的唯舍公司低價取得水雲天項目土地的問題
聯合調查組查明,2003年3月海南匯宇物業發展有限公司將56.9畝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劉遠生實際控制的唯舍公司,雙方約定唯舍公司代匯宇發展集團(湖南)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宇湖南公司)向工商銀行長沙匯通支行(以下簡稱匯通支行)償還借款1257.09萬元,唯舍公司在該地上開發“水雲天”項目。截至2005年4月,唯舍公司支付給匯通支行500萬元。2005年5月至7月工商銀行湖南省分行將匯通支行對匯宇湖南公司的剩餘債權本金5583萬元(唯舍公司對其中的757.09萬元負有清償義務)分別轉讓。其中:4233萬元轉讓給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長沙辦事處,經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長沙中院)調解,在唯舍公司償還379.99萬元後,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長沙辦事處放棄剩餘債權的追償;1350萬元轉讓給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長沙辦事處(後轉讓給武漢因為思特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因為思特公司),2012年4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湖南高院)判決唯舍公司按比例償還因為思特公司183.07萬元,唯舍公司至今未履行償還義務。唯舍公司取得“水雲天”項目土地已支付879.99萬元,未支付183.07萬元。
9.關於反映因為思特公司申請長沙中院查封唯舍公司名下土地後,張家慧、劉遠生等以虛假債權提出執行異議的問題
聯合調查組查明,湖南高院判決唯舍公司償還因為思特公司183.07萬元後,因為思特公司向長沙中院申請強制執行。2015年5月,長沙中院裁定查封唯舍公司名下海口市國用(2004)第1738號、面積為7432.28平方米土地使用權。2016年9月,張家慧、劉遠生等人和相關公司以該地塊上開發建設的房產已過户至其名下為由,提出執行異議。2017年12月,長沙中院裁定解除了對該地塊的查封。因為思特公司對唯舍公司的債權仍在執行中。
10.關於反映海南省人民政府欲將海南明日香高爾夫球場收回,劉遠生利用法院資源通過訴訟僅以幾百萬就拿到手的問題
聯合調查組查明,1992年日本國株式會社明日香鄉村俱樂部出資成立海南明日香旅業公司(以下簡稱明日香公司),文昌市政府向其出讓鋪前鎮七星嶺地區1993.3畝土地開發建設“高爾夫鄉村俱樂部”。1994年明日香高爾夫項目開工建設,2002年初因資金緊缺等原因停建。2006年明日香公司擬將股權轉讓,劉遠生着手收購。2007年10月,文昌市政府因明日香公司土地未按期開發等原因擬無償收回,但因收回土地程序不完善、依據不足,未獲得海南省政府批准。2009年6月明日香公司繳納1000萬元基礎設施配套費後,文昌市政府同意明日香公司繼續限期開發該項目。
經調查,劉遠生收購明日香公司,共嚮明日香公司原股東支付了4553.76萬元和日元1159萬元。2010年4月明日香公司100%股權變更登記為華融有限公司(該公司由劉遠生在英屬維京羣島設立的盛運公司100%控股)。收購期間,劉遠生將明日香公司15%股權轉讓給商人蘇某陽,劉遠生實際擁有明日香公司85%的股權。2011年9月劉遠生將明日香公司85%股權轉讓給香港商人黃某明。
經調查,在劉遠生收購明日香公司期間和轉讓明日香公司後各有一起行政訴訟案件。一是2007年5月,因明日香公司的營業執照已過有效期,文昌市建設局撤銷了頒發給明日香公司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臨時證,5月25日明日香公司向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二是2013年4月,文昌市規劃局作出《關於撤銷<關於審批海南明日香高爾夫鄉村俱樂部體育休閒園改造規劃方案的函>的函》,8月5日明日香公司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目前沒有證據證明上述兩起訴訟與劉遠生收購明日香公司有關聯。
11.關於反映台商鍾先生在明日香公司25%的股權無緣無故被劉遠生“吃掉”的問題
聯合調查組查明,網絡反映的鐘先生系台資企業宏基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基公司)法定代表人鍾某炫之子鍾某基,該公司於1993年從日本國株式會社受讓明日香公司25%股權。劉遠生在收購明日香公司過程中得知明日香公司45%股權(含宏基公司持有的25%股權)已被日本商人平田某收購,經與平田某商談,劉遠生以2.5億日元收購上述45%股權。由於平田某此前收購上述45%股權未辦理過户,宏基公司法定代表人鍾某炫委託其侄子鍾某昌辦理股權變更手續,委託書已經瓊台兩地公證機構認證。2009年7月鍾某昌代表宏基公司、劉遠生代表華融有限公司簽署明日香公司25%股權轉讓協議。該問題反映的25%股權屬於劉遠生交易所得。
12.關於反映劉遠生答應將明日香公司18%股權轉讓給詹某梅,但在詹某梅支付數千萬元股權轉讓款後,劉遠生未履行股權轉讓義務的問題
聯合調查組查明,2008年12月海南文昌籍商人陳某會以其妻子詹某梅的名義與華融有限公司簽訂協議,約定華融有限公司將明日香公司18%股權作價2200萬元轉讓給詹某梅。之後,陳某會陸續投入900萬元,但華融有限公司未履行股權轉讓義務。2014年10月,詹某梅與華融有限公司、明日香公司以及劉遠生重新簽訂協議,約定華融有限公司退還詹某梅900萬元並補償詹某梅2300萬元,明日香公司和劉遠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之後,劉遠生向詹某梅退還900萬元但未支付2300萬元補償款。2018年1月詹某梅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口中院)起訴華融有限公司、明日香公司和劉遠生,11月詹某梅向海口中院申請撤訴。之後,陳某會多次催促劉遠生支付2300萬元的補償款,劉遠生至今未支付。
13.關於反映劉遠生的助理藍某借給唯舍公司2億元,唯舍公司以重慶雷士公司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擔保,劉遠生由此獲取重慶雷士公司60%股權的問題
聯合調查組查明,2011年9月香港商人黃某明與劉遠生商談,劉遠生將明日香公司85%股權轉讓給黃某明。因重慶雷士公司老闆吳某江在澳門賭博欠下黃某強4.6億元,經黃某強、黃某明、劉遠生及吳某江協商,黃某明以吳某江重慶雷士公司100%股權作價4.6億元,作為明日香公司股權轉讓的部分款項抵給劉遠生,並由劉遠生與吳某江簽訂重慶雷士公司股權轉讓協議。在履行協議過程中,劉遠生髮現吳某江僅持有60%股權,且持有40%股權的李某傑既不同意轉讓自己的股權、也不同意吳某江轉讓。為了控制公司土地資產、順利辦理60%股權過户手續,2011年12月劉遠生安排其助理藍某與唯舍公司簽訂一份2億元的虛假借據,吳某江同意重慶雷士公司以其名下土地為唯舍公司辦理抵押擔保。後李某傑同意吳某江將60%股權轉讓給劉遠生,三方於2012年6月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吳某江、李某傑分別將60%、10%的股權轉讓給劉遠生,同時辦理了過户手續。至此,劉遠生對重慶雷士公司持股70%,李某傑持股30%。2012年7月劉遠生辦理了解除重慶雷士公司土地抵押登記手續。
14.關於反映李某傑將其持有的重慶雷士公司30%股權以1.1億元轉讓給劉遠生,但劉遠生反悔並向海南仲裁委申請撤銷該股權轉讓協議的問題
聯合調查組查明,劉遠生、李某傑於2018年4月簽訂協議,約定由劉遠生出資1.1億元收購李某傑30%股權,李某傑退出公司經營。履行協議期間,劉遠生、李某傑產生矛盾,劉遠生不想繼續收購李某傑30%股權。2019年3月劉遠生向海南省仲裁委員會申請撤銷股權轉讓協議。因雙方均申請延期審理,並考慮到案外其他因素可能會影響案件審理,海南仲裁委員會於2019年6月12日中止該案審理。
三、關於反映劉遠生涉嫌違法的問題
15.關於反映劉遠生操縱股市、利用農業項目騙取政府補貼的問題
聯合調查組查明,張家慧、劉遠生股票賬户分別於2014年6月16日、2014年6月9日銷户;劉遠生實際控制的海口洪遠顧問有限公司、洋浦鑫祺工貿有限公司名下股票賬户均已銷户或進入休眠狀態;劉遠生以他人名義持有股票資金賬户市值現有900餘萬元,沒有證據證明劉遠生操縱股市。據劉遠生供述,其對外宣稱操縱股市,是為了顯擺自己能力很強。另外,聯合調查組依法對劉遠生實際控制、關聯、疑似關聯的企業進行了全面排查,尚未發現上述公司獲取過政府農業補貼。
聯合調查組在調查中發現的張家慧、劉遠生涉嫌犯罪的問題,由有關機關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12]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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