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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堅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

鎖定
張堅,男,漢族,1955年9月生,河南泌陽人,1970年7月參加工作,1980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博士學位,研究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大法官。曾任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1]  [5] 
2021年9月14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張堅受賄案,對被告人張堅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張堅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11] 
中文名
張堅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河南泌陽
出生日期
1955年9月
畢業院校
華中科技大學

張堅人物履歷

1970.07—1972.01 湖北省荊門縣知青;
1972.01—1975.12 湖北省沙洋機牀廠統計員、保管員、看守員、管教幹事;
1975.12—1978.02 湖北省沙洋苗子湖農場教育科幹事;
1978.02—1983.02 湖北省沙洋公安局苗子湖派出所民警;
1983.02—1983.08 湖北省沙洋公安局苗子湖派出所副所長;
1983.08—1984.12 湖北省沙洋苗子湖農場管教科副科長;
1984.12—1986.08 湖北省沙洋苗子湖農場副政委、黨委委員;
1986.08—1988.06 在中央勞改勞教管理幹部學院勞教(勞改)管理專業學習;
1988.06—1990.06 湖北省沙洋農管局管教辦副主任;
1990.06—1994.03 湖北省沙洋農管局管教處處長;
1994.03—1996.06 湖北省監獄管理局副局長、黨委委員;
1996.06—1997.07 湖北省監獄管理局副局長、黨委副書記;
1997.07—2000.07 湖北省司法廳黨委委員,省監獄管理局局長、黨委書記(其間:1995.09—1998.07,在湖北省委黨校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0.07—2003.01 湖北省司法廳副廳長、黨委委員,省監獄管理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3.01—2008.02 湖北省司法廳廳長、黨委書記,省監獄管理局第一政委、黨委書記(其間:2003年,晉升為一級警監;2000.09—2003.07,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專業學習); [1] 
2008.02—2013.01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黨組副書記(正廳級)(其間:2005.03—2008.06,在華中科技大學公共管理學院行政管理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管理學博士學位;2011.09—2012.01,參加中央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13.01—2018.01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12-13]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共第九屆、第十屆湖北省委委員,中共第十屆安徽省委委員(2019年7月辭去) [2]  安徽省第十二屆、第十三屆人大代表(2019年11月終止) [3]  [6]  [10]  中共安徽省第十次代表大會代表。 [4] 

張堅人物事件

張堅違紀被查

2019年8月25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院長張堅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5] 

張堅辭去代表

2019年11月29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由蕪湖市選出的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張堅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提出辭職,蕪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其辭職。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張堅的代表資格終止。 [6] 

張堅開除黨籍

2020年1月22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張堅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堅理想信念喪失,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接受宴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收受禮金,縱容親屬利用其職務影響謀取私利;執法犯法、以案謀私,大肆干預插手司法執法活動,甚至違規幫助涉黑涉惡罪犯減刑假釋、再審改判,破壞司法公正,損害司法公信力,在刑罰執行、案件審理、企業經營等方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張堅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張堅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終止其安徽省第十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4] 

張堅依法逮捕

2020年2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張堅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張堅作出逮捕決定。 [7] 

張堅提起公訴

2020年3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原副書記張堅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廈門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堅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張堅,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廈門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堅利用擔任湖北省監獄管理局副局長、局長,湖北省司法廳副廳長、廳長,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8] 

張堅一審開庭

2020年11月26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院長張堅受賄一案。
廈門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張堅利用擔任湖北省監獄管理局副局長、局長,湖北省司法廳副廳長、廳長,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託,在工程承攬、案件審理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人事調動、民事執行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179萬餘元。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堅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張堅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和各界羣眾3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9] 

張堅一審宣判

2021年9月14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院長張堅受賄案,對被告人張堅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張堅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張堅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199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張堅利用擔任湖北省監獄管理局副局長、局長,湖北省司法廳副廳長、廳長,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工程承攬、人事調動、案件審理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179萬餘元,其中2403萬餘元尚未實際取得,屬犯罪未遂。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堅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張堅收受部分財物系犯罪未遂,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1] 

張堅公開通報

2021年9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10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進行公開通報。其中,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張堅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規收受禮金等財物,用公款支付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問題。2013年至2019年6月,張堅多次出入私人會所,接受私營企業主宴請;多次收受私營企業主所送價值共計30.86萬餘元的消費卡;要求私營企業主為其在高檔酒店、住宅小區等多處租房並支付費用17.19萬餘元。2013年3月至2017年11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為張堅辦理其週轉房所在小區就餐卡,並用公款充值供張堅使用。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張堅以方便上下班和午休為名,要求工作人員為其在該院附近租房,並用公款支付租金等費用。張堅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0年1月,張堅被開除黨籍。2021年9月,張堅因犯受賄罪,被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500萬元。 [1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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