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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國一

鎖定
張國一,男,漢族,1962年4月出生,甘肅白銀人,1983年7月參加工作,1987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甘肅省平涼農業學校植保專業畢業,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曾任甘肅省蘭州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蘭州高新區黨工委書記。
2020年10月15日,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張國一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張國一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60萬元。 [1] 
中文名
張國一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甘肅白銀
出生日期
1962年4月
畢業院校
甘肅省委黨校

張國一人物履歷

1980.09-1983.07 甘肅省平涼農業學校植保專業學習;
1983.07-1986.11 蘭州市西固區東川鄉人民政府幹部;
1986.11-1989.12 蘭州市西固區東川鄉人民政府副鄉長;
1989.12-1992.03 蘭州市西固區東川鄉黨委書記;
1992.03-1996.02 蘭州市西固區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其間:1989.08-1992.06 中央黨校函授學院黨政管理專業學習);
1996.02-1997.12 蘭州市西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
1997.12-2002.11 蘭州市西固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其間:1998.09-2001.05 甘肅省委黨校黨史黨建專業學習);
2002.11-2005.07 蘭州市西固區委常委、人民政府副區長;
2005.07-2006.01 蘭州市西固區委副書記、人民政府代理區長;
2006.01-2009.07 蘭州市西固區委副書記、人民政府區長;
2009.07-2013.04 蘭州市城關區委副書記、人民政府區長;
2013.04-2016.02 蘭州市西固區委書記;
2016.02-2016.11 蘭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16.11-2016.12 蘭州市委常委、秘書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16.12-2017.10 蘭州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
2017.10-2019.07 蘭州市委常委、蘭州市委秘書長、蘭州高新區黨工委書記; [2] 
2019.07-2019.12 蘭州市委秘書長、蘭州高新區黨工委書記。

張國一人物事件

張國一違紀被查

2019年7月19日,據甘肅省紀委監委消息:蘭州市委原常委、蘭州市委秘書長、蘭州高新區黨工委書記張國一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甘肅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3] 

張國一依法雙開

2019年12月,經甘肅省委批准,甘肅省紀委監委對蘭州市委原常委、秘書長張國一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國一身為黨員領導幹部,背離入黨初心、喪失理想信念、拋棄黨性原則,政治上蜕變,經濟上貪婪,嚴重破紀違法並涉嫌犯罪。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搞兩面派,做兩面人,表面豪爽仗義,實則暗藏款曲;通過吃喝聚會,拉幫結派,搞人身依附,選人用人親親疏疏,與不法商人勾肩搭背,結成政商小圈子,抱團謀利,嚴重破壞任職地方政治生態;貪得無厭,一面怕組織調查轉移隱匿財產,一面利令智昏,膽大妄為,繼續“伸手”;心存僥倖,得知被組織調查後,講迷信拜鬼神,企圖“平安”過關;頂風違紀,置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於不顧,多次出入私人會所,接受私營企業主提供的高檔宴請;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説明問題,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法紀觀念淡漠,違法行政、干預司法;甘願被不法商人收買役使,大搞權錢交易、利益輸送,非法收受鉅額財物,嚴重破壞主政地方市場經濟秩序;道德敗壞,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家風不嚴,失管失教,縱容親屬收受他人財物。
張國一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我行我素,不收斂、不知止,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甘肅省紀委常委會會議暨甘肅省監委委務會議審議並報甘肅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張國一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4] 

張國一依法逮捕

2019年12月31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消息,蘭州市委原常委、秘書長、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作委員會原書記張國一(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甘肅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酒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酒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張國一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5] 

張國一一審宣判

2020年10月15日,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蘭州市委原常委、市委原秘書長張國一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張國一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60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後,張國一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張國一在擔任蘭州市西固區區長、區委書記、城關區區長、蘭州市副市長、蘭州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蘭州高新區黨工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土地置換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非法收受29名請託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37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張國一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土地置換等方面提供幫助,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已構成受賄罪。鑑於被告人張國一到案後,主動坦白較重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