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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和

(吉林省水利廳原副廳長)

鎖定
張和,男,漢族,1964年6月出生,吉林省大安市人,1989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4年7月參加工作,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中共吉林省委黨校政治學專業研究生畢業,高級工程師。曾任吉林省水利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1] 
2022年7月29日,張和受賄案一審宣判,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4] 
中文名
張和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吉林大安 [2] 
出生日期
1964年6月
畢業院校
吉林省委黨校

張和人物履歷

歷任吉林省水利廳水產局科員、副主任科員,吉林省大安市水產局副局長(下派),吉林省水利廳漁政處副主任科員。 [1] 
1996年10月,任吉林省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站黨支部書記、副主任;
2000年9月,任吉林省水土保持工作總站主任;
2003年4月,任吉林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院長;
2003年12月,任吉林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院長,吉林水利水電規劃院院長;
2005年12月,任吉林省水利廳副巡視員;
2010年6月至2021年4月,任吉林省水利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2] 

張和人物事件

張和事件經過

2016年10月至2020年9月間,被告人張和在擔任吉林省水利廳副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承攬工程、催要工程款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摺合共計人民幣702萬餘元。 [6] 

張和接受調查

2021年4月1日,據吉林省紀委監委消息:吉林省水利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張和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 

張和依法雙開

2021年8月消息,經查,張和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廉潔紀律,搞錢色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張和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腐化墮落、道德敗壞、掩耳盜鈴,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知止、不收斂、不收手,其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已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吉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張和開除黨籍處分;由吉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3] 

張和提起公訴

2021年8月,吉林省水利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張和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通化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4] 

張和公開通報

2021年9月,吉林省紀委監委對2020年以來查處的5名嚴重違紀違法省管幹部違規吃喝問題進行公開通報,其中有吉林省水利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張和。通報指出張和習慣吃“老闆”,多次接受某房地產商、某水利工程企業老闆宴請;張和在接受某水利工程企業老闆宴請同時,多次接受洗浴、打麻將等娛樂活動安排。張和不僅為通過吃喝結識的某水利工程企業老闆親自打招呼承攬工程,還多次帶其出席酒局,幫助其結識水利系統其他領導幹部。張和因此多次收受該老闆給予的大額財物,被徹底拖入腐敗深淵。張和與某水利工程企業老闆關係“非同一般”,該老闆也因此有恃無恐、肆無忌憚,甚至經常直接找到地方水利系統的相關領導幹部要工程項目,破壞正常營商環境 [5] 

張和一審宣判

2022年7月29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吉林省水利廳原副廳長張和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對被告人張和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繼續追繳其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