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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世明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

鎖定
張世明,男,漢族,1962年6月出生,內蒙古固陽人,大學學歷,1984年8月參加工作,1988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 [1] 
2021年7月14日,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包頭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張世明受賄一案。 [5] 
中文名
張世明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內蒙古固陽
出生日期
1962年6月
畢業院校
內蒙古大學

張世明人物履歷

1982.09——1984.08 包頭市財貿學校會計專業學習;
1984.08——1990.12 包頭市青山區財政局科員;
1990.12——1994.05 包頭市青山區財政局副局長(其間:1989.03——1992.07,在中央財政金融學院財税專業學習);
1994.05——2000.10 包頭市青山區財政局局長(其間:1997.04——1999.12,在內蒙古大學自考行政管理專業學習);
2000.10——2003.06 包頭市青山區副區長、財政局局長(其間:2000.09——2002.09,在天津財院研究生進修班學習);
2003.06——2005.12 包頭市青山區副區長;
2005.12——2007.10 包頭市青山區委常委、副區長;
2007.10——2009.10 包頭市青山區委副書記、區長(其間:2009.08——2009.10,主持區委工作);
2009.10——2013.01 包頭市青山區委書記、區人武部黨委第一書記;
2013.01——2015.05 包頭市政府副市長;
2015.05——2016.09 包頭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
2016.09——2017.02 包頭市政協黨組書記,市政府副市長;
2017.02——2020.02 包頭市政協主席、黨組書記。 [1]  [3] 

張世明人物事件

張世明違紀被查

2019年7月19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張世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張世明依法逮捕

2020年1月9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消息: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張世明(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審查起訴。興安盟檢察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張世明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4] 

張世明依法雙開

2020年2月15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包頭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張世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世明嚴重背離初心使命,毫無底線原則,利慾薰心,貪得無厭,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使用公務用車;在幹部錄用過程中收受他人財物,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收受禮品、禮金,並送給其他領導幹部禮金;違規向企業舉借債務,出借財政資金,違規融資幫助企業償還債務;毫無紀法意識,與不法私營企業主大搞權錢交易,肆無忌憚聚錢斂財,非法收受財物,對任職地區政治生態造成嚴重破壞。
張世明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張世明開除黨籍處分;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3] 

張世明提起公訴

2020年7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張世明(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向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世明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張世明利用擔任包頭市青山區政府副區長、區委常委、區委副書記、政府區長、區委書記,包頭市政府副市長、市委常委,包頭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 

張世明開庭審理

2021年7月14日,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包頭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張世明受賄一案。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指控,被告人張世明自 2003年至 2019年,在任包頭市青山區政府副區長,青山區委常委、青山區政府副區長,包頭市青山區委副書記、青山區政府區長,包頭市青山區委書記、青山區人武部黨委第一書記,包頭市政府副市長,包頭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包頭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財物,共實施受賄行為 34起,收受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3914.3137萬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世明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張世明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並當庭表示自願認罪認罰。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烏蘭浩特市紀委監委工作人員旁聽案件庭審。本案將擇期進行宣判。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