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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吉尼亞權利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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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吉尼亞權利宣言》是英屬北美弗吉尼亞殖民地議會1776年6月12日通過的一項憲法性文件,宣言包括簡短的開頭語和16個條款。
中文名
弗吉尼亞權利宣言
出    處
《資本主義大辭典》
國    家
英國
通過時間
1776年6月12日
它宣佈一切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某些不可剝奪的天賦人權,這些權利包括生命、自由、財產和獲得幸福與安全之權;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組建政府的目的是旨在為人民提供安全和保護,對於無力實現此目的的政府,人民得改革之,對於違背此目的之政府,人民有權予以廢止;國家政府內部應實行分權而治,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應有所區別;議會代表應由人民選舉產生並向人民負責,未經人民同意的法律人民不受其約束,未經人民代表同意,任何機構不得執行或停止執行法律;人民享有出版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刑事被告享有辯護權,並有權要求陪審團參加審判,禁止對罪犯科處過高罰金和施以嚴酷刑罰。這部宣言以英國《大憲章》等憲法文件的原則和精神為基礎,融入了近代啓蒙思想家們的天賦人權和分權制衡等學説,對後來的美國憲法內容產生巨大影響。 [1] 
參考資料
  • 1.    羅肇鴻、王懷寧主編.《資本主義大辭典》:人民出版社,1995年5月:第77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