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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請求書

鎖定
引渡請求書是指請求國向被請求國請求,將逃亡被請求國境內的罪犯,轉交給請求國的請求所出具的希望對方配合的書面請示、要求。
中文名
引渡請求書
外文名
The Demandant of Extradition
適用範圍
世界通行
主要作用
發起引渡
引渡請求書
【注音】yǐn dù qǐng qíu shū
【釋義】罪犯國籍所屬國要求將逃亡在他國境內的罪犯,轉交給要求審判該罪犯的罪犯國籍所屬國的書面請示、要求。發出引渡請求書的國家,除了罪犯國籍所屬國,有時是罪行發生地國家,或罪行受害國。
對我國來説,根據2000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請求國的引渡請求書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請求國出具的請求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請求機關的名稱;
(二)被請求引渡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國籍、身份證件的種類及號碼、職業、外表特徵、住所地和居住地以及其他有助於辨別其身份和查找該人的情況;
(三)犯罪事實,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行為、結果等;
(四)對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追訴時效方面的法律規定。”
並且,在出具引渡請求書的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為了提起刑事訴訟而請求引渡的,應當附有逮捕證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副本;為了執行刑罰而請求引渡的,應當附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或者裁定書的副本,對於已經執行部分刑罰的,還應當附有已經執行刑期的證明;
(二)必要的犯罪證據或者證據材料。”
該法要求:“引渡請求書或者其他有關文件,應當由請求國的主管機關正式簽署或者蓋章,並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同意使用的其他文字的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