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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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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發布的為做好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而制定的方法。
中文名
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類    型
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意    義
更好的發展
含    義
執業資格考試
文    號
國人部發[2004]16號
發佈時間
2004年2月19日 [2] 

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文件內容

關於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建委、規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有關企業:
現將《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專業對照表
2.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
3.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為做好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部組織成立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一級、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的擬定和一級建造師考試的命題工作。建設部、人事部共同成立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建設部),負責研究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相關政策。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各地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時間定於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四條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經濟》、《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4個科目。《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分為:房屋建築、公路、鐵路、民航機場、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電力、礦山、冶煉、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與廣電、機電安裝和裝飾裝修14個專業類別,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第五條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分4個半天,以紙筆作答方式進行。《建設工程經濟》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小時,《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3小時,《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考試時間為4小時。
第六條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3個科目。
按照《暫行規定》有關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委),根據全國統一的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負責本地區考試命題和組織實施考試工作,人事部、建設部負責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符合《暫行規定》有關報名條件,於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設部頒發的《建築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免試《建設工程經濟》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2個科目,只參加《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一) 受聘擔任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二) 具有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並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0年。
第八條 已取得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也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相應專業,報名參加考試。考試合格後核發國家統一印製的相應專業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註冊時增加執業專業類別的依據。
第九條 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週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第十條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點設在地級以上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第十一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所在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及相關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後,發給准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管理的企業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二條 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由建設部組織編制、出版和發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建設部或以參與有關建造師工作的專家和人員的名義編寫、出版、發行各種考試用書和複習資料。
第十三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應考人員自願參加培訓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和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
第十四條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行政部門批准,並公佈於眾,接受羣眾監督。
第十五條 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切實做好試卷的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六條 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組織管理,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嚴肅考試工作紀律和考場紀律。對弄虛作假等違反考試工作規定的,要依法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