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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監理

(建築專屬名詞)

鎖定
建設監理是指針對一個具體的工程項目,政府有關機構根據工程項目建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對參與工程項目建設的各方進行監督和管理。使其工程建設行為能夠符合公眾利益和國家利益;並通過社會化、專業化的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為業主提供工程服務,使工程項目能夠在預定的投資、進度和質量目標內得以實現。 [1] 
中文名
建設監理
外文名
construction control
依    據
相關政策、法律等
作    用
降低了工程造價等
應    用
工程建設等
學    科
建築學

目錄

建設監理簡述

在工程建設領域,建設監理的實施旨在形成一項根本制度,從而就工程項目建設行為準則、規程和管理體制做出規定,並對它應當如何進行提供一個完整的組織和運行模式。
建設監理是一個完整體系,不僅是指它有自己的組織、自己的工作依據、自己的專業隊伍以及自己的工作方法和手段(政府監理機構,社會化、專業化的工程監理公司是它的組織;建設監理法規是它的監理基本依據;監理工程師是它的基本隊伍;規劃、控制、協調是它的基本監理方法),而且還因為它是一個新興(指我國)的獨立行業。這個行業與我國工程建設領域其他行業的不同在於:其服務對象僅為工程業主;監理人員的主體是專門從事監理業務、具有綜合知識結構的監理工程師;從事的工作只能是監理或工程諮詢業務;從它出現之日起,就從建設市場上取得監理業務;它的工作方法是從組織和管理方面採取各種措施對工程項目目標進行控制;它的經濟來源是腦力勞動的報酬;它在工程項目建設中作為“獨立、公正的第三方”出現。
建設監理是把單個建設工程項目看做一個系統,作為自己工作的對象。也就是説。無論是政府監理還是社會監理,都是對單個工程項目實施的監理。有項目,監理才存在;沒有項目,也就沒有監理。 [1] 

建設監理範圍

因此,建設監理是針對工程項目展開的,其範圍含以下兩個方面。
(1)建設監理覆蓋我國所有的工程項目。所有建設工程都必須接受政府監理。無論是內資項目還是外資項目,或是一般工業與民用項目,一旦這個項目成立,政府有關部門即按照職責分工,從不同的階段和不同的方面,對它進行強制性監理。所有建設工程均允許委託監理單位實施監理(政府有規定的秘密工程除外)。根據建設監理制度的發展步驟,我國現階段應委託社會監理的工程項目是:國家投資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大型技改工程項目。鼓勵集體、個人投資興建的工程也實行監理。國家機密工程和工程規模較小、業主又有相應的工程建設管理能力的,可不委託監理。
(2)建設監理貫穿於工程建設全過程。所有工程項目的建設過程都可分為建設前期階段和工程實施階段。政府以貫徹國家投資計劃、提高投資效益和維護公眾利益為目的,從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開始,到設計施工,直至竣工驗收,把建設全過程都納入監督的控制之下,實施強制性監理。按照我國當前的部門分工,大體上是建設前期階段由計劃部門以及規劃、土地管理、環保、消防、公安等部門負責;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社會監理工作也涉及工程建設全過程。任何工程項目,建設單位都可以將可行性研究、勘測、設計、施工直至竣工驗收的全過程委託給社會監理。當然。社會監理是自願委託性質的,建設單位根據需要和工程特點,可以將全過程委託給一個社會監理單位,也可以將工程的不同建設階段分別委託給若干個監理單位;可以全過程委託監理,也可以某一階段或某幾個階段委託監理。 [1] 

建設監理依據

按照我國建設監理的有關規定,建設監理的依據是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和建設監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範和有關工程建設文件,從依法簽定的監理委託合同到工程建設承包合同。
(1)政策,主要是指我國經濟發展戰略,產業發展規劃,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等。
(2)法律,主要是指與工程建設活動有關的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環境保護法》以及《經濟合同法》等。
(3)法規,主要包括: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仲裁條例》等;省級人大及常委會,省會所在市人大及常委會,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4)政府批准的建設計劃、規劃、設計文件,這既是政府有關部門對工程建設進行審查、控制的結果,又是一種許可,同時也是工程實施的依據。
(5)依法簽定的工程承包合同,是社會監理工作具體控制工程投資、質量、進度的主要依據。監理人員以此為尺度嚴格監理,並使之成為工程實施的依據。監理單位必須依據監理委託合同中的授權行事。 [1] 

建設監理作用

建設監理制的試行,使工程建設管理體制出現了前所未有的新格局,它主要表現在職能分工趨於完善、協調與約束機制得到加強、技術功能得以充分發揮,為工程建設帶來了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具體而言,實行建設監理的成效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降低了工程造價,投資得到了有效控制。
(2)加快了工程建設進度。
(3)提高了工程質量。
(4)合理地協調合同雙方的利益。
(5)減少了工程建設管理人員的數量。 [2] 
參考資料
  • 1.    楊波主編.建築施工實用手冊:安徽科學技術出版社,2015.08
  • 2.    劉彥君主編.水利工程施工: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20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