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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總高度

鎖定
建築總高度是指自室外設計地坪至建築主體檐口上部或女兒牆頂部的總高度。在計算日照間距的時候如果女兒牆非實心,則可以減去非實心部分高度。
中文名
建築總高度
定    義
指自室外設計地坪至建築主體檐口上部或女兒牆頂部的總高度
類    型
經濟術語

目錄

建築總高度高度計算

建築高度是指主體建築高度,由室外地面至房檐高。屋頂上部的電梯間、摟梯間,水箱等附屬物,當總面積不超過屋頂面積的20%時,不計入建築高度內。
坡頂房屋,按檐口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計算。
建築高度具體計算公式是:
H=ZX3+R+1(單位:米)
H——建築高度,
Z——層數,
3——層高基數(亞熱帶區),
R——裙房係數(每層裙房加1-2米);
1——女兒牆高度。
煙台城市高度分區圖 煙台城市高度分區圖
如圖1所示,即為按上述要求考慮的煙台市城區的高度分區圖。全區共分為四級,即一級控制在≤14米,二級為12—24米,三級為20—30米,四級為36-80米。在此基礎上,又根據文物和景點保護的要求,將全區分為嚴格控制區與非嚴格控制區兩類,在非嚴格控制區內,為考慮沿街或某些地段構圖等的特殊需要,允許有10%的建築可按需要提高一級,具體控制由區段的城市設計控制。在中心區考慮有一個制高點。
此外,建築高度控制除考慮城市空間結構等要求外,尚應考慮飛機飛行的要求(主要是考慮直升飛機),如芝加哥中心區規定高樓不超過65層(225米)。
為了控制建築物的高度和體量、國外很多城市還規定了建築基底面積與建築總面積的比例,如芝加哥控制在1:16以下,舊金山在1:14以下。在此之外,又附加了一個放寬限制條件礦即如在基地內留出公共廣場,建築物的底層透空並向公眾開放,或建築上層向內,收縮,高度可適當增加。這些規定雖有“空子”可鑽,但它畢竟對城市景觀和城市環境起了有益的作用。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