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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邊州財政局

鎖定
貫徹執行國家財税方針、政策;根據全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研究擬訂財政中長期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及其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税政策實施經濟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
中文名
延邊州財政局
地    點
延邊
屬    性
非盈利
性    質
事業單位

延邊州財政局主要職責

(一)起草財政、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州政府規範性文件草案。
(三)承擔州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州本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州政府委託,向州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州本級和全州年度預算及執行情況,向州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訂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四)負責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擬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關制度和政策;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擬訂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基金。
(五)組織擬訂地方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州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擬訂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六)組織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規和州政府規範性文件草案,擬訂實施細則和税收政策調整方案;根據全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安排,提出全州財政税收收入計劃。
(七)負責擬訂地方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管理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擬訂需要全州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
(八)負責審核和彙總編制全州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州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擬訂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國有資產和部分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九)負責辦理和監督州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州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州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擬訂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州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衞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州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債務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和制度,依法擬訂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防範財政風險;統一管理政府的內外債務。
(十二)負責管理全州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三)監督檢查財税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四)根據州政府授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和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參與所出資國有企業的改革和重組工作;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推動所出資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佈局的戰略性調整。
(十五)代表州政府向所出資國有控股及參股企業派出監事會;審核監事會向州政府提交的監督檢查報告;負責監事會、獨立董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六)依照法定程序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任免,並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的激勵和約束制度。
(十七)通過統計、稽核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和完善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編制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預算報告;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十八)負責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本金收益的監繳。
(十九)對所監管國有資產收益按照優化國有經濟佈局的要求,編制再投入預算建議計劃。
(二十)起草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制定有關規章制度。
(二十一)依法對縣(市)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二十二)研究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並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和管理。
(二十三)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延邊州財政局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州財政局(州國資委)設2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新聞發佈等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綜合計劃處(非税收入管理處)。
分析預測全州經濟形勢並提出相關調控政策建議;研究提出有關的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參與住房制度改革,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具體工作;承擔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關工作;擬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關制度和政策;負責編制州級非税收入計劃,分析調度非税收入計劃執行情況;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政策;承擔彩票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財政票據管理的有關工作。
(三)財税法制處。
負責擬訂全州財税立法規劃和年度財税立法計劃;負責組織起草有關財政税收方面地方性法規草案;承辦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工作;承擔財政法規、規範性文件的清理、編纂和彙編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財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四)行政審批辦公室。
根據國家關於財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財政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財政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五)預算處。
研究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發展規劃的建議;編制年度州本級預算草案和辦理預算追加事宜;編制彙總年度全州預算;負責州直部門預算審核、批覆、調整工作;負責州直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措施與建議;負責州對縣(市)的財政轉移支付工作;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
(六)國庫處。
組織預算執行及分析預測;研究並執行金庫管理制度和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集中收付制度;組織實施政府非税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户、財政決算及總會計核算;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
(七)行政政法處。
承擔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管理武警部隊(含武警消防、邊防部隊)財政補助經費和生活補貼。
(八)教科文處。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新聞、出版和電影行業的財務制度;擬訂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按規定管理重大科技專項資金;承擔州級國有文化企業資產與財務管理的有關工作。
(九)經濟建設處。
承擔工業、交通、資源、建設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參與擬訂州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擬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擬訂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十)農業處。
承擔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方法;擬訂有關行業事業、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管理支農專項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和扶貧專項貸款貼息,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
(十一)社會保障處。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衞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會同有關方面管理州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衞生支出;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全州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二)糧食貿易處。
承擔糧食、貿易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會同有關方面擬訂糧食、貿易方面的財務管理制度,管理糧食、貿易方面的資金和基金;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十三)企業處。
研究提出支持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政策;組織實施《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財務制度;負責擬訂境外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擬訂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承擔政策性破產企業、廠辦大集體改革試點、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的有關工作。
(十四)債務金融處。
承擔政府融資業務的有關工作;負責政府內外債務的管理;擬訂政府債務管理政策和制度;負責地方金融機構的財務監管工作;承擔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相關業務工作;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擬訂外事活動及各類因公臨時和長期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
(十五)會計處。
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內部控制規範、註冊會計師行業規章制度;管理會計從業資格;按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承擔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業務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會計信息化標準。
(十六)罰沒辦。
負責制定全州罰沒管理辦法及有關規章制度;負責管理州本級執法部門的罰沒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和檢查各縣(市)的罰沒管理工作;負責全州罰沒票據的發放及管理;負責對州本級罰沒收入實行“專户收繳、專户管理”工作;對執法機關罰沒財物進行稽查,保證及時足額上繳國庫;負責對州本級罰沒物品的收繳及處理工作。
(十七)政府採購管理工作辦公室。
擬訂政府採購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對政府採購活動的政策指導和監督管理;編制年度政府採購目錄;受理州級預算單位採購需求,下達政府採購任務,確定政府採購方式;處理州級政府採購的投訴事項;審核政府採購資金支付結算手續;建設和管理政府採購專家庫。
(十八)人事教育處。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財政系統教育培訓規劃的制定及組織實施工作。
(十九)內部審計處。
擬訂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內部審計管理工作的有關制度和實施方法;負責州財政局內部審計工作;監督局內各處(室)、單位在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過程中執行財政法規、政策和制度的情況;監督局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收支管理情況;負責全州財政系統行風建設方案的擬訂、工作部署、工作檢查和工作總結;負責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的案件初查與報告,查處權限範圍內的犯錯誤的工作人員。
(二十)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
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承擔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負責對所出資企業(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國有獨資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等人選的考察推薦工作;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國有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工作方案;根據《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提出企業管理者績效考核,獎懲並確定其薪酬標準的工作方案;負責獨立董事的協調服務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十一)企業資產管理處。
研究起草有關國有資產監督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及管理辦法(草案);負責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的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負責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的管理、監督及資產評估結果的核準和備案;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負責國有資產的統計和財務決算備案工作;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企業績效評價體系、企業清產核資的政策制度及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所出資企業資產損失核銷工作;對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負責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的收繳,並對資本收益的使用進行監督。
(二十二)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
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及管理辦法;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組織實施行政事業單位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的調處、資產的評估、登記、劃轉和轉讓等工作;負責州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的管理、監督及資產評估結果的核準和備案工作;協助省財政廳行使對評估機構的行政管理職能。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羣工作。

延邊州財政局人員編制

州財政局(州國資委)機關行政編制4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黨委副書記1名;處長2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長11名。
州財政局(州國資委)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5名。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