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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縣民政局

鎖定
延津縣民政局是延津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3] 
中文名
延津縣民政局
辦公地址
延津縣平安大道88號 [1] 
性    質
政府工作部門
現任領導
劉志芬 [2] 

延津縣民政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民政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工作政策,起草有關地方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縣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及執法、監督。
(三)擬訂全縣社會救助政策、標準,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負責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四)擬訂全縣城鄉基層羣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貫徹執行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限、地名管理辦法;負責鄉鎮(街道)、村(社區)的設立、撤銷、命名、更名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跨鄉鎮(街道)和村(社區)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審核工作;負責全縣行政區域界線勘定、管理和地名管理服務工作。
(六)擬訂全縣婚姻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改革。
(七)擬訂全縣殯葬管理政策、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
(八)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全縣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擬訂全縣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
(十)擬訂全縣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和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十一)組織擬訂全縣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管理本級彩票公益金。
(十二)擬訂全縣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衞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縣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縣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縣衞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2.與縣自然資源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民政局會同縣自然資源局組織編制公佈行政區劃信息的延津縣行政區劃圖。 [1] 

延津縣民政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和對外交流合作等工作;承擔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法制審核等有關工作;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負責民政事業基建、物資、技改計劃工作;負責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工作;管理本級彩票公益金;承擔民政統計管理和機關及所屬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與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縣民政行業人才隊伍建設,組織開展民政科技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羣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社會救助股。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承擔中央、省、市、縣財政困難羣眾救助補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組織開展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工作;參與擬訂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等救助相關辦法。
(三)社會事務股。擬訂全縣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辦法;按照管理權限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進行登記、管理及執法、監督;做好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工作;負責統一受理(辦理)送達行政許可事項,催辦、督辦有關行政事項辦理進度,聯絡並協調相關股室及部門許可事項報批過程中的有關問題。擬訂全縣婚姻、殯葬、殘疾人權益保護、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殘疾人集中就業扶持政策;推進全縣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殯葬執法、檢查工作;指導婚姻登記機關和殘疾人社會福利、殯葬服務、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相關工作;指導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擬訂促進全縣慈善事業發展政策和慈善信託、慈善組織及其活動管理辦法,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承擔慈善信託相關職責;擬訂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擬訂全縣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和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救助保護機構管理工作。
(四)基層政權和社區治理股(區劃地名股)。擬訂全縣城鄉基層羣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承擔縣村務公開聯席會議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擬訂全縣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限、地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鄉鎮(街道)、村(社區)的設立、撤銷、命名、更名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跨鄉鎮(街道)和村(社區)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審核工作;指導開展地名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縣界勘定、管理工作;指導鄉鎮(街道)的區域界線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執法、監督及檢查。
(五)養老服務股。擬訂全縣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