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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付款利息

鎖定
延期付款利息是指建設單位按規定對進口成套設備採取分期付款的辦法所支付的利息。
《消費税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消費税的計税依據為納税人銷售應税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款項不包括在內: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納税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其他價外費用,無論是否屬於納税人的收入,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徵税。[1]
中文名
延期付款利息
方    式
應按增值税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税
釋    義
專業名詞
涉及學科
經濟學
企業延期付款利息的徵税
按“金融業”的其他金融業對企業的經營結算過程中因對方延期付款而取得的利息性質的收入,應作為企業的價外收入,分別按有關規定的有關税目繳納營業税或增值税。如金融機構因借款人延期還款而收取的利息,按“金融業税”目繳納營業税;施工企業因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而收取的利息,應按“建築業”税目繳納營業税;工商企業因購貨方拖欠貨款而取得的利息,則應按增值税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税。 [1] 
參考資料
  • 1.    .韓耀星,孫樹營.新税收政策與會計操作實務 (上冊).中國市場出版社,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