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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國土資源局

鎖定
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延安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方案》(延市發〔2010〕6號),設立延安市國土資源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中文名
延安市國土資源局
所屬地區
延安市
管理範圍
國土資源
屬    性
政府機關

延安市國土資源局職能調整

1、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公佈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將地方鐵路建設協調管理職能劃歸市改革和發展委員會。
3、將地價管理職能收歸市國土資源局。
4、加強耕地保護,強化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

延安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地質災害防治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
(二)編制和實施全市土地利用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國土資源其它專項規劃、年度計劃;參與報省、市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和審核縣區、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工作。
(三)負責全市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監督檢查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處重大權屬糾紛,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承辦行政應訴和行政複議事項。
(四)負責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監督管理土地確權、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五)負責全市耕地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承辦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開發的審查、報批工作;指導、監管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工作;承擔報省審批的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
(六)負責地價管理;審查申報土地評估機構資格;負責土地使用權價格的備案工作。
(七)組織實施國家重點項目和省、市建設項目用地的統一徵用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和礦產資源儲量工作;編制礦業權設置方案;負責探礦權、採礦權年檢和礦產開發統計年報工作;依法徵收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
(九)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地質遺蹟保護區;依法管理地下水勘查、礦泉水開採。
(十)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重大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指導地質災害應急處置。
(十一)負責全市測繪成果和測繪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維護、檢查國家各類等級的測量標誌;負責測繪活動的登記和統計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延安市國土資源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政秘科
負責局機關黨政日常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機關制度的落實;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等工作;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負責國土資源有關規費的管理;負責局機關財務報賬、後勤管理和局系統國有資產管理、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承辦局機關、直屬單位、各縣國土資源分局領導幹部的考察、培養、選拔、交流、任免、監督及年度考核等工作;負責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傳、職工培訓及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三)規劃與信息科
編制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國土資源其它專項規劃、年度計劃;指導、審核縣區國土資源規劃的編制;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農用地轉用項目用地計劃審查;負責國土資源的綜合統計和信息化管理工作。
(四)地籍管理科
組織地籍權屬調查、土地確權、糾紛調處及管理工作;監督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指導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與維護;承擔土地年度變更調查;承擔或參與調處跨縣區及有重大影響的土地權屬糾紛。
(五)耕地保護和土地利用科
組織實施基本農田劃定調整和保護工作;負責建設佔用耕地的佔補平衡、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及信息報備工作;擬訂非農業建設徵地補償指導性標準,指導統一徵地工作;承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的審查、報批;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負責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執行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農用地、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監測土地市場和地價動態;組織實施縣級政府耕地保護目標責任的考核工作。
(六)礦產開發管理科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負責採礦權的出讓、出租、抵押、變更登記管理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礦山企業閉坑報告審查;承辦建設單位擬建工程壓覆礦產資源的申請;負責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信息與資料的管理和統計年報工作;負責礦山企業採礦許可證的年檢;參與跨縣區及重大礦業權屬糾紛的調處;負責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
(七)地質環境科
擬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方案;指導和監督管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質遺蹟保護區和地下水勘查、礦泉水開採活動;組織地質災害調查、地質環境監測和地質災害防治;承擔工程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延安市國土資源局人員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2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科長7名,副科長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