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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新覺羅·延信

鎖定
愛新覺羅·延信(1673—1728年),滿洲正藍旗人。清朝宗室、將領。清太宗皇太極曾孫,肅武親王愛新覺羅·豪格之孫,多羅温良郡王愛新覺羅·猛峨第三子。 [1]  康熙二十六年正月封三等奉國將軍,三十七年十二月授二等侍衞,四十年十月預議政、授正藍旗滿洲都統,四十五年十一月因病解都統任,五十二年四月復任,五十七年十月,隨康熙第十四子、撫遠大將軍允禵入西藏征討侵入西藏的準噶爾台吉大策凌敦多布軍隊,勝利後代行允禵的撫遠大將軍職務而留守西藏、成為駐藏大臣的歷史前提。他和皇子允禵的良好關係後來受到雍正猜忌。雍正六年六月死於暢春園外囚所。
本    名
愛新覺羅·延信
所處時代
清朝
民族族羣
滿族
出生地
北京
出生日期
1673年
逝世日期
1728年
主要成就
隨大將軍王允禵赴西藏征討大策凌敦多布,一度留守西藏
祖    父
豪格
父    親
多羅温良郡王愛新覺羅·猛峨
爵    位
三等奉國將軍—貝子—貝勒
旗    籍
滿洲正藍旗
官    職
正藍旗滿洲都統、西安將軍

愛新覺羅·延信人物生平

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延信初封三等奉國將軍,累官至都統
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十二月授二等侍衞,四十年(1701年)十月預議政、授正藍旗滿洲都統,四十五年(1706年)十一月因病解都統任,五十二年(1713年)四月復人,五十七年(1718年)十月,受康熙重用,隨撫遠大將軍貝子允禵率師西征準噶爾汗國策妄阿拉布坦派出的)台吉大策凌敦多布軍隊,駐守西寧。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授職為平逆將軍,率師取道青海到達西藏,擊敗策妄阿拉布坦部將策零敦多卜後,遂進入西藏。
西藏平定後,朝廷下詔曰:“平逆將軍延信領滿洲、蒙古綠旗各軍,經自古未闢之道,煙瘴惡溪,人跡罕見。身臨絕域,殲夷醜類,勇略可嘉!封輔國公。”尋代行康熙十四子允禵的撫遠大將軍職務,留守西藏、成為駐藏大臣的歷史前提。但他和王子允禵的良好關係後來受到雍正猜忌。
雍正元年(1723年),侄兒揆惠因罪被奪去爵位,朝廷議以延信承襲。其後進位為貝子,再進位為貝勒。再授為西安將軍
雍正五年(1727年),清世宗以延信與阿其那等結黨,又暗地結交允禵,偏袒年羹堯,入藏時侵吞公帑十萬兩,遂奪去其爵位,逮下由親王大臣按法處治。讞上延信黨援、欺罔、負恩、要結人心、貪婪亂政、失誤兵機等二十罪,按罪當斬。世宗下命幽禁延信,子孫降為紅帶子 [1] 
雍正六年(1728年)六月死於暢春園外囚所。

愛新覺羅·延信人際關係

祖父:肅武親王豪格
父親:多羅温良郡王猛峨
伯父:
  • 大伯父:齊正額。生母為妾那拉氏。天聰八年九月二十六日生。康熙十六年二月因罪處死,黜宗室,年四十三。嫡妻覺特氏,杜達禮之女,無子女。
  • 二伯父:固泰,已革輔國將軍。生母為庶福晉黃氏。崇德三年元月二十八日生。康熙四十年七月十五日卒,年六十三。嫡妻佟佳氏,西伯禮之女。
  • 三伯父:握赫納,輔國將軍。固泰同母弟。崇德四年二月初三日生。康熙元年九月十三日卒,年二十三歲。嫡妻伊拉里氏,富喀之女。一子:已革奉國將軍武禮。
  • 四伯父:富綬,顯懿親王。生母為繼福晉科爾沁博爾濟吉特氏。崇德八年五月十七日生。襲爵,改顯親王。康熙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卒,年二十六。
  • 六叔父:星保,頭等侍衞。生母為庶福晉寧古塔氏。崇德八年十一月十六日生。康熙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卒,年四十三。嫡妻赫舍里氏,三等護衞穆淑之女。
  • 七叔父:舒書,生母為妾伊爾根覺羅氏。順治二年元月二十六日生。康熙二十四年十月初六日卒,年四十歲。嫡妻覺特氏,社達禮之女。
參考資料
  • 1.    雍正實錄卷六十三:諸王大臣等、審奏延信罪狀二十款。查延信向與阿其那、阿靈阿、拉錫、普奇等。結為黨羽。與二阿哥為敵。黨援之罪一。奉上□日詢問年羹堯之處。並不據實揭報。為之徇隱具奏。黨援之罪二。在西寧時。陽為不附和允禵、揜人耳目。而陰與允禵交結。黨援之罪三。及復令其進藏時。鑽營年羹堯、代伊解釋保奏。黨援之罪四。延信原系阿其那、阿靈阿、蘇努等同黨。奉上□日交問。伊身為將軍貝勒。明知其事。反將無干之漢人路振揚舉出。黨援之罪五。遵奉阿其那。傾心效順。稱阿其那樸實。稱阿靈阿為人傑。將伊女與阿爾松阿結親。黨援之罪六。捏造逆言。告知年羹堯。希脱黨謀。黨援之罪七。當御前昂然伸足。大不敬之罪一。皇上諭上□日訓責。坐聽不行跪聆。大不敬之罪二。時屆萬壽聖節。不俟慶祝。驀自起程回任。大不敬之罪三。在西安時、不遵諭上□日。將地方要務、並未奏聞一事。大不敬之罪四。假捏病狀、扶杖行走。及令伊署大將軍印務。棄杖前往。欺妄之罪一。諭上□日訓練士卒。不行欽遵。反懷怨望。將士卒混行痛責。擾亂國政之罪一。奉上□日詢問應否進藏之處。並不實心籌畫。但云路有煙瘴。希圖惑眾。擾亂國政之罪二。在將軍任內。不親加訓練。祗圖晏逸。負恩之罪一。妄行保題官兵一百九十餘人。市恩邀結人心之罪一。在甘州時、值青海用兵。亂行調動遠處兵丁。幾致可危。夫誤兵機之罪一。身為將軍。聞賊寇臨邊。並不發兵。迨新城子失陷之後。始行發兵。失誤軍機之罪二。將拏到逆賊阿扯布坦温布屬下蒙古七人。並不究審。竟行釋放。失誤軍機之罪三。進藏時、將國帑十萬兩入己。貪婪之罪一。以上各罪案、延信俱自認不諱。請按律斬決。以彰國法。妻子發往右衞。財產入官。所屬佐領下人等、交該旗辦理。得上□日、延信從寬免死。著與隆科多在一處監禁。伊子不必革去宗室。凡閒散宗室、原有在王府佐領兼轄之例。伊等著入顯親王府佐領管轄驅使。至伊屬下佐領人等、原從顯親王家下分出。仍著賞與顯親王。家產不必入官。伊有種種貪贓虧缺銀兩。著將伊家產、交與旗下大臣等、查明還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