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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註冊會計師協會

鎖定
廣西註冊會計師協會是一家成立於1990年1月8日的會計師協會,它是由廣西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組成的社團法人,是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地方組織。
中文名
廣西註冊會計師協會
成立時間
1990年1月8日

廣西註冊會計師協會協會介紹

廣西註冊會計師協會成立於1990年1月8日,1997年9月11日與廣西壯族自治區註冊審計師協會聯合。它是由廣西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組成的社團法人,是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地方組織。本協會依法對全區註冊會計師實行行業管理,依法接受自治區財政廳、民政廳的監督、指導。

廣西註冊會計師協會協會宗旨

服務 監督 管理 協調
1、 為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服務,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2、 監督註冊會計師和事務所執業質量,職業道德;
3、 對註冊會計師實施後續教育和培訓;
4、 依法管理註冊會計師行業;
5、 協調行業內、外關係,維護註冊會計師和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廣西註冊會計師協會協會職責

依法辦理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的有關事項,並對他們的任職資格進行年度檢查;按照授權辦理事務所及分支機構設立的有關事項,並對事務所的業務活動和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的執業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審批和管理本會會員,支持會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組織貫徹國家頒發的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則,制定實施我區註冊會計師行業各項管理制度,並監督管理執行情況;組織實施註冊會計師、註冊資評估師全國統一考試廣西考區的考試工作;組織開展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的後續教育工作;協調行業內外關係,為我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營造良好的執業環境。 [1] 

廣西註冊會計師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成立廣西壯族自治區註冊會計師協會,並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我區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組成的行業組織,依法取得社會團體的法人資格,是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的會員單位,依法接受自治區財政廳的監督和指導。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服務、監督、管理、協調,即以誠信建設為主線,服務於本會會員,服務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監督會員執業質量、職業道德;依法實施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協調行業內外關係,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科學發展。
第二章 職責
第四條 本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批和管理本會會員,依法辦理註冊會計師註冊的有關事項;
(二)對註冊會計師任職資格、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情況進行年度檢查;
(三)組織貫徹國家頒發的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則,對我區實施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制定實施我區註冊會計師行業自律管理規範,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對會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規範的行為予以懲戒;
(五)組織實施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廣西考區的考試工作;
(六)組織開展註冊會計師的後續教育培訓工作和業務交流活動,推動行業人才建設工作,為會員提供有關法律、規章制度以及專業技術諮詢服務;
(七)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營造良好的執業環境;
(八)開展註冊會計師行業宣傳;
(九)指導本會駐各市辦事處工作;
(十)承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的有關工作以及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授權或委託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經自治區財政廳依法批准在我區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含外省會計師事務所在我區依法設立的分所),為本會團體會員。
凡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者,或依照規定經考核取得註冊會計師資格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分為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其中,依法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證書並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為執業會員;其他為非執業會員。執業會員不再執業時,可轉為非執業會員。
本會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均應加入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分別成為其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第六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並取得全科合格證書,或依照規定經考核取得註冊會計師資格者。
第七條 個人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個人申請提交;
(二)資格審核;
(三)發放會員證書。
第八條 本會個人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給予的懲戒提出申訴;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和培訓活動;
(四)參加本會的有關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
(六)通過本會向有關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八)監督本會的會費收支;
(九)依照規定申請退出本會。
第九條 本會個人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遵守會員職業道德守則;
(四)遵守本會紀律;
(五)接受本會的監督、管理;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八)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培訓任務;
(九)自覺維護註冊會計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十)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本會執業會員除應當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外,還應當履行遵守執業準則、規則的義務。
第十條 本會團體會員享有本章程第八條除第(一)項以外的其他權利,承擔本章程第九條除第(八)項以外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拒不履行義務的,以及不再具備會員資格的,理事會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管理辦法,由本會常設執行機構擬定,經理事會批准執行。
第十三條 符合本會規定條件的個人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可向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推薦為資深會員。
第四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本會理事會決定延期或提前舉行。延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採取選舉、協商和特邀的辦法產生。其產生辦法,由上一屆理事會決定。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本會理事;
(三)討論決定本會工作方針、任務及行業發展規劃;
(四)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准本會的上一屆的會費收支報告;
(六)審議理事會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有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代表出席,並經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五章 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若干人組成本會理事會。每屆理事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是: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選舉本會常務理事會成員;
(三)選舉本會領導成員;
(四)推選或聘任本會常設辦事機構領導成員;
(五)增補或更換本會理事;
(六)審議、批准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的年度工作報告和本會年度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七)審議、批准下一屆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產生辦法;
(八)審議、批准下一屆理事會理事產生辦法;
(九)批准推薦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資深會員;
(十)其他應由理事會辦理的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的任期與理事相同。
理事會可以聘請名譽會長若干人。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的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過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常務理事工作發生變動,或者因其他情況需要更換或增補的,經理事會批准,予以更換或增補。
第二十三條 會長代表本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監督、檢查其決議的貫徹實施。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六章 常設執行機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本會的常設執行機構。
秘書處負責落實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自治區財政廳推薦,理事會表決通過。
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各職能部門的設置,由秘書長提出方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第七章 專門委員會與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設置若干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是理事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對理事會負責;專業委員會負責處理行業發展中的專業技術問題,對理事會負責。
各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設置、調整、具體職責和運作規則,以及委員的聘請和解聘,由秘書長提出方案,經理事會批准。
第八章 地級市協會及本會各市辦事處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地級市,可以申請成立地級市註冊會計師協會。地級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是本會的會員單位,其章程由當地會員代表大會依法制定,並報本會和當地政府主管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地級市協會的組織運行、職責權限,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本會可在地級市設立辦事處,其工作職責由本會制定,其工作接受本會的指導。
第九章 經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依法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依照相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會費分為個人會員會費和團體會員會費。個人會員會費分為執業會員會費和非執業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職責範圍和註冊會計師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四條 本會常設執行機構設專職部門對本會資產和經費收支進行管理,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規定的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