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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師範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鎖定
廣西師範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是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同意,由自治區民政廳批准成立,並於2006年正式登記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民間社會團體。
作為廣西區內首個成立的高校基金會,自成立以來,基金會不斷完善組織機構,細化各項制度,彰顯平台優勢,通過募集資金和利用基金的增值部分,開展經常性的助學、助教活動,資助希望工程、貧困地區基礎教育等社會公益事業。
中文名
廣西師範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隸    屬
廣西師範大學
成立於
2006年
性    質
非營利性民間社會團體

廣西師範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基金會簡介

廣西師範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是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同意,由自治區民政廳批准成立,並於2006年正式登記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民間社會團體。
作為廣西區內首個成立的高校基金會,自成立以來,基金會不斷完善組織機構,細化各項制度,彰顯平台優勢,通過募集資金和利用基金的增值部分,開展經常性的助學、助教活動,資助希望工程、貧困地區基礎教育等社會公益事業。 [1] 

廣西師範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基金會機構設置

理事長:
王 枬 廣西師範大學黨委書記
常務副理事長:
梁 宏 廣西師範大學校長
副理事長:
陳洪江 廣西師範大學副校長
唐仁郭 廣西師範大學黨委副書記
劉健斌 廣西師範大學副校長
蔡昌卓 廣西師範大學副校長
丁 靜 廣西師範大學總會計師
江祥源 美國雙威教育集團總裁
龐新方 中國銀行桂林分行行長
戴東昇 北京佳輝中泰旅遊景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理 事:
覃衞國 廣西師範大學副校長
陳湘如 廣西師範大學黨委辦公室主任
王德明 桂林市政協副主席
羅知頌 廣西經濟發展研究所所長
梁福沛 廣西師範大學科學技術處處長
曹輝景 廣西師範大學財務處處長
高金嶺 廣西師範大學研究生學院院長
姜革文 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黨委書記
袁 嶽 零點研究諮詢集團總裁
監 事:
柯君行 廣西師範大學審計處副處長
李 翔 美國behringer ingelheim製藥公司資深研究員
姜 濤 美國費城計算機學院董事會主席、技術總監 [2] 

廣西師範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為廣西師範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英文名稱為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縮寫為GXNUED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致力於加強廣西師範大學與各地校友和國內外各界友好人士的聯繫與合作;募集辦學資金,開展經常性的助學、助教活動,獎勵、資助廣西師範大學師生;積蓄財力,推動廣西師範大學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校友和社會各屆及友好人士對廣西師範大學的辦學發展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育才路15號廣西師範大學。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 積極開展與校友和國內外各界以及友好人士的聯繫和合作;
(二) 以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募集資金和接受社會捐贈;
(三) 依法管理與運作基金;
(四) 資助廣西師範大學教育事業的建設與發展項目;
(五) 獎勵和資助廣西師範大學的教師和學生;
(六) 獎勵為廣西師範大學的建設與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
(七) 資助希望工程、貧困地區基礎教育等。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9-11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可連任兩屆,理事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 熱心教育事業;
(二) 在教育領域有突出貢獻或有較大影響;
(三) 向本基金會捐贈了資金和財產或能為廣西師範大學募集資金;
(四) 擁護本基金會宗旨的優秀公民。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和業務主管單位提名並確定,理事之間不得具有近親屬關係。
(二) 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本基金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成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 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審查同意;
(四)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表決權;
(三) 建議權和批評權;
(四) 參與本基金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五) 其它符合本基金會章程規定的權利。
義務:
(一) 履行章程的義務;
(二) 執行基金理事會決議的義務;
(三) 承辦基金會委託事務的義務;
(四) 維護本基金會聲譽的義務;
(五) 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 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 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 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4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如果有1/3以上的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果理事長因事不能召集,可由提議理事推選召集人和會議主持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必須經出席理事會會議的過半數理事表決通過後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會會議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後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 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建立會議記錄制度。需要形成理事會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經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都應當承擔責任。但對於在理事會決議表決時持反對意見並有會議記錄證明的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3-7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擔任本基金會的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監事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 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 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就基金會籌資和投資、資金運作、管理等相關問題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相關聯時,相關人員不得參與基金會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涉及經濟利益的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突出貢獻或有較大影響;
(二)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 屬於現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
(二)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超過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並且正在執行期間或曾經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 在因違法被撤消登記的基金會擔任過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該基金會自被撤消之日起未超過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審查並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基金會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使基金會發生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報理事會審議決定;
(七)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審議決定;
(八) 審議和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事宜;
(九) 執行基金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接受境內外社團、企業、商社及個人合法財產的自願捐贈;
(二) 本基金會的基金存入金融機構所取得的利息;
(三) 用本基金會的基金購買債券和企業股票等有價證券獲得的收益;
(四) 在法律、法規和政府政策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所獲得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已經明確確定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必須根據捐贈協議的規定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規定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進行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繼續按原捐贈目的使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主要用於支持廣西師範大學教育事業的建設和發展,具體:
(一) 改善教學設施設備。包括改造和建設基礎設施設備、校舍、運動場所、實習實訓基地,購買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
(二) 資助有益於國家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研究和開發項目;
(三) 獎勵在教學、科學研究和高新技術開發等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廣西師範大學教師、職工;
(四) 獎勵和資助品學兼優的在校學生;
(五) 設立福利設施基金、校園建設基金以及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基金項目;
(六) 按照捐贈者的意願所資助的項目。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 一次性捐贈在20萬元以上的捐贈活動;
(二) 一次性投資在2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三) 理事會認為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其他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基金會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所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對於捐贈人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基金會應當在不超過10個工作日內,具體答覆是否採納並説明採納或不予採納的理由。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消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行為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控制和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安全、真實、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財政、税務、審計或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財政、税務、審計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所配備的專職會計人員必須具有大專以上會計畢業證書和《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並且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實行賬款分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嚴格執行各項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制度。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按規定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業務及會計年度終了後,財務機構必須如實向基金會提供年度財務報告。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必須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財產清冊。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時,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的年度檢查後,必須將年度工作的總結報告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
(三) 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審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的指導和監督下成立清算小組,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 捐贈給科技創新工程;
(二) 資助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項目;
(三) 捐贈給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項目。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出席理事會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審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審查同意後,報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基金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