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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鎖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壯族自治區的國家行政機關,是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負責並報告工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19-20]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分別由自治區主席、自治區副主席、秘書長、廳長和委員會主任等組成,實行自治區主席負責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領導,每屆任期五年。 [20] 
現任領導:第二十屆中央委員,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副書記,自治區政府主席、黨組書記:藍天立 [1]  [9]  [17] 
中文名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外文名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辦公地址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民生路2號
性    質
地方行政機關
簡    稱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
現任主席
藍天立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主要職能

(一)檢查、督促省政府各部門和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對省政府文件、省政府會議決定事項及國務院、省政府領導重要批示、全國、省人大、政協交辦的建議、提案的貫徹執行和處理落實情況,並向省政府領導報告。
(二)負責省政府會議的準備工作和重要活動安排,協助省政府領導組織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
(三)協助省政府領導審核或組織起草以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佈的文、函、電,辦理中央、國務院及部、委、辦發送省政府的文、函、電。
(四)辦理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門向省政府的請示、報告,提出審核、處理意見,報省政府領導審批。
(五)根據省政府領導同志指示,組織協調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駐閩單位、駐軍等關係,處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對有爭議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報省政府領導決定。
(六)協助省政府領導組織處理需由省政府直接處理的突發的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根據省政府領導的指示,組織有關調查研究,及時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為省政府領導科學決策服務。
(八)負責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時向省政府領導報告重要情況,並協助處理各部門和各地區向省政府反映的重要問題。
(九)負責省政府駐外辦事處及歸口管理單位的管理工作。
(十)協助省政府領導做好政府部門和海外重要賓客的接待工作。
(十一)收集、編輯、報送國務院、省政府領導參閲的信息資料。負責全省政府系統辦公廳(室)主任培訓教育和辦公自動化網絡建設工作。指導地、市、縣政府辦公廳(室)工作,促進全省政府系統行政效能建設。
(十二)做好行政事務工作,為省政府領導及機關工作人員服務。
(十三)辦理省政府領導交辦的其它事。 [2]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現任領導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

藍天立(壯族):第二十屆中央委員,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副書記,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黨組書記。 [1]  [3-5]  [9]  [18]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

許永錁: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常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黨組成員; [10-11] 
許顯輝: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黨組成員; [12-13] 
苗慶旺: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黨組成員; [14-16]  [23] 
廖品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黨組成員 [21-22] 
李常官(壯族):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黨組成員 [21-22] 
眭國華(女):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 [21] 
楊維林: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黨組成員,自治區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督察長,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員會副書記(兼) [24-26]  [30]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

秦如培: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自治區國資委黨委書記 [22] 
鄒展業: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廣西產業園區改革發展辦公室主任、廣西投資促進局局長 [27]  [29]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秘書長

鍾得志: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秘書長。 [28]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政府部門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機構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特設機構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地市政府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及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西重要講話和“建設壯美廣西 共圓復興夢想”重要題詞精神,持續深入落實“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個紮實”新要求,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的決策部署,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自治區人民政府實行主席負責制。主席領導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六、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主席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聯繫工作;受主席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自治區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八、秘書長在主席領導下,負責處理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主席離桂外出期間,受主席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主席或其他副主席主持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
十、為保持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的連續性,提高行政效率,實行AB角工作機制,互為AB角的副主席,一方因公出國(境)、離桂、外出學習或請假,由另一方臨時代為處理其分管聯繫工作。
十一、各委員會、廳、辦實行主任、廳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各委員會、廳、辦根據法律法規、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
自治區審計廳在主席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自治區人民政府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三、認真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着力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動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堅決打贏三大攻堅戰,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十四、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五、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六、更加註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七、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推進綠色發展。
十八、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運用大數據和現代高科技手段,深入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優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羣眾辦事。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九、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二十、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規定行政措施,發佈決定和命令。
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自治區司法廳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自治區司法廳承辦。
二十一、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全面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應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自治區司法廳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
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二、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規章、發佈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文件。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僑事項,應當事先請示自治區人民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文件發佈前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部門規範性文件應當依法及時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由自治區司法廳定期向社會公佈目錄。對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決定、命令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範性文件,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三、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四、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重大規劃、經濟運行調節、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行政和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六、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各地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瞭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七、自治區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政府參事、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八、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決定,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推進並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自治區政府辦公廳要統籌規範督查、檢查、考核工作,堅決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加強對各級各部門的督查,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網上督查與網下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核查複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紮實落實中央領導同志的批示指示精神,持續推進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批示要求貫徹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九、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切實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義務,把政務公開貫穿政務運行全過程,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三十、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佈。
三十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和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二、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迴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三、自治區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自覺接受自治區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自治區人大代表建議和自治區政協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三十四、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
三十五、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六、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暢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佈處理結果。
三十七、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羣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閲批重要的羣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八、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九、自治區人民政府實行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可召開自治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
四十、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及各委員會主任、各廳廳長、各辦主任組成,由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的重要決定、重要工作部署;
(二)討論決定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自治區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一、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由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的重要指示、決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決定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政府規章草案;
(四)通報和討論其他重大事項。
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兩週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二、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或審核後提出,由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彙總報主席確定;會議文件由主席批印。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自治區政府辦公廳負責,議題和文件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會議文件由議題彙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文件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自治區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審核把關。
四十三、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應請假。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的,向主席請假。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不能參會或列席的,會前必須向自治區政府辦公廳書面請假,由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向主席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參加會議的負責人一般不得帶副職或助手。
四十四、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自治區主席主持召開的專題會議的紀要,由主席簽發。自治區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主持召開的專題會議的紀要,由主持會議的政府領導同志簽發。
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文件,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
四十五、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縮短時間、嚴格審批。以部門名義召開的全區性會議,主辦部門應事先徵得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同意,再正式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送請示。原則上一個部門召開的全區性會議一年不超過一次。
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區性會議,不以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的名義召開,不邀請各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全區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六、各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自治區黨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名義聯合發文的文件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自治區人民政府部門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先按程序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序。
四十七、各部門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籤或聯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傾向性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籤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籤文件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覆;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覆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覆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覆視為無不同意見。
四十八、對各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自治區政府辦公廳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部門主要負責人應主動協調,仍存在分歧的,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自治區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要協助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自治區政府辦公廳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轉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主席審批。
四十九、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發佈的命令,提請自治區人大或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地方性法規草案、人事任免事項,由主席簽署。
自治區人民政府報送國務院的請示、報告,下發的重要公文,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後,由主席簽發。
以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名義行文的公文,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秘書長籤批;涉及全局性、重要事項的公文,必要時簽呈自治區主席、分管副主席。
五十、自治區人民政府致函國務院各部門、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洽事務的公文和下發的一般性公文,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以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名義頒佈政策、部署工作、回覆意見的公文,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或委託自治區政府辦公廳負責人簽發。
五十一、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文件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文件篇幅。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凡法律、法規、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製發文件。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文件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送1種簡報。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二、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國務院及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三、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其他組成人員代表自治區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五十四、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主席、秘書長離桂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主席,由自治區政府辦公廳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各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離桂外出,須按有關規定履行離桂請示(請假)報告手續。
五十五、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發佈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
五十六、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五十七、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五十八、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五十九、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違反規定接受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中央和自治區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一、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對行政不作為、行政亂作為等行為,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六十二、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三、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研究解決問題。要改進調查研究,注重實際效果。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減輕各地負擔;各地負責人不到機場、車站、碼頭及轄區分界處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蹟、風景區參觀。
六十四、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各地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等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五、自治區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8]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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