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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圖書館學會

鎖定
廣西圖書館學會是廣西全區圖書館工作者的學術性社會團體,經中共廣西區黨委宣傳部批准,於 1979年 10 月在南寧成立。學會是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接受中國圖書館學會業務指導的地方學會。學會辦公地點設在掛靠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圖書館。學會下設業務工作機構為:學術工作委員會、科普與教育工作委員會、編輯出版工作委員會、採訪工作委員會、現代化技術工作委員會等。
中文名
廣西圖書館學會
成立時間
1979年 10 月
地    點
南寧
性    質
學術性社會團體

廣西圖書館學會學會簡介

會刊《圖書館界》是圖書館學學術性與知識性相結合的專業刊物,1980年創刊,國內公開發行,現入編《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在全國圖書館學專業刊物中有一定影響。該刊曾被北京高校圖書館期刊研究會和北京大學圖書館確認為圖書館學核心期刊之一,並收錄於《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中;在美國著名的《烏利希國際期刊指南》收錄的我國圖書館學期刊中,《圖書館界》曾經名列其中。學會成立之初,僅有會員178名,至今已逾千人。歷年來接受學會業務指導的地方學會、系統學會有:桂林市圖書館學會、南寧市圖書館學會、柳州市圖書館學會、梧州市圖書情報學會、北海市圖書館學會、南寧地區圖書館學會、河池地區圖書館學會、 玉林地區圖書情報學會、廣西高教學會圖書館專業委員會、廣西中專圖協等。
第七屆理事會;理事長:徐欣祿,副理事長:陳大廣、豐雨滋、姚倩、韋任平,秘書長:黃永寧。
第八屆理事會;理事長:徐欣祿,副理事長:陳大廣、豐雨滋、姚倩、林智榮,秘書長:秦小燕。

廣西圖書館學會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學會名稱為:廣西圖書館學會。英文譯名:Library Society of Guangxi,縮寫:LSG。
第二條 本學會是由廣西地方圖書館及相關行業或機構科技工作者自願結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區性、公益性、學術性社會團體,是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中國圖書館學會的地方性團體會員。
第三條 學會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戰略思想,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促進圖書館學學術研究和圖書館人才成長,為繁榮我區圖書館事業作出貢獻。
第四條 學會接受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接受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學會位於南寧市民族大道61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圖書館內,郵政編碼:530022,網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學術交流,組織學術研究,促進學科發展;
(二)編輯、出版、發行圖書館學各種載體的文獻信息資料,與廣西壯族自治區圖書館合辦會刊《圖書館界》;
(三)普及圖書館學基礎知識,開展對會員和圖書館工作者的繼續教育工作;介紹、推廣和評定圖書館學研究成果,發現和舉薦人才;開展表彰獎勵工作;
(四)對我區圖書館事業政策的制定和有關問題發揮諮詢作用,並提出合理化建議,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反映圖書館工作者的意見和呼聲;
(五)發展會員,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六)加強同國內外圖書館界的聯繫、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學會會員分為團體(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個人會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可申請加入本學會):
1.須取得助理館員以上和其他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者;2.高等學校畢業,從事圖書館學教育、研究或圖書館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學術水平;或雖非高等學校畢業,但從事圖書館工作多年,並具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3.對圖書館學研究和圖書館事業有重要貢獻者;4.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圖書館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四)團體(單位)會員:各地依法成立的本專業學術性羣眾團體以及與學會學科或專業相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並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合法設立的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經本人申請,會員小組或各級圖書館學會推薦;
(二)常務理事會審批同意後,成為本學會會員(必要時,常務理事會可直接發展會員)。團體(單位)經申請獲常務理事會審批同意後,即成為本學會團體(單位)會員並接受本學會的業務指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學會各項活動;
(三)獲得學會服務(包括參加學術活動,獲得學術資料,取得技術諮詢,請求協助舉辦培訓班等)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學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學會章程,執行學會的決議;
(二)依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三)積極參加學會各項活動,完成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自覺維護學會合法權益;
(五)向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不履行繳納會費義務或長期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學會章程,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學會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五)制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 須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作出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應通過充分醖釀、協商,由會員(代表)大會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理事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本學會實際工作的專家、學者和熱心本學會工作且從事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梯隊結構。理事應是在職人員,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週歲。理事總數為奇數。
第十八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副理事長;聘任、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負責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學會活動計劃並組織實施;
(七)決定設立各工作委員會,決定各工作委員會委員的聘任或解聘,領導所屬工作委員會開展學術活動;
(八)審議和處理學會工作;
(九)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會,可委託代表參加,並有委託投票權。理事在任期內離退休或調離原理事單位者,如果本人或者原理事單位提出更換意見,則自動免去其理事會職務;由此而產生的職務空缺,可由原理事單位推薦人選,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二十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討論和審議學會年度工作;如遇特殊情況,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負責行使理事會的職責,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須在理事中產生,常務理事的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週歲。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在任期內離退休或調離原理事單位者,如果本人或者原理事單位提出更換意見,則自動免去其常務理事會職務;由此而產生的職務空缺,可由原常務理事單位推薦人選,報理事會批准。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下設學術工作委員會、現代化技術工作委員會、科普與教育工作委員會、採訪工作委員會、《圖書館界》編輯委員會、醫學圖書館工作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委員由理事會聘任、解聘。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學風和政治素質;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高造詣的專家、學者或有較大影響的人士;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應是在職人員,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候選人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學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督促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學會根據需要聘請對學會工作或圖書館事業有重要貢獻的圖書館界知名人士,有關部門領導,學術上有專深造詣的學者,卸任的前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為名譽理事或顧問。
第三十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工作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各工作委員會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聘用或解聘辦事機構、各工作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和社會資助;
(三)捐贈;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財產所有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者挪用;其財產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任意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11月5日學會第八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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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