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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軟件行業協會

鎖定
廣東軟件行業協會(Guangdong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成立於2000年10月,是由廣東省從事軟件研究、開發、出版、銷售、技術服務,以及從事信息化系統研究、開發和開展信息服務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組合,經廣東省民政廳註冊、登記的地方性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中文名
廣東軟件行業協會
外文名
Guangdong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
辦公地址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員村一橫路7號大院廣東軟件大廈5樓
成立時間
2000年10月

廣東軟件行業協會協會介紹

廣東軟件行業協會介紹
協會的宗旨 加強廣東軟件行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合作、聯繫和交流;加速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軟件產業商品化、集成化,軟件經營企業化和軟件企業集團化,開拓國內外軟件市場,發展我國軟件產業;在政府和行業組織、企業集團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軟件產業的發展,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本行業的相關活動,為會員服務。

廣東軟件行業協會協會職責

創立本行業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提高行業自律性,提倡公平競爭,維護行業利益。
進行軟件企業認證和軟件產品登記,貫徹落實國務院[2000]18號文給予軟件企業的優惠政策。
建立軟件產品測評認證服務體系、專家諮詢服務體系,為軟件企業提供產品檢測服務與諮詢服務。
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組織行業人才培訓,人才交流,提高行業隊伍素質。規範人才流動,推動行業的健康發展。
組織本行業展覽、展示、展銷和技術交流會。開展科技交流和經驗交流活動,推進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管理的現代化。
開展本行業的技術情報和經濟信息的收集與分析,編寫本行業經濟技術等方面的資料,為政府部門的決策提供參考。
開展與國外同行業的交流合作,推動軟件技術、軟件產品出口,引進外資與技術,促進廣東軟件產業的國際化。
完成政府部門委託的有關工作 。

廣東軟件行業協會服務目錄

2021年廣東軟件行業協會服務目錄
序號
類別
名稱
説明
1
日常業務
軟件產品評估業務
軟件企業評估業務
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件企業評估業務
(每月均可申報)
1.提供雙軟評估材料輔導、諮詢服務;
2.享受會員優惠價格;
3.提供委託領取並快遞評估證書服務;
4.符合條件的微型會員可免費辦理評估業務。
2
軟件著作權業務代理
1.獲得著作權登記、變更、轉讓等證書;
2.提供材料輔導、諮詢、預審、上報等服務;
3.享受會員優惠價格
3
技術合同登記服務
(僅限廣州市地區註冊會員)
1.減免增值税(技術開發、技術轉讓);
2.減免企業所得税(技術轉讓);
3.可作為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證明材料;
4.會員免費辦理服務。
4
運維服務能力成熟度評估業務(ITSS)
1.提升IT服務質量;
2.優化IT服務成本;
3.強化IT服務效能;
4.降低IT服務風險;
5.廣泛應用於公司項目申請、招投標、市場準入等
5
推薦評優
中國軟件和信息服務業企業信用評價
(每月均可申報)
1.中軟協發證,有效期3年,最高可獲得“AAA”級;
2.項目申請、招投標、市場準入、政府資助、資質申請等有一定加分;
3.累計三次獲評AAA級的企業將有機會被中國軟協授予“中國軟件誠信示範企業”稱號
6
廣東省優秀軟件產品評選
(10-12月)
頒發獲獎證書,列入《廣東軟件行業協會優秀軟件產品目錄》,優先向粵港澳地區的政府、企業採購推薦
7
廣東省專利獎推薦
推薦評選廣東專利金獎、廣東專利優秀獎或廣東發明人獎(副會長及以上單位優先)
8
職業技能
競賽
計算機程序設計員大賽
計算機軟件測試員大賽
1.第一名選手被授予“廣東省五一勞動獎章”(該競賽需列入省總工會競賽名單);
2.前五名選手被授予“廣東省技術能手榮譽稱號”(該競賽需列入省人社廳競賽名單)。
9
會議會展
中國國際軟件博覽會
(6-7月)
1.現場展覽、大會專刊、自媒體宣傳;
2.以“廣東軟件”品牌組團參展,充分展示廣東省優秀軟件企業的實力。
10
粵港雲計算大會暨粵港澳大灣區ICT大會
(12月)
1.交流國內外雲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產業發展思路及應用實踐;
2.發佈廣東省優秀軟件評選結果;
3.現場展覽、大會專刊、自媒體宣傳。
11
會員活動
會員沙龍活動
(定期)
1.舉辦主題培訓活動(雙軟評估、重軟評估、核查輔導、技術合同登記等)。
12
會員走訪
1.新入會會員走訪,瞭解會員需求;
2.老會員走訪,瞭解會員動態和需求。
13
雙創及投融資服務
數碼港大灣區青年創業計劃
粵港澳大灣區新一代信息技術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
1. 推薦參加“數碼港大灣區青年創業計劃”,“粵港澳大灣區新一代信息技術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等雙創大賽;
2.為參賽項目提供賽事輔導、培訓服務。
14
投融資諮詢服務
1、投融資培訓;
2、投融資機構對接。
15
國際交流
亞太信息通訊科技大賽
組織優秀企業、機構及學生參賽,推薦大賽評委和優秀信息通訊科技產品。通過比賽推廣、講座和網絡活動等搭建商業配對交流平台
[1] 

廣東軟件行業協會協會章程

廣東軟件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廣東軟件行業協會(英文全稱:Guangdong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GDSI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東省從事軟件和信息服務業及相關產業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為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
第二章 黨建工作
第七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有正式黨員3名以上時,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單獨建立黨組織。本會負責人中有黨員的,由黨員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本會負責人中沒有黨員的,應推薦業務能力強、羣眾基礎好的黨員理事擔任黨組織書記。
正式黨員人數不足3名時,採取聯合組建、掛靠組建等方式,建立黨組織,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沒有正式黨員的,支持配合上級組織開展黨的工作,為建立黨組織創造條件。
第八條 本會黨組織負責人應參加或列席理事會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九條 本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要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十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
第十一條 本會支持建立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做好聯繫職工羣眾等工作。
第三章 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十二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愛國主義精神。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圍繞國家、廣東省軟件和信息服務產業發展相關戰略部署,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發揮政府、行業和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盡職盡責促進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的健康發展。
第十三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發佈市場信息,編輯專業刊物,開展行業調查、評估論證、培訓、交流、諮詢、展覽展銷等服務;
(二)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
(三)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及其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四)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決策論證諮詢,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參與、組織制定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以及推薦性標準等,並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
(六)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七)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發展軟件產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和發展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的各項舉措。
(八)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認可或會員代表大會批准,開展信息技術服務標準符合性評估、軟件企業能力評估及軟件企業、軟件產品行業自律評估等相關工作。
(九)組織開展各種中介服務,提供軟件企業在投融資、上市、收購兼併、企業改制、法律、財務等多方面諮詢服務。
(十)根據政府部門委託或服務購買,開展軟件業行業統計和運行監測、軟件企業核查等政府行業管理支撐性工作,以及組織本行業展會、專題研討會等技術交流活動。
(十一)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繼續完善和貫徹執行與軟件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
(十二)根據會員和行業發展的需要,組織行業人才培訓、人才交流,增強企業和院校合作,推動產教融合,提高行業人才隊伍素質;開展行業人員誠信建設,規範人才流動和競爭,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十三)開展與國外同行業的交流合作,推動軟件產品出口,積極引進外資與技術,提升廣東軟件業的整體實力,促進廣東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產業國際競爭的能力。
(十四)開展本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開展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方可開展。
第四章 會 員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省從事軟件和信息服務業及相關行業的經濟組織,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十五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願望;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六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秘書處審核批准;
(四)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的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但本會承擔的政府委託工作除外;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和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4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四)會員(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二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拒不交回的,由本會宣告作廢。
會員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經理事會確認,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會員代表組成,其議事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會費繳納標準;
(五)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六)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監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以上通過。
因故未出席會員代表可以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作為代理人,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組成人員一般為奇數,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人數的1/3。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擬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重大事項須無記名投票表決。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出席理事,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作為代理人,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名。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的會長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秘書長為專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4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書長。
第三十六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七)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參會人員資格確認、程序和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長、監事列席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確認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事項的合法有效性,有權向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協調處理內部矛盾,有權提出召開理事會協調有關事項表決議案,並維護當事人申辯權利;
(六)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規則和程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佈,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捐贈人、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未經會員代表大會批准,不得以本會名義借債,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四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長、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能力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七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九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佔,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二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八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五十三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五十四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五十五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十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八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六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一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經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