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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社會學學會健康研究專業委員會

鎖定
廣東社會學學會健康研究專業委員會(簡稱:廣東健專委)是廣東省民政廳註冊(社證字第:0504A0870號)成立的非營利性組織,由廣東社會學學會直接領導,業務主管是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廣東健專委是專門從事健康事業相關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在全社會傳播健康科學知識與理念,交流與總結社會各階層健康文化建設經驗,指導和推動我省健康事業與健康產業發展的機構。
中文名
廣東社會學學會健康研究專業委員會
性    質
非盈利組織
簡    稱
廣東健專委
社證字第
0504A0870號

目錄

廣東社會學學會健康研究專業委員會簡介

廣東健專委現有300多名的優秀的醫學、營養、心理、運動、養生專家和教授及數百名會員。廣東健專委每年承擔國家級會議和活動(國家衞生部等)二至三個,主辦或合辦省、市級(省委宣傳部、省衞生廳、市衞生局、省社科聯、省婦聯、省科協、省市醫學會、省殘疾人康復協會、市老齡委等)會議和活動上十次。
廣東健專委下屬有心理和運動專家服務中心、膳食調理指導中心、養生研究基地、健康科普辦、培訓部等部門,並開辦高級營養師、健康管理師(勞動部、衞生部)、手診、親子教育、潛能開發、百歲工程(肖鑫和教授)、小兒推拿師、手診手療、中醫養生師、護理師培訓等培訓班,廣東健專委將為廣大市民提供全方位的健康指導服務。

廣東社會學學會健康研究專業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為“廣東社會學學會健康研究專業委員會”,簡稱“廣東社康專委會”。
第二條 本會是專門從事健康相關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在全社會傳播健康的科學知識與理念,總結與交流社會各階層健康文化建設經驗,指導和推動健康事業與產業發展的社會團體組織。本會堅持科教興國的戰略,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堅持面向社會大眾的健康相關知識傳播、普及與提高相結合,開展健康相關領域知識的繼續教育、學術交流、科技諮詢與開發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團結和組織廣東省從事健康相關領域研究與應用的科學技術工作以及社會工作者,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弘揚與時俱進精神,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良好道德和誠信原則,促進廣東健康相關知識在全社會的推廣和普及,促進廣東健康事業與產業的發展,為人民的健康服務,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
第四條 本會堅持民主辦會原則 ,充分發揚學術民主。本會主管單位為廣東社會學學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指導單位為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本會自覺接受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構和業務指導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檢查。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廣泛聯絡廣東省內健康相關領域各類學術研究機構、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基層社區從事健康事業與產業的科技工作者、生產經營者以及社會階層人士開展學術交流,共同研究、宣傳、普及和應用健康知識,開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健康科普知識的宣傳,增強社會各階層民眾的自我保健意識與能力,提高廣大羣眾健康知識水平和身心健康水平。
(二)加強健康事業與產業的理論研究與學術交流,加強與健康相關學科間和社會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繫與協作,促進企業健康產業和社區健康事業之間的交流;組織或舉辦以提高健康事業與產業水平為主要內涵的研修班及研討會;開展健康教育以及健康知識講座;提供健康信息技術諮詢以及相關產品展銷、展覽、推廣等服務活動;編輯出版以宣傳健康知識為主的書刊資料,為廣大羣眾和社會服務。
(三)鼓勵和組織會員努力鑽研健康的科學文化知識,開展健康相關知識與技術的繼續教育與人員培訓,推廣普及健康科學技術成果,不斷更新科學技術知識,提高會員和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以及社會民眾的健康知識水平。
(四)積極開展國際與國內學術交流活動,推動和促進國內外、港澳台地區健康相關領域的學術團體、研究機構、企事業單位以及各羣眾團體的聯繫、合作與交流;加強廣東健康事業與產業間的工作經驗總結與交流,推動和促進健康研究機構、企業行業與省內外、國外之間的聯繫與合作;借鑑和推廣國內外先進經驗,促進廣東經濟社會和健康事業、健康產業的發展,為推廣社會經濟全面、和諧和可持續發展服務。
(五)加強對健康事業和健康產業市場管理的研究,培養、發現和推薦在從事健康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宣傳推廣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企事業單位及先進會員;對深受社會歡迎的從事健康相關領域研發、生產與服務的先進企業、科研單位的優秀會員單位、學會會員以及健康(名優)產品進行評選及表彰,培養和造就一大批具有現代化意識的從事健康事業與產業的專業技術人才,扶持和拓展名優新產品市場,為推動和促進廣東健康事業與產業的發展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分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兩種形式。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凡合法的、承認並遵守本會管理辦法,從事與本會專業相關業務,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社會資質與影響力的各類學術研究機構、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基層社區組織。
(二)個人會員:願意加入本會,擁護本會管理辦法,具有一定與本會相關的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的社會各界人士。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 提交入會申請書;
· 經專業委員會討論通過;
· 由專業委員會發給會員證書。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 享有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國內外各種活動的權利;
· 享有優先獲取本會編印出版的書刊、資料的權利;
· 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團體會員單位有權要求本會給予技術諮詢,協助舉辦培訓班及國內外學術會議、新產品推廣會及新產品專家論證會,協助或指導本會單位會員開展健康相關文化活動等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 遵守本會管理辦法,執行本會的決定和決議;
·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本會聲譽;
· 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 按時交納會費;
· 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及信息。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經專業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研究討論表決通過,予以批評、處理,直至除名;會員如果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 選舉和罷免委員會;
· 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 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 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 決定本會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上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得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委員會設主任委員 1 名、副主任委員 3 — 5 名、秘書長 1 名、副秘書長 3 — 6 名;主任委員連任不超過 2 屆。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是:
·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 審批會員和決定各類會員的除名;
· 提出下屆委員會候選人;
· 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制定本會近期工作計劃。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 2/3 以上有決通過並報廣東社會學學會批准方能有效。
第十八條 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年度會議,如有特殊情況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委員會會議及秘書工作會議可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十九條 本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管理辦法;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任職一般不超過 70 歲,如特情況,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方可任職。
第二十條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報主管單位、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本會主任委員的職權和義務行:
· 召集和主持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
·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 檢查秘書處的日常業務工作;
· 提名秘書處及會員代表人選;
· 其他有關檢查、督促事項。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會活動經費來源:
(一)個人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團體會員繳納的會費;
(三)社會各界著名人士、港澳台胞、海外華僑、國際文化交流組織和企業界的贊助;
(四)有關部門的撥款;
(五)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經費的使用:主要用於各種宣傳、推廣、培訓、學術交流、組織活動、編輯出版有關資料或會刊及聘請兼職工作人員等。
第六章 管理辦法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委員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的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所有動議如本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等重大變更,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二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餘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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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