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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電氣商會

鎖定
廣東省電氣商會 [1] 廣東省民政廳粵民民[2008]28號批准成立,以國民經濟分類C-39電氣製造企業、經營單位、科研和設計單位、大專院校、工程安裝和維修企業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依法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自律性的社團組織
中文名
廣東省電氣商會
外文名
GUANGDONG ELECTRIC CHAMBER OF COMMERCE
社團登記號
社證字第1117號
分    類
商會

廣東省電氣商會商會簡介

,社團登記號為:社證字第1117號。
☆商會名稱:
中文:廣東省電氣商會
英文:GUANGDONG ELECTRIC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縮寫:GDEC
☆商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不斷改進和提高本商會的服務質量,維護行業整體利益,保護會員單位的正當利益和合法權益;
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與要求,接受政府的委託、授權進行行業的管理、指導、監督和協調;以服務會員為主旨,促進與樹立行業的誠信和品牌發展。
☆業務範圍:
一、接受政府的委託與授權。進行本行業的管理、指導、監督,協調服務工作。
二、組織調研工作。為政府制訂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與技術研發政策以及經濟發展相關的政策法規出台提供 切實依據。
三、信息諮詢引導服務。統計、整理、分析、發佈本行業技術經濟信息,向政府和會員企業及時反饋,並建立行業資料情報中心,面對全行業服務。
四、政策導向服務。向會員企業提供國家制定的經濟、貿易、金融等相關政策文件,幫助會員企業深度理解與消化政府部門的政策法規。同時做好行業的普法與政策引導的宣傳工作。
五、行業維權服務。運用國家法律法規,為會員企業進行維權方面專題服務工作,會同有關職能部門維護行業會員合法權益,建議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對侵權者及違法經營活動者進行嚴懲處理。
六、開展行業技能培訓與企業的專題培訓服務。經有關部門授權組織職業技能鑑定和技術職稱考評工作,並頒發職業技能證書及職稱資格等級證書,建立行業專業人才數據庫以及各類人才的推薦中介服務。
七、制訂自律行規、行約和參與制訂各項行業標準的工作。經有關部門授權進行行業自律管理監督、整頓服務。積極推進執行行規、行約及各項標準的實施。會同有關職能部門組織行檢、行評服務。
八、組織行業共性技術研發引導工作,幫助會員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的提高,對行業專題技術課題的組織攻關工作,並組織行業科研技術成果的應用與推廣方面服務。
九、推廣協作服務。組織行業產品交易會、技術協作交流會、配套供需懇談會、引資信息發佈會,以及組織會員進行考察、學習、經貿活動。並對行業專業市場規劃項目進行可行性建議評估分析。
十、對行業企業申報項目進行調研考察、簽署論證意見,會同有關行政職能部門審核、審批工作,受政府與會員企業委託對項目進行合理規劃和資源整合工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規劃、評審、鑑定服務。
十一、會刊物編輯和技術專刊發行工作。
十二、承辦政府職能部門委託的各項事項。

廣東省電氣商會商會章程

( 廣東省電氣商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 2008 年 3 月 28 日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商會名稱:
中文:廣東省電氣商會。
英文: GUANGDONG ELECTRIC CHAMDER OF COMMERCE 。
英文縮寫: GDEC 。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 : 本商會是以國家統計局經濟分類製造業 C-39 類範圍: C391- 機電製造、 C392- 輸配電製造、 C393- 電線電纜、 C394- 電池製造、 C395- 家用電器、 C396- 非電力器具、 C397- 照明電器、 C399- 其它電氣、電子元件等產品的製造企業、經營企業,科研和設計單位、大專院校、工程安裝企業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依法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自律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不斷改進和提高本商會的服務質量,維護行業整體利益,保護會員單位的正當利益和合法權益;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與要求,接受政府的委託、授權進行行業的管理、指導、監督和協調;以服務會員為主旨,促進與樹立行業的誠信和品牌發展。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 廣東省民政廳 監督管理。接受省經貿委等省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商會的活動地域 :廣東省。
第六條 本商會的住所: 廣東省佛山市汾江中路 29 號(電器大廈)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商會的業務服務範圍:
(一)接受政府的委託與授權。進行本行業的管理、指導、監督,協調服務工作。
(二)組織調研工作。為政府制訂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與技術研發政策以及經濟發展相關的政策法規出台提供切實依據。
(三)信息諮詢引導服務。統計、整理、分析、發佈本行業技術經濟信息,向政府和會員企業及時反饋,並建立行業資料情報中心,面對全行業服務。
(四)政策導向服務。向會員企業提供國家制定的經濟、貿易、金融等相關政策文件,幫助會員企業深度理解與消化政府部門的政策法規。同時做好行業的普法與政策引導的宣傳工作。
(五)行業維權服務。運用國家法律法規,為會員企業進行維權方面專題服務工作,會同有關職能部門維護行業會員合法權益,建議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對侵權者及違法經營活動者進行嚴懲處理。
(六)開展行業技能培訓與企業的專題培訓服務工作,經有關部門授權組織職業技能鑑定和技術職稱考評工作,並頒發職業技能證書及職稱資格等級證書,建立行業專業人才數據庫以及各類人才的推薦中介服務。
(七)制訂自律行規、行約和參與制訂各項行業標準的工作。經有關部門授權進行行業自律管理監督、整頓服務。積極推進執行行規、行約及各項標準的實施。會同有關職能部門組織行檢、行評服務。
(八)組織行業共性技術研發引導工作,幫助會員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的提高,對行業專題技術課題的組織攻關工作,並組織行業科研技術成果的應用與推廣方面服務。
(九)推廣協作服務。組織行業產品交易會、技術協作交流會、配套供需懇談會、引資信息發佈會,以及組織會員進行考察、學習、經貿活動。並對行業專業市場規劃項目進行可行性建議評估分析。
(十)對行業企業申報項目進行調研考察、簽署論證意見,會同有關行政職能部門審核、審批工作,受政府與會員企業委託對項目進行合理規劃和資源整合工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規劃、評審、鑑定服務。
(十一)會刊物編輯和技術專刊發行工作。
(十二)承辦政府職能部門委託的各項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均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承認和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申請入會的意願;
(三)凡在本省內具有法人資格單位;
(四)單位法定代表人為會員代表。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同意;
(三)交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商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二)在本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權要求商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並提供幫助;
(六)有權要求商會向政府反映合理意見和建議;
(七)有權要求商會為其出具必要正當的證明文件;
(八)有權享有商會公共資源服務平台;
(九)有優先參與商會開展的業務活動;
(十)優先獲得商會編輯的有關會刊、書籍與信息資料,並優先在會刊、網站、專刊上發表論文及技術、信息文稿;
(十一)可以有償委託商會代其辦理相關事務;
(十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行業公約和規則;
(二)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支持商會工作;
(三)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積極參加商會活動;
(四)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委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商會所需的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30000 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12000 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6000 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3000 元;
(五)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1500 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 2 年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商會章程,將由本商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 。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 4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商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商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商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 50 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商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或監事一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或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單位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 70 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實行推薦公開競選制,秘書長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 4 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 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 3 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 30 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商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商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 2008 年 3 月 28 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