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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電子學會

鎖定
廣東省電子學會創建於1956年,是在省科協領導下的學科範圍較大的跨行業,跨部門的理工科學會。同時也是中國電子學會的省級地方學會,屬下有十二個專業分會,並在省內主要城市成立了地方市級學會。學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廣東省電子學會已與中國電子學會建立會員互認關係,凡參加廣東省電子學會,即自動成為中國電子學會會員,統一由中國電子學會發給會員證書。全國現有會員十萬人,聚集了省內、國內電子信息行業的精英、構成了龐大的技術信息網絡和充足的人才資源。
中文名
廣東省電子學會
社團地址
廣州市天河區粵墾路188號
成立時間
1956年
會    刊
《現代信息科技》,國內外公開發行

廣東省電子學會學會簡介

學會是在省民政廳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團法人。
經中國科協批准,中國電子學會正組織開展電子信息科技人員技術資格認證工作。
經國家科技部、信息產業部批准中國電子學會設立電子信息科學技術獎,獎勵在業界中成績顯著的優秀科技成果。
會刊:《現代信息科技》半月刊,國內外公開發行。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粵墾路188號廣東電子信息大廈11樓

廣東省電子學會學會宗旨

團結和動員電子信息科技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積極倡導“團結、創新、求實、奉獻”的精神,促進電子信息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電子信息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電子信息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電子信息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反映電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意見,維護電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電子信息科技工作者服務。

廣東省電子學會業務範圍

學會圍繞電子信息科技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1.開展省內外學術、技術交流;
2.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
3.普及電子信息科學技術知識,推廣電子信息技術應用;
4.編輯出版電子信息科技書刊;
5.開展決策諮詢、技術諮詢和技術展覽;
6.研究和推薦電子信息科技標準;
7.接受委託評審電子信息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資格,審定和評估電子信息科技成果;
8.發展會員、健全組織,培養、發現和舉薦人才;
9.依法興辦科技實體;
10.依法建立和運作基金會。

廣東省電子學會學會服務

學會對會員提供如下的服務:
1. 免費提供學會當年的“簡報”和“學術活動計劃”;
2. 免費或優惠訂閲學會主辦的期刊《IT時代週刊》;
3. 學會刊物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為會員發表論文;
4. 免費進入學會網站查閲信息;
5. 在學會簡報和網站上宣傳會員的成就和貢獻;
6. 參加學會承辦的學術會議,憑當年(會費繳納卡)優惠註冊費;
7. 提供就業信息或向用人單位推薦專業人才,優先提供培訓進修機會;體現學會是“會員之家”,科技工作者之家“;
8. 為科研技術人員對外交流、出國考察出具必要的資歷證明。

廣東省電子學會學會刊物

《現代信息科技》 原名《廣東電子與自動化》(期間曾改名為《廣東電子》、《新電子》),創刊於1979年1月,是廣東省內創刊較早的省級正式科技出版物,也是目前廣東省本地唯一的電子信息專業科技期刊,是以發表信息科技工作者論文為主的學術性期刊。
主要欄目:信息技術、電子工程、通信工程、計算機技術、信息化應用、信息安全、智能製造、物聯網、信息技術管理、信息教學創新等。
CNKI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收錄期刊、中國學術期刊綜合評價數據庫來源期刊、中國核心期刊(遴選)數據庫收錄期刊、萬方數據——數字化期刊羣全文上網期刊、中文科技期刊數據庫全文收錄期刊、國家科技學術期刊開放平台收錄期刊。
是由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主管,廣東省電子學會主辦的大型優秀科技期刊。本刊始終堅持學術第一的標準和科學、創新、前瞻、實用的原則,主要刊載電子信息科技領域研究的新進展、新技術、新成果,涉及工控技術、新型電子器件、軍事電子、計算機軟、硬件設計與應用、網絡與通信工程、仿真與測試技術、傳感器技術、機械製造與自動化、電子應用技術、微電子技術、智能製造、物聯網、互聯網技術等領域。致力於促進學術交流,推動成果轉換,提高該領域研究水平和科技裝備水平,服務我國經濟社會發展。

廣東省電子學會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廣東省電子學會,英文譯名GuangDong Institue Of  Electronics 英文縮寫為CIE GD
第二條廣東省電子學會(以下簡稱學會)是由電子信息界的科技工作者和有關事業單位自願結成、依法登記的學術性的非盈利性的全省性法人社團,是發展廣東省電子信息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學會宗旨:團結和動員電子信息科技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積極倡導“團結、創新、求實、奉獻”的精神,促進電子信息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電子信息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電子信息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電子信息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反映電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意見,維護電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電子信息科技工作者服務。
第四條 學會接受主管單位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監督管理。
第五條 學會住所: 廣東省廣州市粵墾路18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學會圍繞電子信息科技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1.開展省內外學術、技術交流;
2.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
3.普及電子信息科學技術知識,推廣電子信息技術應用;
4.編輯出版電子信息科技書刊;
5.開展決策諮詢、技術諮詢和技術展覽;
6.研究和推薦電子信息科技標準;
7.接受委託評審電子信息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資格,審定和評估電子信息科技成果;
8.發展會員、健全組織,培養、發現和舉薦人才;
9.依法興辦科技實體;
10.依法建立和運作基金會。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學會的會員種類
1.個人會員:會士、高級會員、會員、學生會員、榮譽會員、外籍會員;
2.團體會員
第八條 學會的會員條件
擁護學會的章程;願意加入學會,積極參加學會活動;在學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響。具體條件如下:
會士: 在電子信息科學技術領域中成績卓著,學術上有較深造詣,在電子信息科研、生產、教育和管理方面有重大貢獻並具有三年以上高級會員會齡的高級會員。
高級會員: 已獲得國家工程師、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職稱,或在電子信息科學技術領域中成績顯著、學術上有一定造詣的電子信息科技人員。
會員: 已獲得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以上職稱或具有相當上述學術水平的電子信息科技人員。
學生會員: 研究生、大學本科三年以上成績優良的學生。學生會員從學校畢業後並達到會員的學術水平者,經本人申請並經批准後可成為會員。
榮譽會員:擔任學會理事會理事兩屆以上,有較高學術威望,對學會建設有較大貢獻的年長會員,由常務理事會推薦,理事會審議通過,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外籍會員: 在科學技術上有一定成就,對我省友好、願意與本會聯繫、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專家可申請為外籍會員。
團體會員: 願意參加學會的有關活動並按規定繳納會費的科研、生產、教學、使用和管理等企業、事業單位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第程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受以下權力:
(一) 個人會員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參加學會的活動;
獲得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對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退會自由。
(二) 團體會員
參加學會的活動;
獲得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獲得學會技術支持的優先權;
對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個人會員
執行學會的決議;
維護學會的合法權益;
完成學會較辦到工作;
按規定繳納會費;
向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二) 團體會員
執行學會的決議;
維護學會的合法權益;
完成學會較辦到工作;
向學會反映本單位學會會員的意見、呼聲和要求;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內無故不交會費,經學會提示後,仍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收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社會或稱為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觸犯刑律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其會籍自然消失,收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 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點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舉行。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結構,在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此外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結構;
七 決定付秘書長、八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狀況,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學會設立常委理事會。常委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委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委理事出席方能狀況,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委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委理事會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五條 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有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學會理事長為學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學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和常委理事會;
二 檢查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委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稱為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學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點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學會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審計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政審計。
第三十七條 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學會專職工作售貨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學會章程的修改,需經理社會表決通過後報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第四十條 學會修改的章程,需在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委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學會終止動議需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並不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學會終止前,需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對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